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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部近日出台了规范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六条禁令”,明令禁止殴打、体罚服刑人员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遭辞退。《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的主要内容是,严禁监狱劳教警察殴打体罚服刑(劳教)人员,严禁违规使用警械、警车,严禁索要、收受服刑(劳教)人员及亲属的财务,严禁为服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以任何方式和借口传递提供财物,严禁工作期间饮酒,严禁参与赌博。(据新华社北京2月20日电)
司法部颁发的这个“旨在强化从严治警,提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的“六条禁令”可谓是用心良苦。其实,以颁发“禁令”的形式来加强内部治理并非司法部独创,自2003年1月公安部发布“五条禁令”以来,效仿者不断,一些中央部委、地方政府都接踵出台了“×条禁令”,用一句“禁令满天飞”来概括其情形恐怕是再恰当不过了。
不可否认,“禁令”对于规范内部管理确实具有一定的作用,对不守规矩的公务人员也有一定的杀伤力。可是我们有关部门真得必须出台如此的“×条禁令”么?这诚然是我们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
我们可以看出,这些频频出台的“×条禁令”实质上是具有内部行政命令、行政规章的性质,说通俗一点跟单位的“工作守则”差不多。而这些“禁令”的背后,我们都往往能找到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条文的影子。就如在规范警察行为,保障服刑人员权益方面,中国已于1994年、1995年相继出台了监狱法和人民警察法,明令禁止殴打体罚服刑人员、刑讯逼供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受严厉的刑事处罚。既然存在具有普遍约束性的法律规定,司法部再出一个规定“严禁监狱劳教警察殴打体罚服刑(劳教)人员”等内容的“×条禁令”,是否有必要是很值得商榷的。
放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法律法规却不能严格地实施,而单独搞出一个部门“禁令”加以强化队伍管理,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在依法治国中的一个怪现象。而更怪的是,这个“禁令”频出的怪现象却起到了国家法律法规所不能达到的好效果,也就是说行政权约束比法律约束管用。就拿公安部实施达3年之久的“五条禁令”来说,禁令实施后,我们可以经常看到,媒体在报道相关警察违法失职行为时说其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多,而说其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少,而实际上这些警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警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令”频出重复着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却比现有法律起着非凡的约束力效果,造成行政权威优于法律权威,这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社会里不正常的现象,这实质上是对现有法律法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一种弱化,也反映出某些行政制度出台背后的失位与越位。试想一下,如果我们能够切实地保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又何必今儿这个部门出台一个“×条禁令”,明儿那个部门出台一个“×条禁令”呢?又何必去下大力气专门去强调、去推出这些“×条禁令”呢?
已有现成法律,何须重出“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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