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怎样看待“性交易合法化”?


究竟应当怎样看待“性交易合法化”?

中国人民大学          

  首先看一看来自同一篇主张“性交易合法化”的文章中的不同观点。

一、该文作者主张的观点:

     “性的权利是一种人身权利。”“性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民事主体处分自己身体的行为”。“性交易是一种权利交易,而不是人身交易。”

     “立法者和执法者不得违背公民的意愿,强行干预公民的性交易权利,从而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

      “严格区分公民之间的自愿性交易和非自愿性交易,对那些自愿性交易行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

      “既然人类文明的发展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解放人性,那么国家没有理由将那些不具有危害性的交易行为完全禁止。”

     “从一概禁止婚姻体制之外的性交易,到充分尊重公民性处分权利,这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在少数国家,干脆将性交易合法化。.....既有利于国家增加税收,又有利于规范地下的性行为,同时也有利于疾病的传播。”

二、该文作者客观介绍的情况、观点以及反对的观点:

     “性交易毕竟不见容于现代文明社会,尽管交易主体处分的是自己的身体,但其行为却带有一定的社会性。........有些国家不仅将性交易看作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且凡是与性交易有关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对于性交易的)“产业化的经营方式,世界女权主义者持反对的态度,她们认为,这种国家批准的性交易活动,容易引发妇女为了经济利益而出卖自己的肉体,不是人性的解放,而是人性的倒退。”

     “从伦理学和心理学来说,在婚姻体制之外进行性交易毕竟不是光彩的事情,所以在任何国家,对公众人物婚姻体制之外的性交易行为都会运用法律或者道德手段加以约束。”

     “性交易行为可能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大规模性交易行为蔓延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道德的破产”。

     “世界各国都在通过立法限制各种性交易”。

笔者认为,“性权利”、“性交易”问题,首先是一个伦理问题而不是经济、法律问题。抛开伦理,当然可讨论性交易的种种利弊,如何兴利除弊等等。然而,若从“人”首先是“伦理人”,然后才是“经济人”、“法律人”的视角出发,则把女人仅仅看成是一种可任意买卖、使用的商品的观点,便都是对于人的尊严的亵渎。在商品社会中,商品毕竟在客观上是有禁区的——除了人体之外,良心、气节、品德、真理等等,还有伦理本身,都是不可能成为商品的。“人的解放”或“人性的解放”,并不意味着人际伦理约束的彻底废除。对于西方的观点、做法,我们要认真分析,明辨是非,不可盲目崇信。

                                                               (2005年7月7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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