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之间的人权交流16年,虽然采取的方式,每每成为人权交流本身的障碍,但其对推进中国的人权状况却是功不可没。同时,通过人权的交流和碰撞,中国政府在人权上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也同样是有目共睹的。现在来回顾一些过去中美之间交锋激烈的观点之争,同样可以感受到中国人权进步和发展的脉络。
一、人权与生存权、发展权之争
人权与“发展权”之争,始于1990年中美人权对话之初。在当时,我们一直是把“人权”作为一个欺骗性的代名词来理解的,在讲到民主自由和人权时,往往要加上一个“引号”,而为争取人权的人士,也被贬称为“人权斗士”。一直以来,把西方国家讲的“人权”,我们一直是作为颠覆我们国家的一种手段来认识的。
1991年,这种理论又得到了更新的发展,“生存权”作为一个新的与人权对应的概念被提出来。邓小平先生曾说:“对于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在旧中国,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根本就没有生存的权利。”这一理论同时把“发展权”得到了进一步的阐述:“第二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发展,要把中国建设起来,实现现代化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愿望”。因此,我们只有讲生存权和发展权,才是真正的人权。那么,其他的呢?那就是假的人权。
事实上,人权的进步也和民主本身一样,也是一种观念的博弈和对撞中不断进步的。在这个争论中,我们的人权观也是在不断地进步。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为“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政府还先后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0年9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成为首批签署该公约的国家之一。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开展国际人权合作的积极态度,也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尽管,中国在人权的观念上有着很大的进步,迈入新世纪,这个关于人权与生存权、发展权的争论却并没有得到厘清。
在2000年的联合国第57届人权会上,由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发展权辩论”中,中国代表发言时,仍然把“发展权”作为与“人权”相混淆的概念强调:“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各国有义务相互合作,消除发展的障碍,以促进发展权得到普遍实现”。并警告说:“中国政府对个别国家拒不承认发展权,并利用种种借口致使工作组会议结论不能顺利通过表示关注和失望。为确保促进和执行《发展权宣言》,中国政府赞同发展中国家关于建立人权会有效的后续机制的要求,并支持延长工作组的任期”。在2001年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白皮书《200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第一部分就是“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改善”。从此,由对于人权的辩解、退守回避阶段,转入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盾牌的进攻阶段。
把人权和生存权、发展权对立起来,是一个时代的特定产物。其要害就在于,它给人的印象是,好象只要是中国或是发展中国家的人,那么连起码的生存权都没有,似乎已是不争取就很难维持一样。或者,为了生存,自然就要牺牲一点尊严,放弃一些起码的权利来换取生存的权利——在一个生存权利都难以保障的国度,谈何人权?同样,对于发展权来说,如果一个国家要“发展”,人民自然要有牺牲,人权自然就要放到次要的位置。因此,争取生存和发展,比人权更重要。
虽然如此,历史却是发展着的。“人权”概念,逐步地回到了这个百年前就曾出现过的国度。1994年“人权”一词,甚至出现在了改革开放较早的广东省的一些乡规民约之中。
人权与生存权、发展权的关系到底如何,这在中美第13次人权对话中终于有一个新的认识。
2002年12月第13次中美人权对话在北京举行。在“对话”期间,中国人权官员还和美国官员助理国务卿洛恩·克拉纳到新疆进行了实地观摩。特别是在会后中国人权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中坦陈:“中国人权状况并不是很好,例如司法腐败造成的公民权利受到伤害,因资源匮乏。经济发展有限无法让公民享有更完善的权利”。同时,也为人权和生存权、发展权作了结论性的阐述,在谈到人权公约时,他指出:“中国人大最终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是问题,不需要像美国那样有那么多保留条款。他告诉《21世纪环球报道》,目前内部争论最多的是需要不需要保留迁徒自由和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但这并不是问题,他乐观地估计公约完全有可能在下届人大通过。”
同时,“对在目前阶段依然提‘首要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位官员认为:“应该同时提其他的权利,不要被人误解中国只关心最基本的生存权”。并指出,“16大报告中提出的小康社会目标和政治文明提法‘为中国人民提高享受进一步的人权——公民政治权利水平,创造了更好的物质基础和有利环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这个关于人权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阐述,可以说是对长达十余年的人权与生存权、发展权的关系问题的争论的一个较新的阐述。 但是,事实上,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政府并没有达成共识。2004年,当”中国人权协会“在答记者问时,仍然把人权与生存权和发展权对立起来,认为“最大的人权,仍然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直到2005年3月3日,在发表《2004年美国的人权纪录》时,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回答人权的定义时,才给了我们一个肯定的回答。当记者提出“中国的人权定义与国际上不一样”时,刘建超肯定地回答:“中国重视的不只是中国人民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也重视中国人民的政治和公民权利。中国接受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中国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任何国家在人权发展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和重点。中国在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权利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我们也认为中国在人权方面并不是尽善尽美,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还存在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贫富差距的问题,在行政和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但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充分意识到了这些问题,也在努力解决这些问题。”
——这也是中国政府从人权与生存权和发展权之争的一个最明确、最具权威性的阐释。
二、是否干涉内政:人权与主权之争
在80末90初,国际世界很不太平。1987年到1988年萨达姆魔爪下的伊拉克,在北部对库尔德人进行种族灭绝计划,造成大约18.2万名库尔德人死亡。在1988年萨达姆下令伊拉克军队使用毒气弹袭击这个村庄,造成数千名库尔德人死亡。这几个事件激起了国际社会(当然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公愤。当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把科威特吞并作为伊拉克一部分,更是受到了世界各国普遍的谴责。这时联合国通过一系列决议,对伊拉克进行制裁,最后授权对伊拉克动武(遗憾的是在联合国授权对伊动武提案表决中,中国代表投的是弃权票)。
在紧接着的1990年12月,南联盟的米洛舍维奇在议会选举中当选为南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首任总统,执政后,宣布收回科索沃省的自治权,被西方舆论认为是导致科索沃危机的根源。结果是1992年国际社会,对南联盟采取了经济经济制裁和封锁的惩罚。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因为一些国家的人权状况的恶劣,而对之采取军事和经济制裁的方法,在国际上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到底人权大于主权,还是主权大于人权?当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发生了重大事件的时候,其他国家能不能对其动武,以维护当事国的人民的人权?
1991年,我国就此提出“西方国家迫使别国接受它们的人权、民主、自由和价值观,这是决不能接受的。我们认为人权、民主、自由都是相对的,在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具体内容”。这种理论认为,一些国家天生条件比较差,“由于我国有两亿文盲,总的文化水平还不高,除了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外,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尚不能进行直接选举”。其实这是一个很偏执的借口,因为当十几年后,文化水平很高的香港特区的民众提出普选特首的要求时,也同样没有得到许可。由此可见,给不给国人提高人权待遇,并不是一个人口质量高不高、文化水平高不高的问题。
这样的争论一直延续了近十年。到1999年3月,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向南联盟发动了首轮空袭。此时“人权”与“主权”孰大孰小之争,达到了高潮。
这一时期,一直以来对美国提出的“人权提案”予以抗议和反击的中国,又加入了“不能干涉别国内政”的内容。作为南联盟的忠实盟友,1999年5月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也被美国飞机空袭,造成我方人员伤亡。从而拉开了全国反美的序幕。
就是到了2000年,当米洛舍维奇在竞选中落败时,我国仍然还在为其辩护:“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借科索沃问题对主权国家南斯拉夫动武,这严重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开创了极其危险的武装干涉别国内政的先例”。并且说:“‘人权高于主权’的新干涉主义不仅解决不了所谓的人权问题,反而会使原有的矛盾进一步复杂化,造成巨大的灾难;《联合国宪章》中有关主权平等、不干涉别国内政等基本原则不仅没有过时,而且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1年4月,米洛舍维奇因涉嫌“滥用职权与合伙犯罪”被塞尔维亚警方逮捕入狱。6月被引渡到海牙前南战犯国际法庭,最终于2006年3月死于狱中。而他的同伙前内务部长、卫生与社会部长则相继畏罪自杀。这样的一场论争,才稍为缓和。
直到911之后,美国发起第二次伊拉克战争,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中投了反对票,最后美国及其盟友只能越过联合国,对伊拉克发起了第二次伊拉克战争,萨达姆政府崩溃之后,这个“人权”与“主权”之争,才算告一段落。
三、“倒退”了还是“进步”了之争
随着人权思想的广泛传播,中国的人权意识也逐步地得以确立。由80年代末,把人权视为别有用心,把民主自由视为乱源的主流意识,逐步过渡到了承认人权方面“有过失但却还是有进步”上。2004年2月26日,美国国务院发表的《2003年国别人权报告》中国部分用大量的篇幅,指责“中国政府的人权纪录仍然糟糕,继续大量和严重地侵犯人权”,“本年度在一些关键的人权领域出现倒退”。3月23日,美国国务院宣布决定在联合国第60届人权会上提出反华提案时,再次指责“中国人权状况在过去一年出现退步”。3月24日,美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会上又一次老调重谈,攻击中国人权状况“倒退”。
由此,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我国第7份人权白皮书:《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 在这篇重要的中国的人权报告中,我国提出,中国政府已经“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并扩大了宪法中的公民权利等成果。并且还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51件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国务院制定了966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现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和人权法律保障体系,社会生活各领域和公民各方面基本权利的保障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这份白皮书划时代的意义还在于,此时我国已经把人权视为一个正面的价值观,而与过去的“人权欺骗论”、“别有用心论”和“人权与生存权和发展权论”迥异:即是已经确定人权,对于我们中国同样的具有的普世的价值。
白皮书不仅肯定了人权的普世价值,同时也指明了人权的发展方向。那就是“退步”与“进步”的指向。文中指出,“在过去的一年里,中国在关键的人权领域不是如美国所指责的那样“倒退”了,而是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中国人权的主流是进步而不是倒退,中国人民享受的人权是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充分,而不是越来越受侵害、越来越受压制。这是任何不带政治偏见的人都不能否认的客观事实。
这份白皮书,还承认了我们存在的问题,显得客观而富进取:“当然,中国的人权状况并非十全十美。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基础比较薄弱、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尽管中国政府为促进和保障人权作出了巨大努力,但是,受自然、历史和发展水平的制约,中国的人权状况的确还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重要的是,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正在采取有力的立法、司法、行政和政策措施,不断改善人权状况。可以肯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中国的人权状况也将越来越好”。
2004年,可以说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尽管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改革的步伐不是最快的时期,但是在这一阶段,“人权”概念已正式写入宪法,而且出台了一大批与人权相关的法律。而且,为这一期间的一系列事件,如孙志刚事件、奈祥林事件和其后的嘉禾折迁事件等提出了一个较客观的指向,更是从根本上开始关注人权,进一步发展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等崭新的阶段提供了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