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患于未然,公司经营务必加强内部的法制建设


时下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种种管理理论迭出不穷。来自西方的、因应中国特色土壤的不一而足。这无疑是好现象。这些管理理论在日益竞争的市场中逐次上场,轮番实践给中国企业的成长带来高层次的理性的智慧驱动。不容置疑,一个庞大的职业经理人群体已经在中国生成,更多的自主创业的老板也不断地涌现出来。他们多数置身于公司这一特殊的载体发挥着丰富的想象力,运用这些科学的管理理论吸纳资源,创造商机。 但似乎急功近利的心态在每一个人都表露无遗。管理理论更多的是着力于如何提升企业的效率,节约成本,却极少引导人们去思考企业的内部法制化规范是企业的安全之本。我们也绝少思考这一问题对于企业的稳健发展具有心脏般的功能作用。 然而,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案例在昭示着公司的内部法制化规范是如何的重要。我亲眼目睹了许多家商机无限的公司怎样在钱赚得像印钞票一样的情况下忽然破败。所有的一切烟消云散。不知道这一切是不是给我们的企业提供足够的警示?让我来举个案例: 这是一家把商机眼光放在电子设备领域的一家公司,它的体制是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有《公司法》,专门对此类的公司成立、经营及组织运作作出规定。该公司由二个人投资,他们都是志同道合的朋友,又都是技术好手,社交手腕灵活。一个占公司百分之六十的股份,另一位百分之四十。经历了压力与困难后,他们的生意走上正轨,日趋红火。此般光景持续了三年。这二位股东在逐渐膨胀的钱包、还有逾来逾盘根错节的公司人际关系中,不同的想法越来越多。他们互相指责对方的次数变得频繁、不断的升级。他们的员工也加入各自的阵营,都暗地里算计着公司的出路。终于,有一天大股东自己写了个条,贴在公司大门上,说自即日起解散公司,遣散员工。员工可在通知后暂住公司提供的宿舍一个月等等。同时,这位股东控制了财务账本及公司资产。 小股东气不过,当然拿起法律的武器。小股东诉至法院,要求清算公司财产、分配剩余财产。这本是我们《公司法》赋予的股东合法权利保护的正当要求。但案件的诉讼实践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立足于确切的证据、能构成合理逻辑推理、具有证明力的资料。时下小公司具有的毛病,这家私营公司一样不少。尽管业务收入不菲,但账本出入记录不实、业务管理模糊。再加上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有意识地举证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小股东陷入了举证无力的泥沼。 据这小股东吐冤当时公司账上尚有近三百万的现金。法官慎重的审理了这一起案件,详细盘查案情然后开庭,半年后作出了判决:诉争公司解散、该公司财产予以清算。诸位可否猜测到最后的清算结果是多少?这家公司对外负债三百多万。也就是说,小股东因为整个公司管理毫无制度可言,在股东争议情况下,对公司财务失去控制又没有任何可遁的方法情况下,公司完全给大股东控制而造成的恶果。法制只保护尊重制度的人,讲得彻底一点懂得利用制度的人。原以为法律武器拿起来,拿回个人应得公司可分配财产应没问题。小股东败诉实在无法为他解释开脱的理由。 这样的判决结果出现是可以预见的。为什么?问题出在这家公司完全没有内部的法制化管理。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作出决策的情形在这家公司仅限于注册之初应付工商局的形式。之后,公司具体的业务计划、财务管理根本没有制度化,完全凭着身兼股东及管理领导双重身份的老板在指挥公司运作。大股东单方解散公司后,小股东意欲分配公司财产,在诉讼审理程序上首要得清算公司家底。公司运营以来却没有整齐的会计记录,财务报表,业务记录更七零八落。会计师发挥极限的聪明逐一核对二个股东堆上来的花样百出的财务开支资料中只能说无法发表审计意见。 这样一宗案例的实质是公司缺乏内部的法制化管理的后果终于导致它的毁灭。业务往来记录没有制度化、会计操作趋于规避税收的需要故意隐匿真实的交易,甚至不作任何记录。股东决策口头化,拍了脑袋却未见之于具有法律意义的股东会决议。凡此种种莫不给公司的稳健经营、规范管理埋下定时爆炸的炸弹。 心怀宏愿的职业经理人或老板,是否充分意识到公司的内部法制化管理比起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加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一点也不逊色?同样是那么紧迫?我想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的企业绝难成为一家发展良好的企业。对于这一点,我们要给充满想象力、冲劲大过天的企业家提个醒啊。 (作者:陈太真,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054462973 本律师长期受聘公司任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建议.有意者可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