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礼:外企所得税问题解答(七)


61、问题: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需要向境外支付以下费用,请问应当如何扣缴税款? 1、ASTA BEAB质量体系,2005年度审核费用GBP1910(包括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 2、国外总部派人来我公司进行管理咨询和技术指导(2005年3月至6月),有关人员回总部报销差旅费后,再由总部向我公司收取,金额为EUR32500。  
答复: 两者都暂按劳务征收涉外企业所得税,具体征税时还需参照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一般情况,外方如果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时间不超过183天,按照协定就不予征税,此时,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不予征税证明,然后对外付汇。
 62、问题:向德国VDE机构支付的产品测试费、工厂检查费、证书费是否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答复: 目前暂不征收。 
 63、问题:我们公司系新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从韩国进口一批低值易耗品(公司投东投入公司的),但依据公司成立的相关批文,这些低值易耗品不能作为投东的投入资本,请问:这种情况下, 这些低值易耗品是否需交企业所得税? 
答复: 请详细说明此低值易耗品不作为投资,是作为购买还是捐赠处理。如作为捐赠处理,应并入外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64、问题:我公司属于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业务招待费按什么标准列支?  
答复:你公司作为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税前列支: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65、问题:我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今年1月份外方投资者用我公司的税后利润再投资到福建兴办了一家新的公司,新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到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都已办理,但因气候等客观因素,新公司一直处于建设状态,尚没有投入生产经营。现在我们在办理申请再投资退税的过程中,需要新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出具相关证明,但该局以我们尚未投入生产经营为名,拒绝出具证明。请问:他们这样做有税法依据吗?税法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要在资金投出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若按他们的要求,我们就会超出这一期限,无法享受这一再投资优惠。那么我们该如何办理?
答复:税法没有新公司处于筹建期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规定。 
 66、问题:我公司是合资企业,员工因业务需要赴国外一段时间,在国外发生的生活、住宿以及必要的交通费用多数没有发票,对所有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又不符合实际情况,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列支员工在国外的费用?员工在国外期间除了报销正常的费用外,是否还可以取得一定的企业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差旅补贴?急盼复!
答复: 据了解,境外支出应该有发票,只不过上述发票有的国家并非由税务局监控,大多由收款单位计算机开票,具备我国发票的一些基本要素。 
 67、问题:如果专利许可合同,同时又将因此而产生的安装劳务单独签定合同,要并入到专利许可中一并正收预提所得税吗?还是将劳务按是否考虑征营业税? 
答复: 专利转让,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征收预提税。如果安装劳务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费,要单独考察其劳务是否达到“常设机构”标准(一般国家协定为超过6个月),不超6个月,只征营业税,达到“常设机构”标准的,还要征收涉外企业所得税。 
68、问题:我公司为新办合资企业,由于投资较大,分两期建设,现第一期已经完并投入正常生产销售,第一期的开办费现按税法规定摊消,第二期项目现在正在筹建当中,那麽第二期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能否作为开办费归集,在第二期项目投产后也按税法规定同第一期的开办费一样分别摊消 。
答复: 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因此,你公司开始生产经营时,筹办费即应截止。
 69、问题: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外企,按预收帐款季度预交企业所得税。因往年缴税税率影响(05年3月16日新发文件税率调整)而错记税率少交二季度预交所得税,于7月中旬发现后准备与三季度统一缴纳。 9月下旬税务稽查,企业已如实提报并申请与三季度所得税并同缴纳,未经同意,税务局于05年11月3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第十五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那么当年度查补季度所得税是否应交滞纳金,缘何加收滞纳金呢?若应该收取,由于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迟达而多形成的10月份滞纳金是否应予扣除?烦请尽快告知相关法规文件。
答复: 加收滞纳金的依据是《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具体问题可咨询当地法规部门或稽查局。  ) 
 70、问题: 一家房地产外企,按预收帐款季度预交企业所得税。因往年缴税税率影响(05年3月16日新发文件税率调整)而错记税率少交二季度预交所得税,于7月中旬发现后准备与三季度统一缴纳。 9月下旬税务稽查,企业已如实提报并申请与三季度所得税并同缴纳,未经同意,税务局于05年11月3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请问:当年度查补季度所得税是否应交滞纳金,另如果应该收取,由于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迟达而多形成的10月份滞纳金是否应予扣除?烦请尽快回复,谢谢。
答复:加收滞纳金的依据是《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具体问题应咨询当地法规部门或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