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湖南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彻底梳理: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统一的标准,逐项列出行政执法职权,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把关后向社会公布。截至目前,全省省直69个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已全部梳理、审核确认完毕,55个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已向社会公布。”
还老百姓知情权,让老百姓明白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当然是好事,但是,老百姓明白了,知情了,官员们就清廉了?执法就公正公平了?社会就“和谐”了?天下就太平了?以前,贪官们不清廉,执法不公正,是因为权力没有“清单”,老百姓不知情?贪官们难道不知道“受贿”是错的?公安局难道不明白非法拘捕、超时羁押、严刑逼供是犯法?可是,他们还要去“受贿”,还要去“违法”,没有人监督他们,老百姓“监督”又不了他们。
报道又说,“事实上很多机关和干部对自己到底有哪些权力并不那么清楚。 按惯例,‘凭感觉’工作的现象具有较大的普遍性。试想,连自己拥有哪些权力都不清楚,行使权力时能不出问题”、“政府公布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就很好地解决了权力边界不明的问题。它让行政执法部门明白自己究竟有哪些执法权力,究竟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该管的应该管到什么程度;哪些是越俎代庖,哪些是自己应尽的职责。权力意味着责任,权力越多,责任越大,权力越清楚,责任就越清楚。把每一项执法权力公布出来,就是公布每一个执法主体的责任。这种执法主体的明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执法者的责任感,做到‘阳光执法’,很大程度上消除那种对有利可图的执法争着去做、无利可图的执法相互推诿的现象。”
听起来很美。然而,把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执法不力、执法不公、执法腐败归结到“对自己到底有哪些权力并不那么清楚”上,不仅会让忠厚老实的百姓们越发糊涂,而且也使人们怀疑是不是自私的“父母”在有意包庇自己犯错误的“孩子”?难道执法机关和执法者真的“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力”、“究竟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该管到什么程度”吗?那么,你们办公桌上、档案盒里那些一摞摞厚厚的“上级文件”和办公室墙上贴的那些“规章制度”、“执法条例”都是“废纸”一堆?其实,并不是他们不清楚,而是他们装糊涂,不想清楚。因为,他们如果说自己“清楚”了,就不能为自己谋私利了。他们作官的初衷就是为了有利可图。无利可图,还不如回家买红薯。
报道还说,“‘权力清单’的公布,也方便了公民办事,什么问题找哪个部门变得容易起来。同时也让公众看到,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不是无界限的。他们依法只享有“清单”上列举的这些权力,其他权力一律不得染指,一旦贸然行使,就有违法行政之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布“权力清单”,群众监督起来就能有的放矢,就能更好地对政府实行监督,从而促使执法部门更加慎重地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
应该说说得不错。公布了“权力清单”,老百姓有问题找哪个部门的确是“容易”了,然而,找到了,就能办事了?过去,老百姓难道没找对过执法“部门”?你没有权,也没有钱,即使找到了又能怎样?有多少百姓找到了“部门”,而且跑破了鞋,找了几十几百回,怎么样,结果还是没人理会,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
看来,公布“权力清单”当然重要,但是制度的建立,权力的监督更重要。权力失去了监督,就会反过来危害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