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融合阶段(2001-至今)
刘建江(2006.3.1)
以2001年11月中国全面达成入世协议为标志。
按照GATS条款中的“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的内容几乎囊括了金融领域内的所有盈利性业务。中国加入WTO,也意味着必须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从这一角度上说,中国经济融入全球一体化,也是必然的趋势。
1.银行业的开放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11月公布了银行业的开放时间表。根据WTO有关协议,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限制。包括:
正式加入WTO时,将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外资银行可以对中资企业和大陆民众开办外汇业务。
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正式加入WTO时,开放深圳、上海、大连、天津;加入后一年内,开放广州、青岛、南京、武汉;加入后两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加入后三年内,开放昆明、珠海、北京、厦门;加入后四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西安;加入后五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大陆客户提供服务。
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一城市营业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加入WTO后五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慎性措施。
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加入WTO后五年内,外资银行可向大陆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业务。同时,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大陆公司在相同的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对于外资进入中资银行的现行政策是单一外资股东在中资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同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
到2004年10月底,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62家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了204家营业性机构,其中有105家已经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2003年底在华的外资银行的资产总额已经达到了466亿美元,约占我们整个银行业28万亿多资产总额的1.4%,外资银行的贷款余额为217亿美元,占整个银行业外汇贷款的13%[1]。自
从
因此,无论是开放地域还是经营范围,外资银行对我国金融市场都已经有了非常广泛的参与。
2.证券业的开放
证券业的开放是金融领域开放的重要方面,以证券业为例,入世三年以来,证券业的开放步伐日益加快,例如,从筹资方面来看,截至2004年10月底,中国境内发行H股的企业已有105家,累计筹资达320亿美元;红筹股公司76家,累计筹资470亿美元。具体包括以下方面[2]:
(1)证券公司对外合资合作方面。根据WTO的承诺,允许中国证券公司与国外证券公司建立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按照承诺,到2004年底已有5家合资证券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获准从事相关业务。2005年9月,建银闪电过桥,瑞银17亿入主北京证券成最大股东,标志着中国证券公司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
(2)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开放。承诺由中国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的金融机构与外国基金公司进行合资、合作,入世前3年,外资比例不超过33%,从
(3)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业务方面。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事实上,这几年我国政府还不断根据中国经济增长发展状况和资本市场发展需要,在进一步扩大中国证券市场开放水平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并未在WTO承诺范围之内的对外开放举措。
(4)2003年,推行QFII制度。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是指“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即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在资本市场完全开放之前,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推行QFII制度的目的一是吸引外资,增加国内市场的资金供应量,并对外资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二是引入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完善国内市场投资主体结构。
QFII制度可以比较灵活地根据实施情况对开放的程度进行微调,减少开放对经济的冲击。我国台湾省、韩国、印度、巴西等许多新兴市场的对外开放过程中都推行了QFII制度,由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课题组完成的QFII实施后市场效应报告表明,实施QFII政策对减少市场波动、改善投资者结构、引导市场理性投资、推动新兴市场国际化进程有明显积极作用。例如:韩国在1992年实施QFII政策后,连续十年保持资金净流入,累计总额为468.8亿美元。到2002年,韩国外资持股市值达到93万多亿韩元,占韩国股市总值的近40%; 我国台湾省实施QFII政策是在1990年底,台湾股市在推出QFII政策后,外资初期投资热情并不高。1994年以前境外投资机构持股占总市值的比重不到2%,1998年起超过4%。除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外,其它各年外资均为买超(外资净流入),其中1999年更超过新台币3000亿元以上。截至2002年8月,外资持股市值已超过台湾股市总市值的18%; 印度自1992年9月起,依照境外投资机构指导原则,开放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印度证券市场。
2002年的
到2003年底,有两家合资证券公司开业,8家全资基金公司的产品上市,另外还有3家合资基金被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试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明显加快,截至2004年7月我国获准开业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11家。到2004年10月底,累计已有27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其投资额度达30亿美元,另外还有10多家境外机构正在排队申请QFII资格。
3.保险业的开放
到2003年底,共有13个国家和地区的37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设立了62个保险营业机构,2003年共实现保费46.5亿元,同比增长44 5%。这些公司包括20家寿险公司、14家产险公司、3家再保险公司。另外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28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了192个代表机构和办事处。
截至2004年8月,11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销售的个性化车险产品超过60个,在保监会备案的产险产品达676个,是去年同期的2倍以上,产品覆盖了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领域。此外,国内信托业的信托创新产品也层出不穷。
4.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开放
汽车金融业务方面的开放。到2004年底,中国银监会已批准了通用、大众、丰田、福特、戴姆勒-克莱斯勒四家汽车金融公司的项目在中国成立,汽车金融将成为中国下一个热点。
外资财务公司方面的开放。到
租赁业方面的开放。按照现有的规定,外商在中国境内开展租赁业务——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都只能以合资的形式。按照中国加入WTO的承诺,2004年年底,经营性租赁业务要对外商独资放开,而中国商务部表示融资性租赁业务对外商独资也会相应考虑放开。截至2004年底,目前外商独资、合资的租赁公司共有39家。2004年,通用(GE capital)、卡特彼勒(Caterpillar)两大国际巨头作为独资经营性租赁公司的试点已经进入中国,租赁业迎来了新的发展。
可以预见,中国以入世为契机,将全面推进金融业的一体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