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中标机电产品退税
1、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
(国税发[1998]65号)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国税发[1994]031号)
2、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括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
(国税发[1999]101号)
3、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
(国税函[2003]89号)
4、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财税字[2002]7号)
(九)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税:
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2、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3、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适用退税率
其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使用的二手设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 = 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二手设备如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 设备折余价值
应退税额 = ————————— × ——————× 适用退税率
1+扣除率 设备原值
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购货时的货物征税税率。
(国税发[1999]76号)
(十)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退税:
1、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税发[1994]31号)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财税字[2002]7号)
3、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申请办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税手续时,需提供其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凭证,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举费之和为准,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财税(2004)116号)
4、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国税函[2005]256号)
5、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国税发[199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