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不会“清查”,也别指望“赦免”


政府官员:不会“清查”,也别指望“赦免”

(中国经济时报 2003.1.7) 

■本报记者 曾业辉

  对富人过去的漏税行为,到底有没有采取“税收特赦”政策的可能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人,得到的答复很明确:这种可能性很小。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地方企业处陈处长告诉记者:“对富人征税实行分时段豁免,从法律上来说似乎说不过去,法院会不会同意呢?司法界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因为法律上有一个追溯期,刑事犯罪有追溯期,偷税漏税的违法犯罪同样有追溯期。如果对一些民营企业家或者所谓富人采取既往不咎的税收政策,这不仅是公平与否的问题,也牵涉到法律问题,因为税收能豁免或特赦的话,那刑事犯罪或其他犯罪是不是有理由也可以豁免呢?”

  “另一方面,还涉及到是否公平、公正的问题,因为不管是税法还是其他的法,都有一个普遍适用性原理,对某些人的过去如果既往不咎的话,那过去那些老老实实交了税的人如该怎么办?同时,如果现在没有抓到就算了的话,那是否是在鼓励偷税漏税行为呢?”

  陈处长表示,张维迎的观点仅仅是个人的观点,并不能代表所有人,更不能代表税务总局。他提出这样的观点,是希望一些企业家放下包袱,从现在开始主动纳税,其出发点是好的,但问题是,没有包袱就不需要豁免;若有包袱就说明有问题,那么,这个包袱不是谁说可以放下就可以放下的。

  “就算一些企业或个人在过去的漏税行为,的确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恐怕也不能轻易出台什么豁免政策,若真的实行豁免的话,那负作用也肯定要大于正作用。”

  从国际来看,有些国家的确有这种税收特赦或税收减免政策,但就目前中国的国情来讲,是否需要实行、能否实行这种豁免政策,现在很难说清楚,但有一点很明确,就是国家实行公平税赋、依法治税的政策不会变,“十六大”报告也讲得很清楚,国家将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收入。

  陈处长说:“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只要你的收入是合法收入,而且已经依法纳税,那就不需要担心什么,如果曾经钻过空子的人,那自然就要当点心,因为做过的事情总是要留下痕迹的,只要收到有关偷漏税的举报、只要有证据,国家税务机关就一定会追查到底,决不姑息。”

  “税收方面的追溯期是有的,具体是5年还是10年我记不大清楚,但不管是追溯还是追缴,都会依法办事,讲求实证,不能想当然、认为、觉得你偷税漏税了就采取行动,更不会搞‘运动式’的追查。”

  他指出,现在民间有一些说法,认为一些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在积累阶段大都曾有过偷税漏税的行为,这种说法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和盲目性,只能作为个人私下里的言行,而不能作为某种依据从而采取某些措施,因为依法治税一切都要讲证据。

  “你不能说他富得这么快,‘肯定’有过偷税漏税的行为,去查一下‘肯定’能查出问题来,当然,你实在要这么说也行,但要拿出证据来,有证据,税务机关一定会依法查处;没有证据,只能作为你个人的一些说法或看法而已。”

  陈处长强调说,“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只要企业家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就没有必要担什么心。”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益民基本上也持相同观点,他一听完记者的采访意图,声音立刻提高了几度:“豁什么免啊?这个也豁免,那个也豁免,将来的税收还怎么搞?”

  记者解释说,有经济学家认为,一些企业家过去的漏税行为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如果取消税收追溯制度,可能更有利于税制的建设,使企业家放下包袱主动纳税。

  杨益民司长的声音更高了:“谁说我们的企业家逃税漏税了,怎么能随随便便就给企业家扣上一顶这么大的帽子?没经过调查、没有核实、没有确切的数据来证明,能这么说吗?张维迎这么急切地想取消税收追溯制度,是不是他自己也偷了不少、漏了不少啊?所以急着想豁免不成?”

  “你别跟我聊,我不是专家,你找那些所谓的专家、教授们聊去吧!”杨益民对张维迎的“自由”论断似乎很有些不满,“说话一定要有凭证,没有证据怎么能说企业家逃税了?你告诉我谁偷税漏税了,我一定去查他,没有实证就没有必要去谈一些假设的前提下的假设的政策。”

  “有证据我们就有政策,没证据免谈。”

  记者就此事采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时,万院长正好外出,他的秘书接听了记者的电话,这位姓付的秘书告诉记者:“从法院的角度来说,司法是个被动的程序,只有当个人或检查机关上告或申诉时才能受理,一般情况下不具备主动性,若应有关部门的请求,进行必要的司法解释是可以的,但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个文件,对某些税收制度进行更改或废除是不合适的。”

  他说:“追溯期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并不是一个很严格的司法概念,它实际上是一个追溯时效或者说诉讼时效的问题,《税收法》是一个部门法,对具体的税收制度,法院这一块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办法。”

  “我个人的观点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实施‘税收特赦’政策,恐怕有一些不妥,一是不合法,二是不适合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这样做好比开了一个口子,把好的、坏的都放跑了。”

  付秘书表示,若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一些限制性规章制度可能更合适,“针对反腐败,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前曾出台过一些制度,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内投案自首,则可以从宽处理或免于处罚,过了这个时间段后,一旦查实则予以严惩。针对一些企业或个人历史遗留的漏税问题,是否也可以考虑出台一些类似的规章制度,拿出一个时间表,限定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自动补交,否则就视为恶意逃税从重处罚等,具体如何操作,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拿出一套可行性方案来。”

  普通百姓:还赦富人?穷人咋办!

  对于富人纳税的问题,普通百姓有自己看法,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的许师傅与记者一聊到富人交税的问题,嗓门立即就大了起来:“他们发起来的时候,哪个不偷税漏税?你别看我现在开出租,我还当了6年食品厂的厂长呢!不偷税漏税哪有钱赚?”

  “就以食品这个行业来讲吧,食品的利润是100%-300%,利润够高了吧,但不偷税漏税根本就没钱赚,除了税以外,各种各样的费能把你活活整垮。”

  他给记者算了笔账,“我那小厂一个月销售收入大概是100多万元,毛利润大概是40多万,水费、电费、油费、房租费、员工的工资等等就得刨去近20万元,此外,企业管理费用少不了,到外面跑供销的开支、吃喝请送又是一块,还有食品的储藏、保鲜、运输等总共又要10万块,另外,进入超市、商场还要进场费,搞促销什么的费用都得厂家掏,此外还要给商场管理员‘返点’,2-3个点就相当于要扣除你纯利润的2-3%,这又要6、7万元,所有这些都除去后,另外还得交17%的增值税,还有其他的税等等,你说还能挣什么钱?最后只能动税收的脑子。”

  许师傅笑着说,“我可不是说我过去偷过税啊,我那小厂是国营企业,不偷税,我说的是那些干个体的,黑着呢。他们不是谁偷了,而是应该问谁没偷?有哪一个不偷税漏税的啊?”

  “是啊,现在很多人是发了,富了,有的还成了大款,但这些富人以前没偷过税,谁信啊?现在如果对他们以前犯的事实行‘税收赦免’的话,这能说得过去吗?不合理,真的不合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受访者表示,现在是20%的人占有国内80%的存款,而这些积累又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的,转轨时期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这点人人会说,但这种不规范是否也蕴含了财富积累的不规范呢?

  他说,既然有些财富是不规范得来的,为什么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整呢?原因很简单,一些既得利益者不想调整,因为一调整就可能会牵出很多问题来,所以他们现在不但不愿过多地提及过去,而且正千方百计地在为过去通过“寻租”、偷税漏税、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积累起来的财富,寻找法律的落脚点,寻找合法的外衣。

  现在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采取措施对富人加大税收监管制度,反而对他们的过去实行“特赦”政策,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对广大不富裕的人来说更是不公平的,如果真要听听老百姓和意见,现在下岗职工有的是,你不妨问问他们去。

  一位姓马的下岗职工一听记者这么说就嚷开了:“我还想交税呢,不蒙您,我真想交税,可我连交税的资格都没有啊。”

  “原来在厂子里当钳工,我还是个劳动模范呢,为国奋斗几十年,最后怎么样?连看个感冒都不敢上医院,现在年纪也40好几了,还能怎么着?你说老实人怎么就这么亏呢?那好事尽往有钱人头上砸,这公平吗?他以前偷这漏那发起来了,你不但不查他,还要搞什么‘税收赦免’,这合理吗?富的若再免,那岂不是富的更富,穷的更穷?咱穷人还活不活啊?”

  在冲浪论坛上,一位署名高天的网民发了一篇名为“改革的成本”的帖子,有几句是这样写的:中国改革已经进入中期攻坚阶段,继续发展需要调整社会利益格局,坚决打击腐败,控制两极分化,改革原则是,让改革收益者承担改革成本——可以实行实名财产登记制度,包括存款、股票和不动产等,自己的财产自己举证,证据不足一律没收,用来抵消银行呆账或建立社会保障;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誉记录制度,重新核发身份证以后,一律实行实名财产制度,在此基础上实行高额累进的所得税和遗产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这位网民提出的财产举证及没收财产制度也许太失偏颇,但西方广泛实行的财产及税收实名制度,对中国未必没有借鉴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钱晟就曾指出,财产申报制是纳税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中国却变成了一个廉政制度,目前只有处级干部填报,而在国外,几乎所有公民都要申报财产。

  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说,“在美国,歌星杰克逊缴了多少税,老百姓都知道,在中国,老百姓也知道歌星毛阿敏曾栽在税上,但她纳税的数字谁也说不清。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中,排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第二位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才是私营企业主、个体户等,最高收入人群的税负,差不多世界最低。”

  胡鞍钢认为,在许多征税办法上,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

  经济学家:富人“小辫儿”揪到何时?

  受理刘晓庆一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阮齐林,在做客央视“时空连线”时承认,税务征管制度是在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过去的纳税和征管的确存在着一些历史性的因素,在过去那些年里,大家少交税的情况可能更为普遍一些。

  他表示,检察机关在对违法人进行起诉时,将在公诉词里提醒法庭注意,既要注意到偷漏税收的问题不可小视,另外也考虑到不同时期的税收问题,可能在当时的政策上、法律上有不同的考虑,历史的因素也应当考虑进去。

  既然过去的少交税现象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原因,那么,对一些企业家或富人们过去遗留下来的“税收问题”,是否可能会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呢?

  在不久前举办的“中国企业家领袖年会”上,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发表演讲时呼吁,应对企业家实施“税收特赦”政策。

  他说:“现在实行无限期的追溯的税收制度,从建设小康社会及向前看的角度来说是不利的,据我所知,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家惶惶不可终日,他们不仅想方设法在国外办绿卡,而且还在把资金转往国外。如果总抓住一个人犯的错不放,他就可能犯更大的错误,假设有人没有交税,如果你长期追溯的话,他今天就更不敢交税,因为今天交了税,你问他为什么昨天没有交税,那怎么办?他就可能会继续造假,继续不交。”

  “我认为,政府是不是可以考虑实行一个税收特免政策,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过去的事既往不咎,因为过去的事很多是由历史条件造成的,如果我们想要所有的企业都按照单纯的税率交税的话,没有几个企业可以生存下来,所以能不能从现在开始,再有任何人敢偷税漏税就更加严厉地惩罚,这样企业家就能够放下思想包袱,从现在开始,大胆地为国家做贡献,为国家纳税。”

  “中国的企业家是愿意交税的,我们应该找到一个双赢的办法。”

  记者原打算就此观点对张维迎进行一次专访,但遗憾的是一直未能约上,其他的经济学家对此又有何看法呢?

  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碍于政府背景,不好对此作出过多的评价,张维迎提出这个观点的出发点是好的,目前,中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应采取怎样的措施使国家的税制更趋成熟,是值得探讨的,是否可以、可能实施这种“税收特赦”政策也是可以讨论的。

  贾康说:“他的这一观点有一定的国际背景,印度就曾采取过类似的、针对富人的‘税收特赦’政策,具体时间我记不大清了,好像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实施的,中国要顺利完成转轨,也不能完全排除一些阶段性、临时性的措施,关键是要合理与合法兼顾、公正与效率结合,要服务于转轨,同时还要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

  “张维迎主张‘特赦’,而税务总局可能出于各方面考虑不主张‘特赦’,其实都有道理,这只是两个不同的角度而已,但可以讨论。如果‘大赦’以后,税收体制仍然不规范,偷漏税现象仍然严重,到那时,对这一政策的评价可能就会很低;如果‘大赦’后走向了规范,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评价可能就会高些,至于是否需要实行、可不可能实施?这就要听取各方的意见,就要看决策层的决心了。作为政府部门的经济研究者,我不便发表过多的看法,更不代表政府的观点,但财政上有一句话,叫做‘花钱买机制’,所以这又是值得讨论的。”

  “但有一点要注意,就是要注重公正与公平,在这‘最后的晚餐’里,不能光让某一部分人吃饱,更不能让老实的人吃亏,越不老实的人越占便宜,这样只能让人越来越不老实,至于如果实施这项政策,那以前老老实实交了税的人怎么办?这就不是我们现在能讨论的话题。”

  记者问,像刘晓庆这样的偷漏税行为是否也存在历史的原因?如果实施“税收特赦”的话,像她这类被揪出来的人岂不是很亏?

  贾康回答说:“她也许确实有历史造成的原因,但偷漏税行为是明摆着的,这是不能否认的,更何况她自己也太张狂了,我读过她写的《我的自白录——从电影明星到亿万富姐》一书,在书中,她自己写了她是如何伪造复印件哄骗税务机关的。如果真的实施‘大赦’的话,肯定应当带有普遍意义,不可能对某些人另类处理,但这些细节问题现在还不宜讨论。”

  “我的意思是张维迎的观点可以讨论,但不管采取什么措施,都应当服务于转轨,服务于税收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