我国投资基金市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姚凤阁1,陈柳钦2
(1.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哈尔滨 ,150076;2.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300191)
摘要: 完善与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需要从系统性角度考虑,培育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基金市场体系。本文从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定位着手,就构建中国特色投资基金市场体系应实现的目标、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投资基金市场体系的框架结构、运行体系、监管体系、法规体系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投资基金;市场;市场体系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53(2004)04-0000-00
Construct and Perfect Our National Investment Funds’ Marketing Systems
(1.
[Abstract]: Perfecting and developing our country investment funds’ marketing needs educate and construct our Chinese characteristic investment funds’ marketing Systems from the angle of system ’quality .This paper ,on base of the developing orientation of our investment funds’ marketing, researches in-depth the aim and condition that constructing our Chinese characteristic investment funds’ marketing Systems must realize and possess, and studies the framework、running system 、inspecting system and statute system of the investment funds’ marketing systems.
[Keys]: Investment funds;Marketing; Marketing systems;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定位
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一方面要充分借鉴海外投资基金市场的成熟经验;另一方面,需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系统性角度考虑,培育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基金市场体系。投资基金市场体系的作用是什么?为何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基金市场体系?这关系到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定位问题。笔者认为,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应以以下一系列目标的实现为宗旨[1][2]:
1、投资基金市场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益补充。金融工具的创新匮乏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难题,而投资基金市场的培育与构建,较为有效地缓解了这个难题。从海外经验看,投资基金早已经成为各国资本市场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受到了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共同欢迎。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目标就是要迅速扩大市场规模,丰富投资基金的数量和种类,使融资者有新的融资途径和融资市场,使投资者有更多的投资工具和更多的投资选择。
表1 我国沪、深证券交易市场概况
项 目 |
上市证券 (只) |
发行金额 (亿元) |
成交总数 (万股) |
成交额 (万元) |
总市值 (亿元) |
流通市值 (亿元) |
A股 |
1188 |
5253.41 |
71783.45 |
654542.13 |
41851.51 |
13055.37 |
B股 |
111 |
179.34 |
3884.44 |
18661.22 |
894.22 |
849.67 |
企业债券 |
13 |
238.89 |
2.16 |
2278.13 |
211.36 |
211.36 |
可转换债券 |
8 |
64.61 |
1.19 |
1301.64 |
65.03 |
66.78 |
投资基金 |
54 |
817 |
31924.88 |
28279 |
713.09 |
697.98 |
国债现货 |
— |
— |
553.33 |
560547.69 |
— |
— |
国债回购 |
— |
— |
1556.96 |
1556960 |
— |
— |
合计 |
1421 |
6553.25 |
109706.4 |
2822569.2 |
43735.2 |
14881.16 |
资料来源: 根据全景网络(www.p5w.net)数据中心的资料搜集整理(截止至2002.10.29)
2、为我国股票市场的运行提供一种“稳定机制”。由于股票的不可逆性,股票的流动性通过股票上的交易来解决,投资者可能因此获利也可能因此蚀本,股市则是体现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通过投资基金市场的建立,大量机构投资者的培养,为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一个重要的“稳定机制”,这一点从西方国家证券业的发展历史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以美国为例,进入90年代,新注入股票市场的资金约有80%来自投资基金,1992年此比例达到96%。从1988年到1992年,美国股票总额中投资基金持有的比例急剧上升到35%。90年代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所占比例急剧下降,而投资基金所占比例经常高达70%—80%。这对市场的稳定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许正是因此,美国股市在1987年下跌后走势一直相当稳健。此外,在成熟的证券市场,投资基金市场的资金年周转率低于市场的平均周转率。一般基金市场每年的周转率为3次,而市场资金平均周转率为15次。投资基金注重长期投资的特点也有利于股市的稳定发展。
3、增加金融产品,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大发展。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在最近几年有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金融品种过于单一(主要集中在股票投资上),且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机构投资者始终面临着比较大的风险。发展投资基金市场,可以在股票和债券之外,提供一种"防御性"金融产品,增加资产组合构造的选择,满足各类资金对资产组合多样化的要求,同时也可以降低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从而大大促进机构投资者(如债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4、支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一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也面临较大的风险。从海外的经验来看,产业投资基金市场的确为大量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成长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通过构建中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市场,我国有成长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一些民营企业),就可以到这一市场上募集资金。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投资这些企业的基金,在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的条件下,保留享受企业高速成长可能带来的收益。
5、为国有资本顺利退出铺就新的通道。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的退出,不仅可以考虑“债转股”,也可以考虑“股转债”,对此,国内学者早有建议。顺着这一思路,通过发行“债转股”基金来减持国有资本,也是可以考虑的途径之一。其实,利用投资基金对国营企业进行民营化改造,在海外早有实践。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在扩大和完善中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基础上,为困扰政府的国有股减持问题,铺就一条新的解决之道。
二、 构建中国特色投资基金市场体系应实现的目标
经过这十几年的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已初具规模,但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来看,投资基金市场的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巨大的社会资产迫切要求有一个大容量的资本市场予以容纳。而资本市场的扩容迫切要求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投资基金市场体系已成为客观经济发展的必然。
从长远发展看,基金产业应该是一个不次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第三大金融产业;而投资基金活动范围则应该覆盖整个金融市场。一种健全的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来支撑,而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又是由各种不同类型的市场组成的相互传递和补充的有机整体,所以任何试图孤立地建立某一种或某几个市场而人为地压制或排斥其他市场的发育以及人为地割裂各种市场之间的传递性和互动性的作法,都是违背市场体系的内在逻辑,因而是得不偿失的。
投资基金市场体系运行中的核心问题,是市场效率问题。投资基金市场体系的效率,就是为实现长期储蓄向长期投资的最大化转移,最大限度、最低成本地实现资本的转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投资基金市场体系的效率表现为[3][4]:
1、结构效率,是指投资基金市场为融资者和投资者所提供的金融工具的种类、范围、机构和资本规模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需要和偏好,即投资基金市场所提供和吸收各种不同种类的金融工具的能力强、多样化和标准化程度高,能够大量地迅速地动员储蓄,能够满足不同融资者的资本需要。
2、配置效率,是指投资基金市场将稀缺的资本按效率最高原则进行资本配置的健全和有效程度。在同等风险下应该是收益最高者获得资本,在同等收益下应该是风险最小者获得资本,而投资基金市场应该具有公平和公正的风险评价机构和体系,以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最佳选择,形成有利于资本向高效益企业流动的资本转移机制。
3、运作效率,是指投资基金市场运行成本最低化程度。投资基金市场的最终使用者所承担的成本越低,运作效率则越高。运作效率是决定市场整体效率,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结构变革以优化投资基金市场体系本身的主要因素。高效的运作市场的基础是投资者对投资基金市场的信心,损害投资者信心的首要因素是信息梗阻。包括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只能获得不完全信息)、内幕交易(依靠内部信息进行交易)和虚假信息(进行欺诈)三个方面,这是影响投资基金市场效率的最大障碍。要使信息得以公开、公正、公平而有效地传输,就需要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有严密的组织和健全的法律、规章和制度。现代通讯、电脑化、电子化和网络化等自动化技术在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而广泛的应用,能促进市场信息传输和效率的提高,促进投资工具、投资结构和交易方法的创新。
4、动态效率。市场不是一成不变的,没有一种永久有效的融资机制,也不存在一个持续有效的投资基金市场。环境的变化会使一个高效率的市场变得低效率,也会使一个低效率的市场经由变革在某些方面或整体上提高效率。动态效率是衡量某一特定的投资基金市场的变革能力、创新能力、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8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越来越强,大大改变了整个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和运行环境,各主要资本市场间联系越来越紧密,市场间的分割越来越少,相互之间投资越来越多,市场间的依存度越来越高。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体化对整个资本市场的流动性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体化也为我国投资基金市场体系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证券的投资更加专业化,证券市场投资主力由个人转向了大的机构投资者,投资管理机构和投资顾问得到大的发展并受到规范化管理,投资工具不断创新,形成技术更加先进、管理更加有效、交易机制更具效率,中小投资者受到更多保护的投资基金市场体系。
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投资基金市场体系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体系是各要素市场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
1、结构的完整性。有服务体系和法规体系,提供各类服务和法律保障,以利于市场运作体系的有序运行。通过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以杜绝不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正当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宏观调控体系的需求管理和政策引导防范金融风险,为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协调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
2、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市场主体,即从事市场交易的具有自身独立的利益和意志的经济主体,作为市场主体对市场信息的变动具有灵敏的反应能力。由于改革前作为政府机构附属物的国有企业不受硬预算的约束,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不能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所以试图在不改变其作为政府机构附属物的经济本质的前提下将其改造成完全的市场主体,或将其推向市场,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在把国有企业改造成真正市场主体的同时,通过完善投资基金市场体系,从政府借城乡居民的钱办企业,转向鼓励全社会投资办企业,即加速发展经济的资本社会化,扩大基金上市规模,使城乡居民储蓄更多地向直接融资渠道分流,并使更多的企业获得资金以扩大投资,同时使银行集中的风险也逐步随着资本社会化而分散给社会。
3、市场监管的适应性。市场监管机构必须健全;市场法规体系必须完善,有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行为规范,形成正常的市场秩序,实现市场的有序运行。
4、市场体系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即相对于封闭性而言要实现开放性,相对于分割性而言要实现统一性;相对于垄断性而言要实现竞争性,以及市场公开性和有序性。
四、中国特色投资基金市场体系的框架结构
投资基金市场体系 市场运行体系 服务体系 监管体系 宏观调控体系 法规体系 图1 我国投资基金市场体系总体框架
投资基金市场体系是指投资基金市场中客观存在的市场机制作用所必需的,由市场的运行体系、监管体系、宏观调控体系、法规体系和市场服务体系的有机联系和结合所构成的市场统一体。见图1我国投资基金市场体系的总体框架和图2投资基金市场体系的关系结构。
市场监管体系 宏观调控体系
服务体系 市场运行体系 法规体系
图2 我国投资基金市场体系的关系结构
五、培育与完善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体系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运行体系的发展目标
(1) 培育与完善与国际市场对接的龙头市场。完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投资基金市场,同时加大对香港投资基金市场的投入,使沪、深、港成为与国际市场对接的龙头市场,以带动内地广大地区基金市场的发展。(2)建立以地方柜台基金市场为基础,地区基金市场为骨干,沪、深、港基金市场为龙头的多层次,相互依托、开放统一、协调发展的投资基金市场网络。(3)在培育与完善投资基金市场运作体系中坚持“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有重点的发展,完善化的配套措施和法制化的规范交易”的指导方针。由国家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投资基金市场,共建共管;在实现市场发展目标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基金的特点和作用来有选择地重点发展;要始终强调以法律、制度规范交易者、市场管理人员和政府的行为,做到行为规范、公正,以实现公平交易;靠优势资本和现代化全方位的服务吸引交易者进场交易,并且市场自动化程度高。
(二)培育和完善我国投资基金市场运行体系的原则
投资基金市场运行体系的培育和完善要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即由统一的市场建设管理机构根据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统一规划投资基金市场建设的层次、规模和布局,避免令出多门,重复建设,浪费资源,效益低下。(2)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要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地域优势,经济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各种条件和因素组建市场,既要积极争取又要量力而行。(3)坚持经营和服务并重的原则。市场建设中必须要注重经营与服务的有机统一,从而达到市场效益与市场服务的完善结合。(4)坚持建设完善与发展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在市场建设中,我们要一边抓建设一边抓完善。从当前看,完善、发展提高工作比建设工作困难得多,是市场建设的重点。(5)坚持按市场运行规律培育市场体系的原则,商流、物流、信息流以及购买力的流向,具有自己的运行规律。因此,决不能人为地营造市场,片面追求市场数量、规模。(6)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投资基金市场体系发展侧重点的选择,实质上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对不同层次的投资基金市场进行主动培育的政策倾向,其目的是更好地发挥投资基金市场体系的整体功能。
(三)加强投资基金市场运作体系的建设
(1)“两所”市场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投资基金市场。它是投资基金交易以全国范围为活动空间的市场。从全国的发展战略考虑,抓好国家“两所”基金市场建设,就抓住了投资基金市场建设的关键和进行宏观调控的总闸门,就能调节好供求,稳定住投资基金的价格。在国家“两所”基金市场建设中应需做如下努力:第一,国家政府及主管部门要给予更大的重视和相应的优惠发展政策,由有关领导牵头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抓这项工作;第二,应保证市场建设所需的投资和其他条件;第三,加速培养适应市场建设需要的现代化市场经济高级专门人才;第四,联合有关部门共建共管市场,以求在政策、信息和资金上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2) 地区基金市场是指全国各地的证券交易中心的投资基金市场,是市场经济关系以地区为活动空间的市场。发挥地方证券交易中心的职能,调节地方区域范围内基金供求关系,稳定基金价格,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通过联网交易扩大国家“两所”市场的辐射范围。在地方证券交易中心的建设上,地方政府和经济管理部门应给予大力的扶持和政策上的优惠。
(3)柜台基金市场(OTC市场)是指在地方证券公司柜台进行投资基金交易的基金市场。它是地方证券交易中心基金市场的基础,也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基层组织。地方柜台基金市场具有疏通基金交易渠道,为国家、地区的基金市场提供充足的后备基金交易品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加强完善地方柜台基金市场要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是注重市场建设的普及性,第二是建设市场的宗旨应是服务社会,方便群众,调剂余缺,活跃市场,繁荣经济;第三是要从制度上,政策上加强管理并注重市场建设的审批工作。[5]
传 送 市场规制运行 宏观经济运行 投资基金市场 调 控 风险监测 投资者偏好 投 资 金融市场 反馈 产业市场
图3 我国投资基金市场运行体系结构图
(四)实现投资基金市场运行体系的规范化
(1)规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首先,由于我国股份制改造还处于探索阶段,所以今后新设境内基金仍应以契约型为主,而在股份经济较发达的上海,深圳等地可以考虑设立公司型基金。规范化的契约型基金必须有规范化的管理公司和保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的委托人,对基金的信托资产有直接的信托资产有直接的信托责任,它必须经政论基金管理部门审核。而基金保和为基金的受托人,它根据管理公司的指示处置财产,一般应由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担任。其次,因为我国投资基金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其管理水平较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较差,所以,今后一个时期内仍应以发展封闭型基金为主。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我国应大力发展开放型基金。
(2)规范投资基金的行为。基金管理公司在批准募集资金以前,必须开始制作公开说明书,向广大基金投资者公布基金的概况。为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应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自己认购一定比例的基金证券,并做出在一般情况下不参加交易的承诺。投资资金到位后,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站在投资人立场,操作和运用共同基金财产。它有必要从投资的对象、数量和行为三个方面对自己进行制约。
(3)规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投资基金运作体系中的核心机构。我国上前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是根据需要和可能完全新建;二是对原有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发行建立独立的基金管理机构。但不论采用何种途径,都必须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投资公司的独立经营,严防同一机构既办理基金业务又做证券自营买卖业务。为确保基金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主管机关必须制定有关规则来约束证券机构的经营活动。同时,应改变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仅管一种基金的现状。在国外,每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品种则通常达几十种或近百种。
(4)规范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投资基金发行时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管,特别是契约型基金,还应把基金的发行对象严格局限于居民个人和企业单位。基金公开发行时,应在报纸上发表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包括与基金运作相关的全部详尽材料。基金证券的上市交易,需要参照股票交易的管理办法,即交易必须在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确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基金在不同层次的交易市场流通。在申请上市之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年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天内做出审批,确定具体上市日期,要严格禁止各地私自设立基金并组织交易,规范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5][6]
六、构建中国特色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构建
纵观世界各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监管可以发现,由于各国的国情及所处的具体条件和状况以及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目标要求不同,基金市场监管主体的选择和监管手段的运用也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因而在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概括起来可分为三种监管模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管理”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严格管制”模式。英、日、美三国是世界上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相对较早,效果也较为显著的国家,他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相对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并成为其他国家纷纷仿效的对象。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1)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2)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
构建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
(三)构建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的有效措施[6][7]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形势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 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发挥投资者自身的监督作用。由于投资者是基金财产的最终所有者,因而投资者完全有权依法对投资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管。根据情况,投资者应有权传阅经理人,投资顾问及信托人有关投资基金的最新帐目,有权适时阅读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投资基金经营状况详细报告。
七、 建立和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法规体系
健全的市场法规体系是规范投资基金市场运行的保障条件。通过完善的法规体系来健全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确保投资基金市场的有序、高效、公平和公正。美国的投资基金市场是依据国会通过的法律来规范运行的。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和众议院商务委员会,负责监督证券投资业活动以确定现行立法的有效性和变更。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8年麦兰尼法》、《1939年委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的投资顾问法》、1970年的《证券投资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从而形成了今天的美国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使美国的投资基金市场有了具体的完备的法律保障,使投资基金市场监管走上了政府集中管理模式。
(一)市场法规体系的构建
根据投资基金市场业务管理内容来划分,我国投资基金法规体系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市场管理、监督法规体系。这类法律、法规主要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体现国家对市场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证券法》、《银行法》、《预算法》、《价格法》、《税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第二层次是市场基本法规体系。这类法律法规是市场活动的主要规范,主要调整横向经济关系。体现市场活动中各主体地位平等,自主交易、自担风险的原则,作为具体交易规范和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这类法律法规有《投资公司法》、《信托法》、《投资顾问法》、《民法》、《合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投资者保护法》等。 第三个层次是市场活动的程序法规体系,包括:一是有关市场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确立、变更、消灭的一般程序规则,如法人登记、企业名称登记,公司登记等法律、法规;二是市场主体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要求行政裁决或司法裁决的程序规则。如公司(企业)申请破产、申请行政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应遵守的规则,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条例等。第四个层次是具体交易行为的法规体系,这类法规是具体交易领域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该交易的主体范围、交易标准范围、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交易的时间、地点,交易的程序和方式等,如证券交易法、拍卖法等。[5][7]
直接配套法律法规 图4 我国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图 信托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基金法(待颁布实施) 间接配套法律法规
(二)市场法规体系的完善
(1)建立健全市场法律服务系统,为投资基金市场提供法律服务。健全法律服务系统包括拓宽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范围,主动开展为市场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业务活动;进一步完善律师组织和公证机关,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各种服务机构应相互加强配合,共同为市场活动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强化市场法律保障系统。即指通过法律手段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严肃处理侵权行为,制裁打击市场上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市场主体和国家及社会的利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保障系统主要包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种仲裁机构及公安司法机关等,强化这些组织的职能作用,以有效保障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
(3)加强市场的法律监督系统,是指执行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有关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实施,而进行的监督。监督的范围既包括对一切参加市场活动的经济主体守法的监督,也包括对一切法律服务系统、法律保障系统执法的监督,而且执法监督应当成为监督的重点,尤其是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
参考文献:
[1] 李季、王宇编著.机构投资者:新金融景观.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6.
[2] 王勇著. 投资基金新论.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0.2.
[3] 刘传葵主编. 投资基金经济效应论.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7
[4]刘传葵主编. 中国投资基金发展论.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1.
[5] 吴晓求著.中国资本市场:创新与可持续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
[6]黄耀华主编.21世纪中国投资基金风险与防范.广东经济出版社.2000.1
[7]王彦国著.投资基金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5.
(本文责编:王延芳)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姚凤阁(1971-),男,黑龙江哈尔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