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税务师事务的机构



我国的税务中介机构是税务师事务所和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税务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
(一)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发起设立有限责任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符合规定((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2)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5)年龄在65周岁以下;(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发起人;2、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3、注册资本30万以上;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2、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3、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5、年龄在65周岁以下;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向主管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事务所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税务师的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事务所的有关规章制度、合同、协议书;主管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其他机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会计师一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资询机构,必须在本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门、配备5名以上专职的注册税务师,方可从事代理业务。
(三)税务中介的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税务中介业务只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既应享受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有关的各项权利,又应相应履行一定义务、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应该具有的权力和义务是:(1)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2)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向代理人提供真实可靠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4)可向当地主管部门查阅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5)对主管部门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行政抗诉讼。(6)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税务工作人员出示执业证书,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签名盖章。(7)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8)在从事代理业力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不得泄漏因代理业务员而得知的有关秘密。(9)应当及时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未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应保存5年。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比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严厉得多了: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交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国外
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税务中介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税务中介制度甚至已有很多年的历史。尽管税务中介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在各个国家或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在基本特点上应该是一致的。
纵观世界各国税务中介的情况,基本特征可概括如下:
1.政府高度重视有关税务中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比如,日本的税理士制度,是根据日本政府1951年制定并发布的《税理士法》确立的。这部法规从发布实施之日起,至今已作了二三十次的修改。日本现行的《税理士法》共九章计64条。具体内容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理士考试;第三章注册登记;第四章税理士的权力和义务;第五章税理士的责任;第六章税理士审查会;第七章税理士会及日本税理士联合会;第八章 各项细则;第九章罚款。另外,还制事实上有《税理士法施行令》、《税理士法施行规则》、《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会则》、《东京都税理士会会务执行细则》、《税理士报酬规定》等若干规定,使税务代理法规不断趋于完善。
2.税务中介业务范围相当广泛。据统计,日本80% 以上的企业是委托税理士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有些地区甚至接近100%。日本个人所得税的30%以上、遗产税的近70%都是由税理士代理的。美国企业中的50%以上,是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个人所得税几乎是100%的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此外,国外的税务中介机构有时也接收政府税务检查等方面的业务。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税务中介业务所涉及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3.税务中介业务手段全面实现电脑化。如日、美、德等国的税务中介机构,均有现代化的设备,纳税人有关税务资料及各国的税收法规,均储存于电脑,并根据情况随时更新,许多国家或地区甚至还实现了全程联网,有关资料调用自如,使用方便,大大提高了税务中介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