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的性质(一)


论婚姻的性质(一)

叶行昆

[序言:自本人加盟“价值中国网”之后,便将此网站视为自己心灵的家园;以为找到了一个既是高朋满座而又可以高谈阔论的沙龙。所以,凡有所感所想,无不在此一一袒露、发布。我将这里的所有的博客与游客都视为自己的良师益友,即便相逢砖头、灌水一族,也无不视为诤友知己。

  梁漱冥先生说:“我不是个学问家,也不是个思想家;而是个为自己的生活而思考的人”。我的心路历程,与其何似相似乃尔。 

不久前,我的个人婚姻家庭生活遭遇了危机,愧对妻儿,苍天有知。我曾上网挂牌示众,以期挂羊头卖狗肉。然而,面对鱼龙混杂的婚姻市场,我不知所措,一时陷入了困境;犹如一个“闭关”多年的老道下山,不识红尘滚滚的人间烟火;更像一个“十年不窥园”的寒窗书生,大有眼花缭乱之感。在直接或间接地接触了不少网女之后,我对婚姻问题产生了不少的困惑;感慨良多,因而写下了不少的文字;其中不乏由衷之言或肺腑之言。这些网文先后主要发表在“经济学家”,并被广泛地转载于国内外的各大小网站,一时间我俨然成了所谓的“婚姻经济学”的代名词,也因此招致了“批判”。如今之我,既有“受宠若惊”之感,也有痛定思痛的忏悔。时过境迁,往事不堪回首;惟有这些文字似可给我留下“难以忘却的纪念”。

  今天起将这些文字陆续发表在“价值中国”上,一是为了声明这些文字的网络版权将归“价值中国”所有;二是欲在此向所有的同仁们敞开心扉。“价值中国”提倡“为中国经济而思考”,可我以为我们每一个人更应该为自己的活着而思考,无论是经济的还是其它的。2005/7/6,写于“面壁居”]

 

论婚姻的性质 ()
(A Treatise on The Nature of Marriage)
叶行昆


关键词婚姻三要素 婚姻定律 契约关系
萨缪尔森说:”经济学被称之为社会科学之王-----是最古老的艺术,最新颖的科学”.其实,经济学并没有那么伟大,它只是一种分析工具,给人们对社会问题,生活现象提供一种思考方法;所谓的独眼龙总比睁眼瞎要看得清,因为他一目了然.马克思就高瞻远瞩:“人类要征服世界,首先要解释世界”.其中,当然也包括婚姻世界,在征服这个世界之前,有必要先解释这个世界.
人类社会之所以有婚姻现象,是因为上帝创造的男女有先天性的生理特点差异;男女结合,成为夫妻,具有三方面的互补性:情感,性爱与经济利益.我把它们称为婚姻三要素由于这种互补性,基于两性关系之上的合作倾向是人类具有生存价值的特色。一般情况下,除了极少数人会选择单身──决定单身的诱因取决于单身所得相对于结婚的预期所得要大──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结婚。
情感属于精神层面,性爱出于生理需求,男欢女爱,这二者存在着互动的关系,而经济利益乃是前二者的物质基础;所以有谈婚论嫁()的说法,而人类社会对于婚姻制度的设计或安排则是婚姻双方经济利益的法律保障.这三要素不可缺少,就像一个健康人不能缺少维生素ABC等一样的道理.
恩格斯说:”一夫一妻制,是私有财产的产物”.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将婚姻定义为男女双方互相约定放弃原有的独立人格,而以共同形成一个新人格,来经营永续性的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契约。但由此可以看到,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哲学家,都很明白地道出了婚姻的性质:成人男女之间的经济契约。并可由此推导出婚姻定律:
 a) 
当法定年龄男女的性关系不涉及彼此的财产关系时,婚姻关系就没必要确立;此时此刻,社会的道德规范、文化习俗等非正式制度起着软约束作用。
b) 
当法定年龄男女的性关系涉及到彼此的财产关系时,婚姻关系就必须确立;此时此刻,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制度作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对各方的财产关系产生硬约束。这种制度对于家庭成员的财产关系的协调、保障、制约等具有法律意义上强制功能。所以说,婚姻制度只不过是对家庭成员的经济利益,财产关系上发生作用。其法律效力只作用于经济层面,而对家庭生活中的其他事物一概无能为力。所以,这种婚姻制度只具备经济功能,也只是它唯一的功能。这是现代婚姻制度的实质所在。
婚姻市场的基本定理婚姻市场所表现的结果,并不是任一特定婚姻从单身到结婚之间的利得之最大化,而是所有婚姻的总利得之最大化。这也可用博弈论--不合作与合作--来解释马克思说:”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是权力中的权力”;谈婚论嫁(价),婚姻市场的运行模式,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即等价交换”,”互利互惠。凡是背离了这一规律,超出了交易成本,即边际投入得不到边际收益而不成均衡态势者;也就难以成交;从而形成不了双赢的局面。徘徊或彷徨于围城内外的男女,对于围城的进出,均有各自的心理预期,尤其是是经济预期.在投入产出的性价比不到心理价位之际,人们往往处以持币待购的观望态势;犹如莎士比亚笔下的哈姆雷特所言: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a question. 
在过去男人主宰的社会里,娶妻--休妻的权力全掌握在男人手里,一方投资,一方就可撤资.似乎是稳定的家庭婚姻,蕴涵着超经济强制”,不符合男女平等的人权观,更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交换原则;这是女性经济地位相对劣势的体现.这更是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延续的微观基础.但是,随着现代文明中女性的经济地位和价值的提高,婚姻有一方出资演变成双方共同投资,任何一方对投资前景悲观,心理预期失落,均可能分股撤资.当今社会离婚率飙升,尤其是在三高症患者群体中,都可从经济学的角度予以思考.倘若以道德规范,爱情至上论之,一定雾里看花,百思不得其解.

2005-1-6
写于面壁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