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有关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享受国家政策待遇的一些规定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妥善解决城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的就业、城市低保、医疗、士兵退伍安排、子女入学等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划调整后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人员,是指在城市市区城市规划 平方公里范围内,因本人及配偶或行政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且不足 亩并由征地单位预以安置的原农村村民。(乐山、哈尔滨市)
第三条 区划调整后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享受国家政策待遇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鼓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人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非正规就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及公益性岗位补帖、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金扶持等同等优惠政策待遇(杭州市),最低劳动工资标准提高到370元/月。
第五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人员统一纳入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乐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相关社会补帖政策。
患病贫困人员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及慈善物资救助。
第六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人员住房安置采取优惠购房为主,租贷公房与自建住房为辅的方式,并以户为单位,按人平1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重庆)回迁安置房土地、规划及建设手续齐全的,可办领房地产权证。
第七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人员服役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被征用的原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参照城镇退役安置政策,享受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待遇,即按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扣除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等相关费用后,发给一次性补助金。
第八条 区划调整后划入市区的学校的公用经费标准与城区学校统一。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人员享受城市教育同等待遇。
第九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人员的计划生育政策,参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配套资金、农村教育经费投入以及农机购置补帖在省财政划转未到位时,由市财政予以补帖。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