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房贷再降“门槛”


河北省建设厅3月10日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作出新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统一实行由借款人以其所购住房或其它合法财产,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委托银行进行抵押或质押的担保方式,不再实行由借款人向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申请提供担保。

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中低收入者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各市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工作,采取措施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办理环节与程序,缩短办结时间,取消不合理中介收费,减轻借款人经济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业务管理考核工作,将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发放列为年度考核的主要目标。

扩大承办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银行的范围,在国家规定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内,委托更多的银行承办业务,拓宽发放贷款渠道。建立竞争机制,存贷款业务应向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发放且业绩较好的承办银行倾斜。

加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政策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有关政策和业务办理程序,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2005年9月建设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此次出台新规定,可以说是我省再次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