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调整之我见


    最近一段时间,谈的关于消费税调整的问题比较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此项消费税调整首先应予以肯定,但个中仍存在着不足。

    首先应予以肯定,消费税长久以来,一直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已严重脱节,违背了税收来源于经济,服务于经济的原则。消费税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将带来不利的影响,发挥不了开征的目的,作用大受影响。一些税目的商品因已经成为人民的生活必需品,因而税负较多地有普通消费者来承担了;另外一些新兴的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不在应税范围之列,不利于引导居民的消费倾向和现实国家的意图。新的调整政策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到课税范围之内了,同时把一些如护肤护发品等生活必需品排除在应税范围之外了,体现了消费税的开征意图,调整的方向是正确的。

    但个中仍存在着不足。首先,调整的力度不够。纳入到消费税调整范围的商品少,有些应纳入进来的商品还没有纳入进来,如一次性包装袋、高档商品房等。奢侈消费行为亦未纳入课征范围,如保龄球、高尔夫球等。

    其次,政策出台仓促,没能在税收法制和税收民主方面有所突破。可以看出这次的调整又是一项部门规章制度的形式出现的,仍然沿袭了立法层次低的惯性,这也是我国税收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税收民主方面也没能有所突破,上次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问题可以说给我国的税收民主化建设开了一个很好的先例,举行听证会,让广大的国民参与进来讨论,给予话语权,充分体现了税收民主的原则,但为何这次消费税的调整没能坚持这一好的做法呢?看来,我国税收民主化建设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