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利用外资与循环经济的协同发展(二)
袁冬梅 刘建江 张显春
摘要:本文通过总结我国过去利用外资实践,认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资源约束状况和经济发展目标客观上要求利用外资与循环经济协同发展,在此基础上重点阐述了利用外资与循环经济协同发展的实现途径,包括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协调利用外资与环境、利用外资与循环经济的关系,加强利用外资方面的环境立法工作,同时制定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引资政策和财政税收政策,提高外资进入的环境门槛,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利用外资 循环经济 可持续发展
On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Yuan Dongmei, Liu Jianjiang, Zhang xianchun
Abstract: The paper argues that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Keywords: Utilizing Foreign Investment,Recycle Economy,Sustainable Development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湖南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与政策研究(05ZC80)”和湖南省社科联课题“我国对外贸易与循环经济协同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三、我国利用外资与循环经济协同发展的实现途径
从日本、德国与美国等国家循环经济发展整体状况来看,它们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一是从法律上重视,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都非常强调立法在推行循环经济中的必要性,都开始或已建立一套相应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二是从政策上重视,这些国家将循环经济提到相当高度,配置或改革行政管理机构,制定较为详细的经济、乃至法律奖惩措施以鼓励地区和企业采取相应改革或创新,帮助行业协会或地区合作以加快进程。三是认识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是必不可少的,诱导或鼓励民众从依法配合政府处理废弃物开始,逐渐接受循环经济理念,自觉改变传统生活方式。
面对循环经济发展趋势,我们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强化管理,树立循环经济发展观,将改善环境质量和加强资源利用作为利用外资的重要内容,以积极的态度迎接挑战,化阻力为动力,从以下几方面来实现利用外资与循环经济的协同发展:
1.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协调利用外资与环境、利用外资与循环经济的关系
这是利用外资与循环经济协同发展的指导思想。利用外资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我们应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思想,把利用外资与环境、利用外资与循环经济协调发展纳入到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统筹考虑,追求利用外资、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环境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从整体上来看,要逐步转变我国粗放式引资战略,适时调整利用外资政策,在继续重视利用外资工作的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机制,加快国内贸易和国内市场建设,努力培育国内需求,扩大居民消费率,逐步向内需型经济转变。要全面而深刻地认识利用外资过程之中不注重环境保护的性质及其负面影响,参与、参照国际环境准则,结合我国国情,努力提高我国环境标准,如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等,要使之与国际标准接轨,为实现我国利用外资与循环经济的协调发展服务。
2.加强利用外资方面的环境立法工作,建立利用外资中的环境保护机制
1992年,我国颁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标志着环保管理的逐步规范化。2002年2月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4类,进一步明确了某些项目在投资上的要求,其中有些规定涉及了环境要求。但在制定合理合法适宜的具体绿色壁垒来保护国家相关产业方面的法规为数甚少,也难以援引WTO的“最后文件”中有关环境与贸易条款,并通过“专门机构”抵制“污染转嫁”,保护我国利益。为了引导利用外资与循环经济的有序发展,应当制定一些政策、法规来管理和规范利用外资,如:制定外资环境服务企业管理法规或条例;建立起环保产品、环保工程、环保设施运营、环保咨询服务等监督管理措施或办法;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督和监察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果,使利用外资建立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基础之上。对那些可能损害环境的不合理的外资项目,要充分构筑自己的绿色壁垒、最终完善我国的国际投资法体系。
3.打破地方本位主义,以循环经济为目标统一引资政策
针对一些地方政府为提升政绩而采取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同实现循环经济与利用外资的协同发展战略不符的现实,国家有必要从整体上统一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强化外资企业项目审批中的环境保护监测机制。
随着跨国公司产业转移进程的不断加快,不可避免地将一些在本国淘汰、资源消耗大、不利于生态发展的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对于西部或者是内地省市来说,为解决当地的经济增长与就业问题,无疑还是有吸引力的。没有统一的外资优惠政策,地方政策难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吸引外资。因此,国家急需对目前各地实行的一些不规范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整顿,制止各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盲目引进外资而引起恶性竞争。不管是东部还是中部,不管是沿海还是内地,我们所制订的外资优惠政策,应以促进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设置统一的环境准入门槛,确保利用外资与循环经济的协同发展。
4.引资政策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指导,实现利用外资与循环经济协同发展
针对我国目前面临的资源相对稀缺、能源瓶颈和环境等问题,政府应做好产业选择规划,并进行相关的产业约束,引进高端、高附加值、高辐射力、低消耗的外资项目。整体上要鼓励利用外资向第一产业流动,加速利用外资向第三产业流动,引导利用外资向第二产业的合理流向。
在第二产业,要有效调整外资政策和产业政策,促进外资合理流向,保证我国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可考虑:一是外资政策和产业政策不再向一般制造业倾斜。也就是说,对于这些行业外资不应享受超国民待遇,如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彩电、空调、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手机、电话等家电和一般电信设备行业。二是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对于我国现阶段技术水平与世界差距较大的计算机、电子通信设备、航空航天、生物制药等高科技的新型制造业应鼓励外资进入。对这些行业可以实行幅度较大的税收减免和优惠,同时,政府可给予相应的科研补助,放宽外资政策的限制。三是鼓励外资参与传统产业的改造。对于汽车、机械制造等传统产业应该以促进其核心技术转移为目标,加快对技术的引进和改造。俄罗斯政府在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中大多是传统产业,如石油、天然气、煤炭、木材加工、交通和通讯设施、食品加工、纺织等行业,对这些行业国家给予一定的项目资金支持。四是对于目前跨国公司向我国转移较快的重化工业,则应以注重产品的资源节约和环保为原则,对于生态资源环境形成负面影响的行业,如造纸和一些重化工产品行业应提高外资进入门槛,加大税收征管,限制外资流入。
5.制定有利于利用外资与循环经济协同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在财政政策方面,政府应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投入,并且通过政府的绿色购买行为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和企业的生产决策。对那些技术含量高,资源利用率高以及对环境产生污染小的外资企业实施财政补贴,以此来鼓励其它想进入的外资企业提高自身的技术含量,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以此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
在税收政策方面,包括:第一,扩大征收范围,这适用于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逐步开征水资源税、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等税种,并逐步提高税率。分期分批开征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垃圾填埋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促进利用外资与环境的协同发展。第二,取消对所有外资企业都给予的税收优惠,只对那些出口创汇多、能解决大量就业问题,并对本国经济做出很大贡献,而又对环境污染很小、资源利用率高的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以此促进利用外资与循环经济的协同发展,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