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税收税种:
涉外税收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税收。适用税种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
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赢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
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四、不同地区税收优惠:
1、 经济技术开发区: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沿海经济开放区: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五、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 :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特定行业、项目税收优惠: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盈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再投资税收优惠 :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撤回已退税款的60%。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撤回已退的税款。
八、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税收优惠:
1、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去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优惠:
自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购进的国产设备,且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所含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按规定补征其已退税款。
十、出口货物退(免)税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选择出口免税政策,在2000年底前,其生产的产品出口后,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再收回复出口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消费税和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
十一、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提高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扣除费用16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税率为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