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11:《非常自述——一位乡镇党委书记的梦与痛》第一章


四、三把火的反思

 

这三把火,使我体会到,事物的特性并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带有两面性和复杂性。孩提时代,看电影时一眼就能看出谁是坏人,谁是好人。现在对人的看法却不是这样简单了。好中有坏,坏中有好,真中有假,假中有真,真假好坏须细细品味才见分晓。对农民的评价何尝不是如此呢?对上访问题不更应该去认真剖析吗?对上访问题一概而论,都是基层干部工作不细,作风不实造成的,不是太委屈他们了吗?

18、说几句心里话

在我处理上访案件的过程中,有些感受可能是一直处于上级机关的人无法体会到的。对于基层干部,尤其是乡村干部来说,处理上访问题真是多方受气,难上加难。上级领导都会从维护群众利益角度上,给上访群众讲些“官话”,让群众高兴,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话,往往不实用。在批评乡镇干部时,却可以直言其素质差、工作水平低等等。但是,如果准许基层干部质问上级领导的话,基层干部就会问:上级领导敢对群众提出的具体问题,直接明确表态,错了由他负责?上级机关让基层处理群众反映问题时,能为基层创造多少条件?领导除了会说“我不管你怎么办,必须把问题给解决了”之类的话外,敢不敢说一句“有什么困难我去协调处理”的话?基层干部在处理信访中的难处,真是一言难尽。下面就录几个发生在我乡的镜头。

涉法案件棘手难办

目前,只要是上访问题,都实行“属地管理”,即不管是不是你职责范围内的事,只要是你地盘内发生的事,是你域内的人,你必须都得管。如涉法案件,本应由司法部门解决的,虽然乡镇党委政府不具有司法权,但由此造成的信访案件你也必须去处理。其中的难处,又有谁能会体谅到这一点呢?凡是涉法案件,又都是疑难案件。其难处是,证据不足,难以进入司法程序;司法判决与个人期望值差距较大,引起不满情绪;政法部门处理问题不及时,积累太久促使矛盾加剧。如前面讲到的,2001年元月鸿谷村林守道之子林文静被人打伤致死,由于当时取证不及时,证据不充分。林守道及其家人多次赴县、赴市、赴省、赴京上访反映问题,情绪非常激烈。特别2月12日阻拦其进京上访时,他们说“宁愿倾家荡产,也要进京告状”。我们只有派人昼夜死看硬守,一旦发现异常行动,乡应急小分队及时进行阻拦,并向上级报告,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涉法案拖了3年多的时间才进入司法程序。这3年多的时间内,乡政府耗费了大量的精力,花去不下20万元的路费、救济费。再如朔北村郭付吉被人打伤案件,发生于2001年8月21日,也是因证据不足,公安部门先后两次将案卷报至县检察院均未立案批捕,三年来一直未进入司法程序。受害人要求必须依法解决,拒绝协调处理。案发以来,郭付吉曾多次赴市、县有关部门上访,2002年先后赴省上访4次,2003年先后赴京上访6次。乡镇对此束手无策。像这类信访案件,把任务压在乡镇党委政府头上,实行“属地管理”,合适吗?乡镇既没有案件的处理权,又没有布控权、使用器械的权力,还必须做到“人动我知,人未动我先知”“死盯硬守”,决不能让其上访,容易做到吗?一大堆活人,能看住吗?一旦上访了,还得处理主要领导,合理吗?

工农利益协调困难

近年来,付峪乡境内连续上马了万和发电厂、同力水泥厂和沿淇公路、大海线、快速通道等重点工程。从道理上讲,这些项目的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很有好处。要想富,先修路。老百姓也明白这个道理。但是,这里面存在着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群众不会都站在全局高度对待个人利益问题。比如修路,群众说得最好听的是,修路是好事,但是,修路对大家都好,不能仅我们几家受损失。最不讲理的说法是,我们祖祖辈辈都走土路,挺好的,谁让你们修路了。修成了水泥路滑,容易摔倒。政府的委屈也不少。费很大力气争取资金,不让群众集资,给群众办好事,还得受群众的气。在征地过程中,随时就会听到群众发脾气。有时我给机关干部消气时说,挨骂是地基,眼泪是路面,二者组成了致富奔小康的光明大道。

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引发一系列矛盾的原因是:

一是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矛盾。同时施工的沿淇公路、快速通道、大海线以及我乡修的两条路的赔偿标准各不一样。如快速通道按前五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赔偿,每亩补偿13000元;大海线因匹配资金不到位,每亩补偿4000元;沿淇公路不征地,每年赔青,每亩800元;我乡修的两条路,按每年赔青900元。如此大的差异,村与村之间互相攀比,一户有两条路交叉占地,得到的赔偿标准不一样。怎么会不引发一些矛盾?群众能没有意见?可是,对于基层党委政府来讲,又有谁会改变这种现实呢?但是,具体做群众工作的却是基层,难度可想而知。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大多是,每条路资金来源渠道不一样。凡是要求地方匹配资金,负责征地的,一般都是资金不到位,无法给群众一次性补偿,就采取了变通措施处理,造成了政策不统一。

二是利益性冲突。政策和文件以外的赔偿,农民要价高,施工方给价低,形不成一致意见。在修路过程中,地面上的附属物要被拆除,可是,文件无论制定的多么细,不可能把所有的物品都列举完。对于文件上没有规定清楚的,老百姓要价肯定高,而施工单位却不愿多出钱,加上在施工过程中会损坏一些农用设施,更是争议很多。乡政府在“买卖双方”只是中间人,但却没有权威性,想协调达成一致意见,需要有很高超的艺术。比如快速通道途经我乡菜湾村。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拆除一段工农管理渠,然后再修复。市水利局工农渠管理处与该村签订了协议:工程完工后,由工农管理处负责修复该渠。在未修复前,先修一条临时供水设施,不影响群众浇灌。谁知,因种种原因,工农渠管理处未能按时修建临时供水设施,这一下惹了群众。正好天旱,群众小麦减产,要求赔偿损失。乡政府带领村干部多次找市水利局,但是,却迟迟不予答复。在市长督查快速通道时,市水利局还趁机告乡里的状:“乡里指使群众到水利局上访,影响重点工程的修建。”市长训斥乡里几句,是很正常的。然后要求:“这件事乡政府必须尽快处理好。”我们马上答应:“由乡里出面协调水利局和村委会,尽快拿出处理意见。”这话并无太大的毛病。可是,市水利局不高兴了:“什么?乡里协调市水利局?乡里有这个资格吗?究竟谁是领导机关?乡里也太官僚了吧。”我很“温柔”地说了句:“目前是水利局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发生纠纷。解决这个纠纷,乡里不是处于协调地位吗?”之后,市水利局是领导机关,哪会买乡里的账。无奈,群众开始到市政府上访。信访局把这个上访案件批到乡里,限期处理。乡里怎么处理?老百姓要求按水浇地1000亩、每亩减产300斤计算赔偿金额,而水利局只按水浇地200亩,每亩减产100斤计算赔偿金额,差距太大,难以达到一致意见。

三是赔偿资金不到位。农民失去了土地,却不能及时得到补偿,特别是有的工程赔偿资金到了位,有的工程资金无着落,群众意见很大。由于这些问题直接牵涉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工作起来难度更大。

四是干部作风不实、工作不细。执法机关、基层干部的执法水平、法制观念、政策观念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工作方法陈旧。调处纠纷不及时或工作中运用法律、程序不当,在处理问题上掌握政策不严格,不能坚持一个标准,随心所欲,造成群众心理不平衡。

四是施工过程中引发一些突发性事件。有的工程队,为了赶进度,创效益,不顾群众利益。在水泥厂开采原料过程中,工程队每次装炸药多达1吨。炸伤了5名群众,震坏了民房。群众情绪很大,开始围堵水泥厂大门。事情发生后,厂里不愿意多出钱,群众要价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农村内部事务引发事端

财务不清,办事不公,是造成农村内部矛盾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财务不公开,管理不严格。个别村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手续不规范,不公开账目或者不敢公开账目,引起群众猜疑,上访告村两委干部侵占集体财产,这类案件约占农村信访案件的30%以上。二是村“两委”班子不团结,主要干部之间不信任,矛盾重重,互相拆台,搞“窝里斗”,甚至煽动群众上访。经过对不稳定因素调查,大多数上访的组织者和谋划者是村党员干部。这些人很善于利用矛盾。一些机关干部给我说了一句话:你别看农村人没有文化,但心眼多着呢。做农村工作,一不小心就会掉进他们划的圈儿里去。三是村干部在落实政策时尺度不一,不能做到一碗水端平,优亲厚友,厚此薄彼,突出表现在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和救灾救济物品发放上,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四是个别村干部作风不实,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责任心不强,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对待群众态度强硬,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农村的干群矛盾,甚至伤害了群众感情。

解决这类问题也确实很难。“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句话,很适用于描述解决农村内部矛盾。农村管理毕竟不像上级机关那么规范,事务很杂,发票又不规范,东家长西家短,又没有统一标准。但是,一旦不及时化解矛盾,就会出现全村的紊乱。

处理无理上访缺乏手段

随着农民民主法制意识和参政议政意识的不断增强,遇事总想讨个说法,搞个明白,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有助于促进政府改进工作。但是,极少数群众抓住各级党委、政府重视信访工作的心理,认为乡镇党委、政府怕上访,一上访就要处理干部,以上访为手段,要挟党委、政府“不给多少钱我就上访”、“如果不换村两委班子就上访” ,企图达到个人目的或获取不当得利,出现无理上访、缠访的现象。但是,出现了这类问题后,只有步步退让,政府无力解决,最后形成恶性循环。

2003年,我乡某中心学校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就能说明这个问题。睡在下铺的学生因点蜡烛,烧着了床铺,造成上铺学生不幸身亡。本来,此事是很值得同情的事。如果按正常来讲,依法予以赔偿,学校再多给一些救济表示道歉就行了。可是,事情远远不是按照这个轨道走。开始,受害人家属穿着孝服,抬着尸体到学校示威。按理说,这已经干扰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影响其他学生学习。可是,谁敢采取强制措施呢?政府马上协调,让学校先拿出10万元安抚其家人,然后让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是,这事到此仅仅是一个逗号,其家属并没有诉诸法律,而是走上了漫漫的上访路,要求给个说法。上访一次,政府答应给一次钱。先后已经支付了40万元,其家属仍不满足,继续上访。2004年6月,终于给其家属做通了工作,让其起诉学校,获得赔偿。本来这事解决有望了。可是,有高人指点,劝其不能起诉。如果起诉了,法律上规定的赔偿标准太低,目前已经得到的40万还得退出。其家属自然明白这个道理,就赶紧撤诉。撤诉后一直继续上访。学校为了赔偿这起事故,教师工资都发不了,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但是,上访仍在继续……

19、划定了“交通黄线”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当我读到这个《信访条例》的时候,内心有无限感慨。我觉得这个条例正如道路中间划的一条黄线,起到对政府和信访人“双向规范”的作用。同时,也不无担心:有了黄线,就能阻止故意压黄线或越黄线者?针对这个问题,提几点建议:

清理信访路上的障碍,畅通信访渠道。在高速公路上,车流量比一般道路上要多得多,但是,却像没有多少车辆似的,根本原因是车辆都运行开了。如果有一辆车被堵在路上,其它车辆的运行也会受阻,进而造成塞车。这个“塞车原理”,也适应于信访工作。这次出台的《信访条例》,特别强调畅通信访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可是,在实际生活中,要畅通信访渠道,必须清理路障。目前的路障是:在信访部门登记者,对各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为了防止上访事件的发生,各地制定了不同形式的信访一票否决制,使各级人民政府迫不得已堵截上访,堵塞上访渠道,特别是基层人民政府,必须“死盯硬守”信访人,不让其上访。把群众堵在了信访路上,正像一辆车停在了路上,其它车辆就会受阻,显得上访人很多。堵塞的结果,还有一个负面效应是,老百姓摸准了政府害怕上访,动辄以上访相要挟,甚至在上访过程中把事情闹大,造成一定影响,引起高层领导的重视。你越怕上访,我越去上访。加大了信访的工作量。因此,各级人民政府不宜有限制上访的有关规定,或以信访量论政绩。要畅通言路,给老百姓说话的地方和自由。对各级党委政府信访考核,应以发案责任和结案率为依据进行考核。对造成工作失误,引发群众上访的干部,或者群众多次反映,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责任人,予以处分。这样,可以把劲用到解决问题上,而不是堵截信访人。

依法约束信访人,避免信访通道拥挤。车辆本可以在不同道路上奔驰,却都在同一条路上行使,造成交通压力过大,导致秩序混乱。在信访中的表现是,群众动辄赴省、赴京上访,有问题根本不向基层政府反映。这样,北京、省会城市的压力自然过大,甚至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为了规范群众依法、逐级、有序上访,《信访条例》制定了几项很好的制度:一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了明确的限定。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事项是,对行政机关及与行政行为有关的公共服务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及成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不服的,可以提出信访。对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这实际上规定了不同问题解决的途径。二是采取走访形式的,走访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这样避免了人数太多,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变成为示威性质。三是规定了信访的地点和限制行为。“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四是限制了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如果这几项制度得以落实,信访秩序会很稳定,问题也能得到较快解决,同时避免了无理上访、缠访现象的发生。这几项制度很好,也是基层在实践中遇到的大难题,通过法规给出了答案。但是,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加以约束,这些制度会流产。也就是说,压了黄线后,违犯了相关规定,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压黄线者就会不断,信访秩序就得不到维护。因此,各地出台相关实施办法的时候,要制定具体的制约措施,才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明确责任主体,提高通行速度。我一直想一个问题:如果高速公路上不限低速,道路上同时运行的车辆太多,照样造成拥挤。要想减少信访量,最根本的途径是,尽快解决信访问题,减少信访人员。目前,在信访工作中,最重视的是“属地管理”原则,把信访问题交给基层。其实,基层就没有解决问题的职权。只能采取做群众思想工作的办法。可是,思想工作不是万能的。费心费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群众不满意,上访仍在继续。因此,我们要正确理解条例中规定的“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里的“属地管理”,并不是说只要是农民,就应该由乡镇管理。要看反映问题性质。要把信访事项直接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比如,涉法案件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具体人员。涉法信访案件形成的大致原因是,公安部门侦察不力,法院审判质量不高,信访部门越位受理司法案件,当事人期望值与法律规定有出入等。对老百姓来说,不管是信访部门,或者是司法部门,只要自己觉得有冤,哪个部门都去找。“病急乱投医”,也难怪。对于法官来说,办一百起案件,错案率是1%,但是,对于个案来说,错判率就是100%,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家庭安全和稳定。因此,避免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廉洁、高效地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执法机关对发生的矛盾纠纷,该调查的调查,该调处的调处,该审理的审理,该执行的及时执行。对企业改制、经济纠纷、农村承包纠纷,要切实依照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定办事,每个步骤、环节、问题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行事,避免各种矛盾的发生。不属于乡镇处理的或乡镇没有执法处理权的案件,把责任压到乡镇,只会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处理鸿谷村林守道和朔泉村郭付吉案件中,乡政府指派专人盯防,死看硬守,几乎把所有精力都用在了案件处理上。死看硬守,能守得住吗?这种状况不改变,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将会失去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任。

建立信访结案制度,到终点后下路。目前信访的情况是,有的信访人,已经按规定予以了答复或给予了处理,但是,当事人对答复不满意和不服处理结果,就反复上访,且越访越“高”,直达北京。于是,很有必要建立疑难积案结案制度,给上访人一个明确的结论。不用访一次,劝一次,哄一次,让步一次,浪费基层党委政府很大的精力。在《信访条例》出台前,我们就学习河南省焦作市的经验,探索信访积案“终结”机制。在基层推行了信访问题处理“三步走”:第一步是“群众参与,协商解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做工作无效者,由乡镇邀请当事人双方,群众代表和职能部门的权威人士召开公论评议座谈会。通过与会各方人员反复协商,形成初步意见。如信访人同意,落实兑现,视为终结;如信访人不同意,可申请进入下一程序。第二步是“质询听证,会诊解决”。对通过公论评议仍分歧较大的案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召开质询听证会。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形成听证会处理意见。若信访人仍不服,可申请进入第三步程序。第三步是“提出意见,申请裁定”。对经过基层评议、质询听证仍不停访息诉的案件,乡镇根据前两个阶段群众和专家提出的意见,提出终结处理意见,并请有行政职权的部门予以裁定,终结信访案件。当我们推行这项制度的时候,有几点困难:一是信访人对事实清楚、依法处理的结论,仍不服,继续上访;二是我们拿出终结意见后,上访人继续上访,上级继续要求处理。这样,我们这项制度就算是流产了。新的《信访条例》规定了“三访终访制”: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这项制度,为我们推行“信访终结”提供了法律保障。

维护信访秩序,确保社会大局稳定。高速公路上有一个紧急停车带。凡车辆出现了问题,都要停在哪里;凡是违章的车辆都必须查处,违章查处的车辆,也要暂时停在哪里。虽然停在那里的车辆,后面要放一个标有“!”的危险标志,以警示大家。但是,如果整个高速公路上都放上危险标志,高速也就不“高”了。目前出台的信访条例也一样。条例对实行了“双向规范”: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特别是煽动群众、蓄意闹事的,都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对那些挑动群众闹事的组织者、骨干分子、重点人物和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无理上访、缠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那些经说服教育仍然聚众围堵国家机关的,以及那些横行乡里、报复干部、扰乱社会秩序的村霸街痞,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从快、有力地给予打击和严惩,决不能姑息迁就。

建立矛盾分类处理体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目前,在群众中有一个观念:只要百姓有事,不管是涉法案件,还是村内部矛盾,都找政府。政府是万能的,无所不干的。这样,政府包揽的事务太多,就会越权行政,违法行政。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我们乡在处理群众事务中,及时建立矛盾分类处理工作体系:一是政务快速处理体系。主要是防止政府行政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建立了便民服务中心,推行了百姓事务全程代理制。凡是群众反映问题,都限期处理,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村民自治引发的矛盾解决体系。主要是解决村级事务,即村民自治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因为从法律角度上讲,政府无权干预村民自治事务。所以,村级事务的处理应是一个单独的体系。凡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乡政府协调指导而不越权代办,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决定。三是准司法的调处体系。这主要是解决村民之间引发的矛盾纠纷。这类事务,既不属于政务,也不属于村务,但是,又必须解决,否则,会激化矛盾,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我们建立了政法大院,由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法庭组成,凡是属于司法问题的,由乡政府协调司法部门解决。有了这三个工作体系,使农民的反映的各类问题归口管理,快速办理,依法处理,较好地解决了部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保持了社会大局的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