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同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 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第五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佘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第六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第七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
  第九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十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额,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应于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国机关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准后,于2000年9月底前办理完投资抵免退税。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税函[2000]910号)
二、具体规定
  (1)关于国家鼓励项目适用范围界定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可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是指用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凡在执行中对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范围判断不准、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征求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2)关于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的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若企业从非生产制造部门购买的设备、或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购买的设备、或者没有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设备,但按照规定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相应提供购买设备发票,不用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国税函[2004]943号)
  考虑到水泥生产线因多数设备为非标准设备,需要企业自行建造,且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所自建的日产4000吨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实际情况,同意对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为建造日产4000吨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所采购的相关设备,在各项单证齐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等)、审核无误的情况下,按照采购国产设备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对其用于建造生产线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不予办理退税。
  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
  国税函[2004]496号

  对于依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规定只设定注册资本或总股本,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经研究,同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企业的投资总额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 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 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 美元。
  (国税函[2005]488号)
  现就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生产线、集成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关于进口料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追加投资项目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合并、分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1)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财税字〔2000〕0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2)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3)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后的各企业延续抵免。分立协议没有约定数额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资额。(4)分立后的企业凡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 (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 )×分立前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立后的企业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 (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分立当年度企业(分立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  分立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