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内在的基本矛盾——形式公有和内容私有


权力内在的基本矛盾——形式公有和内容私有

权力是国家的力量,是制度的体现,是社会的标志。有什么样的权力格局就有什么样的社会秩序,西方议会制形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秩序,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一当权力不再发挥正常作用,政令不再畅通,办事情不再有规则,社会秩序将变混乱。权力的作用如此之大,使人们想尽办法来规范它,制约它,使其对社会发挥最大的正确作用。人们用法律来规范它,用分权等方式来制约它,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来监督它等等,但权力仍然在到处被滥用,权力腐败屡禁不止,并达亡党亡国地步,令人深恶痛绝。近期更是爆出阜阳有毒奶粉事件,沈阳、嘉禾等地强制坼迁事件,集中暴露了权力失去规范后带给国家和人民的危害。国家采取了那么多的措施来监督、制约和规范权力,为什么在阜阳、嘉禾等地效果不大呢?这一问题的答案有很多,如监督不力、官员素质不高等,但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对权力从性质上还没有研究透,没有看到权力形式和内容其实是很不一致的,存在着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应当说权力作为国家的力量,是国家所有、社会共有的,但权力又要由个人来掌握,实际行使时必须由个人来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也就是说权力的公有只是形式上的,而在实际行使时,权力内容的展开则显示个人掌握、拥有的特性,即权力形式上是公有的,内容上却呈现私有的特性,这就是权力所存在的基本矛盾,正是这一矛盾的运动变化,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权力格局不断变化,人类社会制度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

国家权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各种手段的总和。首先权力是国家强制手段,是国家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和阶级利益而制定出规则、制度,以暴力为后盾,强制社会成员予以执行,不执行的将受到惩罚。其次,权力是进行社会管理的手段,国家的制度、规则体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之中,国家内团体和公民要遵照法律行事。国家一方面要引导公民、强制公民遵照法律行事,另一方面对违背法律行事的要进行处罚,这样形成国家制度、规则所确定的社会模式。再次,权力是国家各种手段的总和,如行政手段、司法手段、军事手段等等都是国家权力,他们的总和构成一个统一的国家权力。

权力的上述三个特点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可以看出,权力实际上是国家制度得以存在的必然要求,是国家形成一个制度、维持这一制度、发展这一制度的内在力量。没有单纯的、抽象的“权力”,权力只能是制度的产物,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权力,这些权力的存在也体现了制度的存在。比如封建专制国家的专制制度,赋予了各级政府专制的权力,而这些专制权的存在体现了专制制度的存在。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国家权力一分为三,由三个机关分别行使,而这三种权力的存在也体现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存在。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其产生出政府、法院、检察院、军队等,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军事权,这些权力的存在和在人大的统摄下正常运转,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权力及其格局的改变,意味着国家制度的改变,这一点也告诉我们,国家制度的根本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权力格局问题,只要权力格局不变,国家制度就不会改变,权力格局变了,国家制度必然改变,不是口头上宣布坚持什么制度能够解决的。当然,国家制度有一个生成、维持、发展过程,而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权力格局的形成、维持、发展过程,理解这一点可以正确解决社会改革过程中权力的局部调整问题,如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发展过程,是使社会权力格局更合理、更有力的自我调整,并不是社会制度的改变,而是社会制度在更加稳固、完善,只有社会的权力格局的根本改变,才会引起社会制度的根本改变。可见权力是社会制度存在的象征,是社会制度的现实体现。

二 

权力在社会中总是体现为一个个具体的行政权、司法权、审判权、检察权、军事权等等权力,在这些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我在知原的政治公私有制基础上提出的“权力在内容上只能由私人占有”。

权力形式上是公有的,首先它需要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国家强制力是权力存在的基础,权力体现着社会制度的存在。其次,权力是进行社会管理的公共权力,形式上是不能属于任何人的,只能由国家占有,由全民占有。有的人提出权力的“出让说”,认为权力是由公民出让自己“权利”的一部分,由政府统一行使,这种说法不管正确与否,也说明了权力的公共性。

权力要行使毕竟是由人进行的,而且是少数人在行使,是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机关来实现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来进行的,国家工作人员毕竟是少数,而且首先他们也是人,然后才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行使权力。每个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的权力形式上是一样的,都是公共权力,但内容上是不同的,这由国家的权力格局所决定。比如一个法官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依照国家规定和法院内部的分工来行使具体的审判权,对于这一法官来说,在其任职期间,这一具体的审判权就是“自己”的权力了,之所以说是“自己”的是由于这一具体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他个人的,只能由他个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代替他行使这一权力。对该法官来说,从形式上,其具体的审判权是国家赋予的,是公共的、公有的,但从内容上,这一具体的审判权只能由他个人来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行使,在其任内,该权力成为其个人的、私有的了。这一点不是法官的错误,而是权力的一个特点,一个规律,所有的权力都是如此,那就是:国家权力形式上是公有的,内容上却是私有的。

权力的形式上的公有、内容上的私有是社会制度内对立统一的内在矛盾,正是这一内在矛盾的运动变化,推动着社会制度不断地变化。

原始社会氏族酋长行使着氏族赏善罚恶、公平分配等公共权力,并有行使“神”、“天”号令的神权,代天发言,“替天行道”。这一切虽然是在行使公共权力,但确是其个人在行使,其他任何人没有这样的权力。虽然也受到氏族成员的监督,但随氏族内部事务的增多,在长期的权力行使过程中,对是非善恶的评判标准酋长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由于个人崇拜,酋长的言行事实上成为新的标准、新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酋长权力的私有性逐步增长,并伴随着战俘成为奴隶,形成军队、监狱等权力机构,新的权力不断衍生,但都置于酋长的控制之下,这时候国家已经出现了。历史上的黄帝时期发动的战争,虽然仍然是部落间的战争,但已经具备了国家的雏形,黄帝统一各部落后,统一的国家——中国已经形成了。在战争中及建国的过程中,黄帝个人形成的威信,延及了其子孙,到了尧舜时期,军事首长制及在与自然灾害的对抗中,首领拥有了更大的独断权,禹更是在治水过程中培植了自己的势力,形成了仅效忠于他个人的权力新格局——专制制度,到这时,权力内容上的私有受形式上的公有的禁锢呈现了新形式,权力内容上的私有与家族(氏族)公有的传统结合在一起,对家族外显示出家族(氏族)的私有,继承制的出现,使传统的君主制出现了。

君主制的出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原始社会初期权力形式的公有对权力内容上的私有有力的禁锢,显示出权力公有社会。随权力格局的不断变化,最终达权力内容上的私有成为矛盾主要方面,显示出权力的私有性,最终形成了权力私有化的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中国封建社会保留了奴隶社会的君主制,废除分封制,形成了中央集权社会,地方官吏实行科举制和任命制相结合,也形成了新的权力格局,但权力私有化并未打破,社会公共权力的主体——人民群众对管理基本没有监督制约。人民群众只有一个方法对抗已私有化的权力——起义,农民起义一次次推翻已极端腐朽的当政者,一些相对清明正直的当政者被民众拥立形成新的君主王朝,但权力格局一直未发生大的变化,形成了中国长达二千余年的封建社会。

西方国家基本未形成中央集权的社会,就是在黑暗的中世纪,其神权与政权也是相对分离的,不像中国的皇帝,同时也是天的代言人。西方的这种政教分离的权力格局,为其进入“三权分立”的民主社会提供了基础,当生产力发展,工商业不断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后,权力对工商业生产出现的干扰越来越大,并最终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时,民主革命自然就爆发了。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解除了皇权对社会工商业的直接干预权,从而形成了新的权力格局,君主立宪制成为了资本主义新时代的标志。

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尽管未从理论上提出权力形式上的公有和内容上的私有这一矛盾,但在具体的权力格局中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设置了很多方法来制约这种权力的内容上的私人占有。“三权分立”是基本的方法,利用权力之间的制约来解决这一矛盾,另外民主选举、舆论监督、各种监督机构的设立等对权力内容上的个人行使进行了强大的监督、制约。但就是如此,权力内容上的个人占有仍不能改变,在法定的权限内,权力只能也必须由个人来行使,其他人不能代为行使,否则就没有权力秩序和社会秩序。资本主义设立的各种监督手段只是最大程度上制约着权力的私人行使所带来的弊端,如滥用权力、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众所周知,在西方强大的监督制约下,上述弊端仍层出不穷,同时,根据暴露的弊端,监督制约手段不断调整,形成了权力格局的不断变化。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但只是形式上如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分离出了军事权、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立法权等基本权力,分别交由不同部门独立行使,向人大负责。人民意志在人大是集中的,同时又分散到各权力执行部门,从而形成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权力格局。在这一格局下,理论上权力是公有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就是说,权力应当是处于人民的控制之下的,体现的应当是人民意志,而不应当是少数人的意志。但我国除了实行几大权力执行机关一把手的选举外,在各权力执行机关内部实行的是任命制,对基层官员的任命权掌握在其上级一把手的手里,体现的是长官意志,让谁当官选择性很大,给不正之风留下了很大的空间,由于权力内容上的私有性,使得官员任命权的行使实际上成为了领导个人的事情。我国一贯对权力的外部制约漏洞大,强调“内省”,要求官员人人从道德上来制约自己不搞不正之风,这无异于让一个人独自一人坐于摆满山珍海味的餐桌前,却让忍着饥饿不吃饭,是有悖人性的。中国目前腐败的现状是有目共睹的,反腐败已经成为了社会主题之一,但问题的关键是大家要认识到腐败的本质根源——权力内容上的私人占有性。嘉禾、沈阳事件本质上就是权力的公共性与内容上的私有性之间矛盾的一个激化,权力已经不再是人民的,而是完全由那少数几个官员说了算,由他们私人在行使,随意处置国家和人民利益,对其制约相当弱。“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俨然一幅权力占有者的真实写照,要不是舆论监督的及时介入,中央调查组的及时介入,嘉禾县人民将永远表达不出自己的意志。沈阳强制坼迁中公民把宪法贴在窗户上也无济于事,权大于法,因法是公众的,而权是私人在行使,权在缺乏公众有效监督时必大于法。嘉禾、沈阳事件中,只是当舆论监督介入,公众对其制约有了渠道后,法才重新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嘉禾县的司法机关完全沦为了权力的附庸,成为了镇压民意的工具,这是可悲的,但也是合乎规律的,因为他们权力的行使一般不会受到老百姓的领导、监督、制约,而只会受到县委政府等官员的领导、监督、制约,他们只会听领导的,不会听老百姓的。目前中国不只嘉禾、沈阳如此,其他地方也是如此的,因为权力内容上的私人占有是客观存在,而我国对权力监督制约的薄弱也是客观存在。

权力的形式上的公有与内容上的私有之间的矛盾是永远存在的,如何能达到其形式和内容上的最大统一,是社会权力格局要解决的首要任务。我国当前的任务就是要想尽一切办法来制约权力内容上的私人占有,监督制约权力行使时因私人在行使这一点而带来的公众对权力的迷失,使权力形式上的公有与内容上的私有达高度统一。要舆论监督、人民监督、纪检监督、法律监督多管齐下,形成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机制。不能因为反腐败就把我国的权力格局——人民代表大会制改为西方的“三权分立”制,那将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走向落后的制度。因为权力形式上的公有要求着权力要有统一的形式,内容上的私有又要求权力的分工,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从理论上有效解决了权力的这一对矛盾,是最先进的政治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对权力的分工有余而统一不足,权力行使受限过多,效率低下,不是最先进的制度。当然,我国的人大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改进发展,我们要做的是借鉴“三权分立”制的一些做法,把反腐败机制有机融入人大制度中,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更民主、更科学。

权力形式上的公有、内容上的私有这一对矛盾的运行推动着人类社会制度向前发展,随人类社会的发展,新的权力格局将不断出现,权力从内容到形式必将逐步实现更高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