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还有多少漏洞?
文/本刊记者仲志远 北京报道
反洗钱法草案早已摆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案桌上,正等待时机提请十届第二十一次会议的联席审议。2006年4月也许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为此唇枪舌剑、博采众议的关键时刻。然而,就在反洗钱法紧锣密鼓的提请进程中,洗钱与反洗钱的较量显然根本就没有停止过,仍然在许多或明或暗的场合里上演。
贩毒、走私、金融诈骗、贪污受贿等违法活动所聚积的金钱需要通过各种洗钱的渠道来漂白。洗钱已经不可避免地渗透到了许多行业,除了金融行业本身,房地产、证券期货、保险、拍卖与典当……几乎每一类大宗的交易当中都可以找见它的身影,甚至无处不在、愈演愈烈却不易被人察觉。
“国民的反洗钱意识尚未确立,一些司空见惯的资金转移方式恰恰就是在人们的眼皮底下洗钱”,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的一名专家对《资本市场》记者说。据悉,此前的反洗钱法草案仅仅增加了贪污腐败和金融诈骗两种上游犯罪,而实际上,所有严重犯罪、所有可以导致洗钱产生的上游犯罪无法穷尽,反洗钱法草案对于洗钱的上游罪恶活动并没有做到充分的估计,也没有将其追踪的范围最大化。
人们期待的是,征求专家意见之后的反洗钱法又将会是怎样的一种形态呢?
现实
“洗钱在以前是通过产业化的途径来达到目的的,而现在则完全不一样了”,业内研究人士向记者介绍说,“洗钱就像它的本义一样,最初就是以开设洗衣店那样的产业投资,申报纳税、扣缴税款之后即可达到自己将赃款合法化的目的,而现在则敢明目张胆地出入于各种耗资巨大的投机投资,甚至毫不客气地捞一把就走;国内外资金的流动云谲波诡,难以测算;保守地说,每年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洗钱规模大约在4000亿人民币左右,而房地产等行业已经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
洗钱最初源于1920年代的美国。众所周知,钱的来源很多,而纳税人的钱支撑美国社会的公共财政是名正言顺的,因此假借纳税就可以将赃款流入公开的市面交易。洗钱可以将隐藏的巨额资产通过一系列公开的交易而使之合法,所谓“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早前,洗钱的一般规律是,洗钱者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将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再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即可使各种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初始的来源,不法钱财因此得以漂白。
“毫无疑问,洗钱活动往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受贿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联系密切,而现行的中国刑法仅仅是这样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等几类,显然,这些关于洗钱的上游犯罪的规定依然过窄,也使得中国反洗钱工作面临着一些问题。譬如,近几年中国大陆就有大约4000名贪官携带500亿美元逃匿到了国外,大批巨额资金被洗到国外而无法追回,这又该如何解释呢?”中国政法大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这样反问记者。
显然,反洗钱所监管的领域不能再仅仅局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保险业、房地产业……各种与大宗交易有关的非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也习以为常,反洗钱监管必须为此抓紧准备。“从前的反洗钱行动大多数集中于银行业,当然是因为银行业中的洗钱操作相对比较简单,所以成了监管部门反洗钱行动的重点”,一位金融专家向记者表示,实际上,证券、保险、房地产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早就存在着洗钱的犯罪行为,只是一向不被人们觉察而已。譬如,证券业的一些机构利用投资账户进行对冲交易来洗钱,而保险业则采取“长险短做”等手法洗钱。
此外,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7月第一次对外发布的《反洗钱报告》披露,2004年4至12月间,中国大陆各地一共端掉了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窝点155个,涉案金额125亿元人民币,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74名。这些资金转移方式上的交易,又何尝不是洗钱呢?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项俊波3月22日透露,2005年央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计接收大额本外币可疑交易数据11100万笔,接收可疑交易报告28万余份,导入外管局移交的外汇大额可疑数据690余万笔,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500余件,涉及交易6万笔,账户近4000个,涉及金额800亿元人民币,外汇8亿美元。
反洗钱法所面临的困境无非是两极,一是追溯赃款黑钱的来源,亦即洗钱的上游;二是转账交易的资金密集行业,亦即资本市场的每一桩貌似正常的交易。所以,追索洗钱活动的上游就是将赃款与黑钱的犯罪根源纳入到反洗钱法的打击视野,而关注资本市场的每一件大宗的交易则是对洗钱活动下游的监管,以及防微杜渐。
困境
“追究洗钱的上游犯罪,应该成为反洗钱法的一个核心内容”,一名研究洗钱的专业人士坦率地指出,“洗钱仅仅是一种下游犯罪,必然还有其他上游犯罪在前;反洗钱法草案有没有将贪污、贿赂等等鲸吞国民财富的犯罪都纳入到反洗钱罪的打击领域中去呢?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着手制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的反洗钱部门规章,而且,现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等规章也已经开始修订,但是不是仍然留有漏洞就很难说了”。
“在现有的国情中,贪污腐败一项所造成的损失最为巨大,其他诸如走私、贩毒、诈骗都无法与之相比,简直小巫见大巫;其中的省部级、厅局级政府官员以及大型甚至特大型国有企业的老总一出手就是几个亿的资产,甚至分阶段、分步骤,悉数转移到了国外,而且这种洗钱行动一般都是跨国界的”,研究洗钱的匿名专家对记者说。“难道事先连一点预兆都没有吗?——不是,而是它牵扯的关系深不可测”。
据他介绍,无论政府官员还是国企老总,在海外创办国企子公司是他们惯用的洗钱伎俩之一。“对他们来说,打通上层关系易如反掌,国有企业拓展海外也是师出有名、名正言顺的事,操控企业账户在毫无贸易背景之时违规跨境转移资金;所以,海外国企没有巨亏的倒是屈指可数,甚至寥寥无几。原因何在?就是被主导者借这一手段私下瓜分了嘛;其他当然也有以出国考察等名义席卷国家财产一走了之的,但都不如这一渠道来得畅通”。
此外,在国内也有一些变相洗钱的途径。一名专门跟踪国有企业的研究者指出,“一些国有企业随便给自己的员工买几种保险,一段时间之后再退保,如此一来,剩余的保险金就打入了每个员工的自有账户。企业员工可能觉得这不过是变相发福利而已,但这种所谓的福利行为其实就是洗钱的方式之一。”2005年年末,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自报家丑说,国家居然没有得到国有企业的一点收益,这本身就说明国有财产就是通过诸多洗钱的方式已经流失殆尽,年复一年,年年如此;而国民对于洗钱的行为也已经司空见惯,或者说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洗钱就在自己的眼皮底下进行。
国内相当普遍的现象就是国企变相地给领导和员工发福利,而不是将收益返缴国家,惠泽全体国民。“变相发放福利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洗钱方式,严格说来,是一种侵吞国家财富的犯罪行为”,他补充道。
除了在洗钱的上游围追堵截以外,防范外来黑钱潜入内地兴风作浪也是反洗钱法必须重点监控的对象。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的《反洗钱报告》披露,2004年全年流入中国内地的个人大额外汇金额为39.56亿美元,比2003年增加了近1/3;而流出金额为9.64亿美元,净流入额为29.92亿美元。相对于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反洗钱报告而言,资金的规模愈来愈见膨胀之势。
流入境内的外汇中不乏竞赌人民币升值的套利游资,以投资等方式进入中国漂洗的境外黑钱,以及贩毒、走私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产生的大量非法收益,贪污腐败分子利用各种渠道清洗和转移的赃款;其中尤其以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等地区的个人大额外汇资金跨境交易为甚。
据有关人士披露,近几年来,流入中国境内的黑钱(俗称“游资”),往往集中在娱乐场所、酒店物业、商业房地产等产业的投机上,国内房价居高不下就与此密切相关;而一旦他们将钱“漂白”之后就会撒手而去,引起行业内外的剧烈震荡,使宏观调控失控,或者使当地的产业结构严重失调。
中国政府加大对洗钱活动的打击力度始于2003年。不可否认的是,国内金融机构本身在反洗钱方面也存在一些漏洞,以至于事发之后自己也难逃牵累。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项俊波在3月22日的“中俄经济工商界高峰论坛”上透露,据央行统计,2005年共有600家金融机构因违反反洗钱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高达5629万元。
呼吁
中国大陆的金融情报机构(FIU)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其职能就是根据国内各地及其他国家相关机构获取的金融情报,分析可疑的大宗金融交易,寻找洗钱活动的蛛丝马迹,再联合相关的执法部门一起打击洗钱犯罪,但FIU仍然存在一些功能上、资金上的欠缺,使其厉行的反洗钱活动容易处于两难境地。
据其内部人士透露,反洗钱监测中心身为事业性质的专门机构,没有行政权力,难以获得必需的信息。譬如,难以从海关、税务机构获取有关被查询者的逃税信息。“反洗钱法并没有在相关条款上授权给反洗钱监测中心,所以难免心有余而力不足”,他说,“无法牵头组织相关力量调查洗钱者的来龙去脉,因为缺乏经费;如今洗钱手段几乎涉及到了资本市场上一切使用现金消费和交易的商业活动,金融机构内部协调不够,操作起来容易出现纰漏和脱节;与社会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同也差强人意”。
反洗钱行动必须要全社会的配合,尤其是公、检、法等执法部门的配合。社会需要一个反洗钱的协作机制。金融机构是反洗钱所依托的重要渠道,传统的“为储户保密”的观念应该转变为随时“报告可疑交易”,因为绝对替储户保密的做法,虽然保护了大多数储户的利益,但也保护了一些犯罪行为;除此之外,还需要将资本市场上的所有交易机构都纳入反洗钱监测中心的收集、检测分析系统,使那些同时操纵多个账户、随心所欲实现资金转移、伪造交易的洗钱者无隙可乘。
据业内人士介绍,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此前主要针对金融领域,非金融领域既没有进行过详细调查,也难以估计。“譬如,高房价就是一个藏污纳垢的地方,在房地产业洗钱的主要是些贪官污吏——政府高官与国企老总,甚至只是一些部门领导——他们将其不正当的收入所得投入房地产业,或投资开发,或购置房产用来出租,甚至转手倒卖变现,如此就可以将黑钱洗白,原先的不正当收入就成了合法的投资收益,近年来国内房地产业火热与此不无关系,因为房地产洗钱隐蔽性最大;即使普遍实行实名购房制也未必就能防止大规模的黑钱进入这一行当,哄抬、翻炒之后卷款走人,黑钱也就白了”。
“反洗钱法应该积极主动地拓展非金融机构等等新领域,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也应该转向房地产、珠宝、赌博等行业……”,接受记者电话采访的金融专家说,“应该密切关注非金融机构里的多层次转账交易、现金交易、分散交易、不记账或定期销毁账簿等等使钱财脱离其来源的行为,督促所有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建立客户甄别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当然,现行《刑法》对洗钱的上游犯罪范围定义过窄,只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四种,刑法的结构性缺憾也使反洗钱行动陷于被动;而现在至少还应该增加贪污受贿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甚至像某些学者所说的那样,应该囊括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严重犯罪,使洗钱罪从中得以凸现,而且不得以其他罪名定罪以至于从轻赦免。“《反洗钱法》应该不断地扩大打击视野,不遗余力地扩大洗钱活动的上游犯罪范围,尤其是对政治公众人物和国企老总们的账户实施有效的监管,中纪委和监察部也应该参与其中,加大对贪污腐败分子的惩罚力度”,中国政法大学的那位专家说。
反洗钱还应该在国内与国际之间取得相当的默契。外汇管制虽然可以防止国际间的洗钱行动,而一旦对境外资金进入国门的审查机制失灵,就等于给国际“游资”留下了空隙,使境外黑钱悄然直入,给反洗钱带来了困难。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至少应该包括信息交换和司法协助等方面,即使国内犯罪分子挟资潜逃,也无法长久地逍遥法外;尽可能地与世界各国签订双边引渡条例,使捉拿贪官归案或被遣送回国会更简单;在国内法律对洗钱犯罪疏于防范之时,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机制可以使潜逃者所在的国家协助侦查与遣送,缴获的非法所得也可以相应的比例分享。
“洗钱的手段千变万化,反洗钱法制定的条款过粗或过细都其弊端,过宽或过窄又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力”,中国政法大学的那名专家说,“即使在监测大额交易以及可疑资金的交易上仍然还有不少教训值得探究,至于反洗钱法是否能够做到未雨绸缪,也是很值得业界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