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研究*
——基于和谐社会的视角
易想和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摘 要:湖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持续失衡,这无疑会带来诸如婚姻挤压、道德沦丧、经济减缓、女性地位降低等社会问题,将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如何加强管理监督,营造生育新风,完善利益机制,加强优质服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整治出生性别比失衡势在必行。
出生性别比是衡量男女两性人口是否均衡的重要标志。国际上一般以每100个活产女婴所对应的男性婴儿人口的数值来表示。绝大多数国家的人口生育史说明,在不进行人为控制的情况下,新生婴儿性别比一般在103~107之间波动,这是由人类生殖过程的生物学特性决定的。[1]对这个数值的任何人为控制与改变,都会对人口的两性结构平衡造成危害。对我国而言,合理的出生性别比不仅是人口安全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2000年的“五普”表明:该数值虽有回落,但仍高达117.79,远超国际认同的最高警戒线107,部分地区(如天津郊区)第4孩次出生性别比甚至高达700。湖南省亦不例外,考察发现,自1982年至2004年,该省出生性别比比例之高,持续时间之长,令人震惊。
一、湖南省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特征
湖南省出生性别比自1982年开始失衡,并且呈上升趋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时间的持续性
自“三普”以来,该省出生性别比逐年失衡。1982年为108.07、1985年为107.78、1990年为110.41、2000年为126.16,最近几年虽有所下降,但均大大超出正常值,如2001年为113.65、2002年为114.02、2003年115.56、2004年为110.89。这意味着:①该省出生性别比失衡不是偶然的,而是一个长期的社会现象;②每年出生的人口中,自1982年开始,男性人口长期比女性人口多;③由于人口的累积效应,总人口中男性人口将持续增加,女性人口将持续减少,照此发展,据预测,到2020年,该省将有150~200万婚龄期男性找不到配偶,将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2、地区的差异性
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尽相同,出生性别比失衡有着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首先,从地区来看,凡是社会经济发展较好、文化教育程度较高而且计划生育工作抓得好的地区,出生性别比就趋于正常,如常德地区,近4年的数据基本处在正常范围以内;而其他市(州)均不同程度失衡,特别是娄底、岳阳、邵阳、郴州等市的情况较为严重。其实其中也不乏社会经济发展较好、文化教育程度较高的地区(如岳阳市),出生性别比失衡严重,这显然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无关系。其次,从地域来看,农村地区的出生性别比普遍比城市高。“五普”资料表明:该省城市出生性别比为113.04,镇为119.62,乡村却高达128.96,比城市、镇分别高15.92、9.34个比点。此外,同一市(州)内的不同地域,出生性别比也显著不同。如整体情况比较正常的常德市,其汉寿县的出生性别比高达115.00,超出了常德市的平均值;而出生性别比失衡比较严重的市(州)也有相对正常的地区,如娄底市的涟源、岳阳市的平江、等地,2004年出生性别比均在正常范围值以内。
3、孩次的递增性
从理论上而言,每一次生育都是独立的,与上次生育孩子的性别不应该有任何关系。然而事实表明,不论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台湾、韩国,还是我国其他省市,出生性别比与孩次高低呈正相关关系,即出生性别比随孩次的升高而升高。
就湖南省而言,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出生名册汇总数据”显示:2001年该省出生性别比一孩为98.6,二孩为143.1,三孩及以上为260.1;2002年该省出生性别比一孩为99.9,二孩为140.9,三孩及以上为252.5,出生性别比随孩次的升高急剧攀升。可见,该省在专项集中整治“两非”(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联合执法行动中,要想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必须把二孩次及以上的生育情况列为工作的重点对象。
二、出生性别比失衡的严重后果
现实生活中,影响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因素很多。如果是因为女婴瞒报、漏报而导致失衡,由于这些女性人口事实上都存在,影响的主要是统计数值。[2]但问题在于该省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是偏男生育意愿导致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与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作为一种尚属超前的预测性研究,我们认为它给该省未来的社会生活带来的巨大冲击并由此而引发的系列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市场挤压,男性择偶困难
以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情况为基准,即使排除因受多种原因影响的男性终身不婚者(约占所有不婚者总数的2.5%),由于长达20余年的出生性别比失衡,在人口累积效应下,到2020年,该省仍将有4~6%的男性找不到配偶。到那时,男女婚龄人口比例失衡问题将会逐渐凸显,女性作为一种稀缺性的社会资源,会在男性同期群内部和同期群之间造成激烈的竞争。其影响主要表现为:①婚龄差扩大,老夫少妻增多。一方面,女性结婚年龄相对男性而言不断年轻化;另一方面,男性的初婚年龄将不断增加,夫妻年龄差距增大。[3]②受婚姻迁移规律的影响,那些文化程度、经济水平低且个人条件差的农村、边远山区的成年男性中的某些困难人群将会遭遇严重的“娶妻难”,如果聚集在一起,可能会形成“光棍群、光棍村”,将会给这些地区带来难以预料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的和谐发展。[4]
2、阻碍经济发展,冲击伦理道德
出生性别比升高导致的不合理人口结构,在增加未来男性劳动力资源的供给、给男性劳动力就业带来巨大就业压力的同时,又会造成那些具有女性特色职业的从业人口的相对短缺,如餐饮、服务、护士等行业女性人口的短缺,无疑会束缚这些产业的发展,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最终阻碍了经济的和谐发展。
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也给伦理道德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急剧增加的男性人口的压力下,社会不安定因素会大大增加:婚姻不再是维系爱的专一性的护身符,买卖婚姻现象加剧,婚外性行为增多,家庭稳定性将受到严重的冲击,性犯罪比例也会上升。在非法生育男性婴儿的过程中,“重男轻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不科学的生育观念和落后的生育文化也将进一步强化。在晚期核心家庭(指超过婚龄期的儿子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家庭)中,父母对儿子的忧虑和关爱取代儿子对父母的赡养和孝顺成为最主要的家庭道德,而单身儿子则不得不独自承受难耐的寂寞与孤独。
3、牺牲女性健康,影响女性地位
偷偷做鉴定的妇女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当所孕胎儿被鉴定为女性后,妇女又要冒着巨大的生理风险和健康风险做终止妊娠手术,而不安全的手术又有可能导致不孕不育,对妇女健康的影响更大。这些不仅牺牲了妇女的健康,而且非法选择性别堕胎、弃婴、溺婴,扼杀了女性胎儿的生命权。
同时,还严重影响了妇女的地位。据调查,该省迫切想生男孩的夫妇,主要采取“生男即止”的生育方式,这直接导致了两个结果:①有多个孩子的家庭中,女孩数量明显多于男孩;②在这类家庭中,最后一个孩子一般是男孩。由于家庭资源的有限性,在重男轻女思想的支配下,资源会向男孩倾斜,父母会给男孩更多的关爱,使得女孩在生活照顾、接受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所处的生存环境相较同龄男性要差,综合能力相对同龄男性要低,严重影响了她们的发展能力与社会地位的提高。
此外,由于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许多成年男性找不到女性伴侣,在社会男性对女性的“需求”下,拐卖妇女、嫖娼卖淫等违法将会更加猖獗。这不仅无助于妇女地位的提高,也无益于人类的文明、进步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整治出生性别比失衡,共筑和谐社会
出生性别比失衡不仅是严重的人口问题,而且也是综合的社会问题,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整治,不仅仅是人口计生部门的责任,它需要卫生、药监、民政、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采取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1、加强管理监控,完善目标责任制
出生性别比管理涉及方方面面 ,但无外乎主要是对物和对人的管理。
加强物的管理,重点在源头,关键在医院。一要把好胎儿性别医检设备使用关。各类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购置和使用B超机,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B超室严格禁止单人操作;禁止B超室私人承包或转包,违者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要把好终止妊娠手术关。没有特定手术许可证明,任何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三要把好药品流通关。禁止药品生产厂家、批发商将相关药物、设备销售给未获得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医药门市部和药房等药品零售部门禁止出售终止妊娠药品。
对计生对象,计生部门要健全落实孕情月报制度;要重点做好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育龄妇女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管理及节育措施情况的监测工作,并对其孕情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做好优生监测、查孕等工作,防止任何环节上的疏漏;对流动人口,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明确规定其在第一时间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登记婚情、孕情和育情;如果发现已孕持证对象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查实后除给予相应的罚款外,还应注销其生育证,不再安排其生育。对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建议实行档案管理,凡有此方面“不诚或不良”记录者,视其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甚至开除、吊销执业资格证,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不得再行聘用,使其终身不得行医,不敢再实施“两非”违法行为。
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还要进行有效的监督。①应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利用电视、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公开举报电话,承诺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查实者予以重奖。②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在人口计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内部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不论涉及到何人,一经举报,一查到底。③应把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省内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作为考核县乡工作绩效的一个重要指标,年底进行考核评估;各相关部门在本系统层层签订责任保证书,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并承担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2、强化宣传引导,营造生育新风
出生性别比失衡的重要思想根源在于人们养儿防老、传宗接代而导致的重男轻女的观念。因此,要改变人们的落后观念,必须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倡导生育新风。首先,宣传教育的形式应该多样化。既可以采用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大众媒介,也可以使用小册子、张贴画、宣传单等;其次,以宣传男女平等、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危害为主。不仅要有典型人物的正面教育,也要有反面例子,从而达到树立一个、影响一片,打击一个、震慑一群的效果。引导群众克服重男轻女思想,树立男女平等的生育新风,将男女平等的思想内化为群体道德,使重男轻女的性别偏见失去滋生和存在的土壤,从根本上消除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动因。
3、完善利益机制,加强优质服务
由于我国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主要靠男性来承担繁重的体力劳动,农村养老保障仍然徘徊在国家保障体系之外,农民生老病死、天灾人祸的保障以家庭为主、以儿子为主,因此,许多农民夫妇想生育男孩的愿望非常强烈。为此,①要尽快健全利益引导机制,对已经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要优先落实到女儿户家庭,对独女户予以重奖。大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提高女孩的地位,让女孩出生的时候,就拥有一个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②要尽早建立合理的生育补偿机制。在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时,适当向合法生育女孩的家庭倾斜,解决生女户养老的后顾之忧。让女孩和女儿户家庭在不断获得实际利益的过程中,感受到全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尊重,逐步淡化男孩偏好,最终转变生育观念。③加强优质服务。计生和卫生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妇女的孕情和服务需求,加强避孕节育指导,加强孕前、孕中、育后的全程跟踪服务,做到上门指导、定期检测、随叫随治。
4、完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近年来,我国各地的实践证明,采取法律手段是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之一,[5]也是当前的必然选择。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制定《刑法》补充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虽然作出了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违法行为,给予其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其中的刑事责任因为现行《刑法》无相应条款而变得空洞,又缺乏可操作性。为此,应通过刑事立法将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唤起、强化公民的科学生育意识,从而达到杜绝“两非”的效果。[6]
②尽快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用法律的形式赋予相关部门在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方面拥有更多的管理职责;增加对符合生育政策怀孕而擅自终止妊娠的对象的法律责任;从立法上确立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重点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进行奖励,对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造成的困难家庭进行重点扶助。
⑤严格执法。人口计生、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对“两非”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溺弃、贩卖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一切非法为他人进行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要通过各种办法和手段从根本上建立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长效机制,遏制出生性别比飙升势头,进一步规范生育秩序,构建和谐湖南,给后世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参考文献:
[1]王翠绒,易想和.农村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研究[J].甘肃社会科学,2004(1).
[2]本刊编辑部.透视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J].人口研究,2003(5).
[3]王翠绒,易想和.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的人口伦理学分析[J].人口研究,2004(4).
[4]本刊编辑部.透视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J].人口研究,2003(5).
[5]苏荣挂.准确把握态势有效实施治理——对浙江、山东和安徽省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的调查思考[J].调查与研究, 2003(7).
[6]徐文平.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与修改《刑法》的若干问题[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5(6).
[作者简介] 易想和(1978-)男,湖南汨罗人,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管理系教师,研究方向:人口伦理学、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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