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本质应该是人民实际持有公有财产股权




读崔文华教授的《叶公好龙与承认社会所有制》一文感触颇多,知觉告诉我,这是篇有启示作用的好文章。说心理话,本人历来不赞同动辄就讨论所有制,因为试图改变所有制是制造各个时期社会不安因素之根源,否则我们讨论它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大家知道,为了改变固有所有制现状,先人们流血牺牲付出得很多,而且是不得以而为之。再说,也是重要的,就是我们现在的所有制现状并不坏,要不然,中国经济社会为何会发展这么快?

一、社会主义的所有制为何应该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

“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滞后和“后社会主义”中国、越南的经济腾飞的基本事实告诉我们这样一个真理,社会主义既不属于资本主义也不属于共产主义,是界于或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这种形态的性质就决定了,我们在社会主义社会的身上应当能够分别看到两种经济社会制度的身影,而其具体的所有制形式就应该是实行各种股份制度。

1、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为何不能只搞公有制?

应该承认,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所有制的形成均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人类社会长期演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当然也应该是由一定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状态决定的了。比如,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极为低下,所以只能实行公有制,之后人类社会便进入私有制社会。那么,在什么历史条件下人类可以再实行公有制?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

为什么?因为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包括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在内的物质运动都是波浪式的、螺旋式的,而作为一种物质存在状态的公有制当然也不会例外。为此,马克思主义学者们都做了大量的论证工作,得出了“后资本主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是计划经济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结论。为了共产主义的早日实现,他们号召人民武装夺取政权,实现了公有制化。

难道错了吗?显然,现在还不好这样说,因为通过武装斗争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确实实现了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可是,面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大量引进外资,大力发展私有制经济的事情,笔者不禁要问,曾经有过的那些“公有化运动”与现今的“大力发展私有经济的”政策难道不矛盾、排斥吗?换言之也就是说,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诚然,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从资产阶级手里夺取财产,更是为了夺取政权和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如此,笔者不禁又要问:无产阶级夺取了政权以后,为什么还要实行公有制?可见,夺取政权的目的与试图改变所有制不仅有联系,而且还有必然联系。既然如此,当代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还要发展私有经济?难道是等他们发展起来以后再行夺取呼?

显然,回答是否定的,否则其“大力发展私有经济”的目的就不纯,大有欺骗私有经济发展者的嫌疑。如果不是为了欺骗而是从内心有发展私有经济的愿望,那么,曾经有过的那些“公有化运动”现在看来就有违法的嫌疑了(宪法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因为上述运动把相当数量的私有财产改造成为了公有财产。也就是说,其作法先后是矛盾的、排斥的。

2、社会主义所有制为何应该是多种所有制共存?

而从上述意义上说,新中国成立后最大的冤假错案应该是“公私合营”,强迫资本家和个体工商业者(小业主)把私有财产划归公有!这是因为,几乎所有的资本家和个体工商业者均不情愿把自己的财产国有化。当然,这也不是说,解放初期走“公私合营”的道路一点合理性、客观性也没有。至少,通过公有制改造,提高了当时新中国的整体经济社会实力。

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回过头来想一想不难发现,由于实施了公有化,使我们错过了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大好时光。换言之也就是说,如果在当时不要那么彻底地搞公有制而是在搞公有制的同时适当地搞一点私有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按当时的刘少奇等人的思路走,那么,可以预见,中国经济社会的崛起和大发展压根用不着等到今天,30年前就已经实现了。

毫无疑问,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基本上说我们是走了弯路的,也就更不要说“文革”十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了。以上说明了什么?说明“后资本主义”的经济社会制度并不是计划经济和共产主义而是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因为社会主义与计划经济不对应,是错了位的。何以证明?“前社会主义”经济滞后和“后社会主义”中国的经济崛起就是个证明。

如此,读者不禁要问了——在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呢?笔者的回答是,应该实行公有制和私有制并行的、相互渗透的、可以区隔的所有制形式,具体地说,就是实行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股份制。换言之也就是说,实行单独的公有制形式或实行单独的私有制形式都不成,因为社会主义既不属于资本主义,也不属于共产主义也。

如果要问为什么?我的回答是,社会主义是界于或者说社会主义是介于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的一种经济社会制度,因此,在它的身上,我们必然会看到上述两种经济社会制度的身影。如此,当然也就更加说明了,社会主义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社会形态,绝不仅仅是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形式”那么简单,因为它不是一下子就能“过度”到共产主义。

二、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为何是人民拥有公有财产的股权?

崔文华教授撰文,其大意是说,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是一条“叶公”所“好”的“假龙”而只有“社会所有制”才是一条“真龙”。然而,笔者却以为,在社会主义时期实行公有制之所以没有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所搞的公有制压根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人民没有确切、具体的股份)而正是崔文华教授所讲的“社会所有制”也。

1、传统公有制的弊端为何就是由于“社会所有”?

人们为什么不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分配制上?难道所有制不是分配制长期积累、决定的结果?应该承认,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存在的最大问题并非是所有制的不合理而是分配制的不合理也!一个公务员的职位为什么值20万?一个下岗职工、大学生就业、创业为什么还须向当官的送礼?难道不是由于在那些当官的人的手里掌握着不公平、不公正资源的分配权力?

请问,是谁赋予了他们这些不公正、不公平的特权?是党中央、国务院,还人人民?当然都不是了。那么,究竟是谁呢?笔者以为,它不是别的,正是不健全的公有制或者说正是产权不明的社会所有制。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或者说社会所有制等于是谁拥有了其使用、指挥权谁就拥有了分配的权利,与谁拥有了这些财产权的道理是一样的。

或许有人会说,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与私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有本质的不同,因为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代表广大人民在行使权力。其实,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认识。错在哪呢?笔者以为,错就错在他们根本就代表不了人民,因为从公有财产上看不到人民的财产分额究竟有多少!而再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叫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倒不如叫社会所有制好!

如此,当然也就说明了,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等于社会所有制。试问,“社会”是个什么范畴?难道不是个谁也不是的东西?即便“社会”对于个体人民来说有一定内在联系,可是,谁又能告诉我究竟有多少联系?4亿元的社会福利基金被那个会计就给挪用了,作为人民的你我又能拿他怎么样?法院就是把他枪毙一百次能挽回损失吗?

试问,是谁赋予给他的权力?是人民!可是,广大的人民即国有财产的主人即国有财产的所有者为什么就不能以主人的身份行使自己的权益?如此,这不是把黑白给颠倒了吗?而从财产分额的角度上去看问题,他与老百姓、人民群众不就成为了两个阶级?他不应该成为革命的对象又是什么?如此,无产阶级不就为他们夺取政权?如此公有制不就变成私有制?

2、真正的公有制为何是人民持有公有财产的股权?

我认为不管是公有制还是社会所有制,它们只有微妙差异而没有本质区别,因为它们的产权都不明晰,具体地说,就是广大的人民群众从公有财产的身上,很难将本来属于自己的那分分额区隔出来,因为它是社会所有而与自己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比如,对于被那个会计挪用的那四个亿,虽然被挪用,可对于某一个体人民来说体现不出来。

再比如,某一个企业家和管理者为企业、国家做出了卓越贡献以后,对于该企业以外的职工、人民来说也体现不出来,至少可以说体现得不明显。试问,深圳的某国有企业取得了经济效益以后,北京的、西安的王某、李某又能得到多少?再问,国家的经济一天比一天好,税收一天比一天多,可是,生活在偏远山区里的个别县、乡、村的人民为何还那么贫困?

难道他们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子民?难道他们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分子?难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里没有他们的财产分额?可是,为什么发电厂的一个抄表员月薪可以达到7000元而他们一分也得不到?如此,又如何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如此,我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还能叫做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吗?

如果说我们的国有制企业已不再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那么,它们的性质如何?毫无疑问,最多是个“小集体所有制”,“个人主义所有制”,可以说与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的性质是格格不入的(其实,与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相同,因为一开始的时候在传统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里面,广大职工是投过钱,入过股、纳过税和做出贡献的。

最可恨的是,最近笔者在新闻媒体上,见到有一位国有企业的领导人说“2000万的年薪还有空间”——你干脆把国有企业搬到你们家去好啦!你还要不要脸啦?这种情况,就是在西方国家也不多见!如果,有朝一日,他所在的那个企业亏损、破产了,他这个人不就比贪污犯和强盗还要恶劣吗?请问,他为什么会如此大言不惭?不是因为他是国企的法人代表?

三、公有制的实际意义为何是人民能够根据其股份获得红利?

说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就应该是股份制不等于说现在的所有制不存在问题,不需要改革与创新,不需要尊重经济规律、价值规律,不需要尽可能多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就可以不管不问了。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试图改变不合理的所有制现状需要从分配制上入手,因为一切形式意义上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分配制长期积累、决定的结果。

1、当人民拥有具体股权时才能体现公有制性质

笔者以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应该是而且永远是人民享有公有财产的股份而不是把“公有财产主人”的空帽子带在一个抽象的人民头上。大家知道,这顶“空帽子”已经带在我们人民头上50多年。试问,在这50多年的历史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都得到了那些股权了呢?——在资本主义国家人民是靠劳动吃饭,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不也是靠劳动吃饭吗?

或许有读者会说,社会主义国家的利润、税金都用于人民的福利、公用事业。可是,笔者要问的是,在资本主义国家,难道就没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了吗?而据笔者所知,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他们的社会福利、公用事业比中国搞得还要好。比如美国、欧盟的一些国家。即便是在俄罗斯,其医疗也是免费或基本不收费,包括进入其领土的外国人。

可是,令人遗憾的是,在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中国,广大的人民群众却已经支付不起高昂的医疗费用了,再加上高昂的学费和房价,已被人民称为“三座大山”。试想,有这么沉重的“三座大山”压在人民群众的头上,妄谈“人民当家作主”成立吗?而事实上是,没有任何一位个体意义上的中国公民能“当家”,也就更不要说“做主”了,因为缺少财产基础!

或许又有读者会说,我们国家的福利待遇之所以不如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是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不如人家——是个发展中国家嘛!诚然,笔者也承认这一点。可是,笔者却要问的是,为什么总有相当数量的一部分个别人可以住公房、国家为他出学费上学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呢?难道他们是头等公民吗?难道只有他们才是国有财产的主人翁、所有者?

一个工人和一个公务员,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当面对同样的公有财产时,其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可是,由于其地位存在明显差异而其收入就有霄壤之别,合理吗?能体现出究竟谁是主人翁的吗?很显然,体现不出来;如果能体现,体现的也是不同阶级的关系而不是同一个阶级的关系。当然,上述也是造成我国人民走向两极或多级分化的一个主要的原因之一!

怎么办呢?笔者以为,最好的办法是能够把凡是能够创造收入、利益的国有资产价值化、货币化,然后再按一定的比例、分额以股份的形式把它们分配给它的人民,只有这样,广大的人民群众才具有公有财产主人的地位与意义。但是,笔者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的是,这种股权的分配不是前俄罗斯意义上的那种分配,既不能变现,也不能处置而是一种拥有。

2、人民完全有依据股份获得其财产红利的必须

如此,笔者所说的这种“分配”与前俄罗斯所搞的那种“分配”又有什么区别呢?笔者以为,其最大的区别是,人民可以根据自己拥有的股份不断地从公有财产的管理者那里得到“红利”而又永远也不会失去自己的这种“分配权”。换言之也就是说,只要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你每年都能从公有财产管理者那里得到“红利”,而“红利”是可以消费的。

否则,又怎么能体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又怎么能显示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具有主人翁地位?主人翁地位难道是挂在嘴边上的一句话?当然,这种分配绝不能以人的地位、权力为依据,而一定是以个体公民的数量为基础。适当的时候,可以把妇女、儿童和老弱病残作为特别关照的对象;甚至可以考虑将个人资产达到一定数量的人的分配权去除。

这是因为,具有特别高收入和大资本的所有者已拥有自己的巨额资产或者说由于他们拥有自己的巨额资产所以不应该再具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无产阶级性。诚然,这绝不是要剥夺他们的公民权力,也就不要说“公民”和“人民群众”不是同一个范畴;也就更不要说,他们借用社会主义的土地、市场资源获得的经济利益要比“人民群众”多得多(需要具体规定)。

再换句话说,如果有朝一日他们破落了,他们也就自然回归于“人民”的队伍里。笔者以为,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有本事、有资产的人可以“先富起来”,上不封顶;而相对没有能力和没巨额资产的人可以得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红利”和人民政府的特别保护,也避免了住不房,看不起病,读不起书等现象的发生,当然也更能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本质。

正由于如此,笔者才说“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是广大的人民群众拥有公有财产的股权”!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既然社会主义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那么,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中就应该有具体的财产分额而不是只有一顶“空帽子”带。换言之,不能落到实处的财产权等于不拥有这些财产的权利,更不具有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人的本质特征。

否则,全民所有或社会所有就如同执行不了的法院判决书,到头来还是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得不到落实。因此,为了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就应把公有财产权改造成每个公民都有一定数量产权和分配权的制度。也只有这样,当某些人滥用职权损害人民利益时其身边的人民自觉地能够起来与之斗争,因为滥用职权的人损害的也是其身边的人们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