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代理人激励合同探析
——基于水电投资建设中的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
付 强
【摘要】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研究水电投资中委托人(业主)将多任务委托于多代理人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分析各代理人行为的基础上,尝试选择和设计针对多任务委托、多代理人个体和多代理人团队的激励合同。
【关键词】 水电投资 多代理人 代理人行为 激励合同
Abstract:Use Principal﹠Agent theory study Hydropower owner trust commission agent relation that agents form many task in making the investment,On the basis of each analyse agents behavioring , try to choose and design to many tasks individuals of trusting , many agents and the incentive contracts of many agents groups.
Keywords: Hydropower Investment many agent Agent action Incentive contract
水电投资管理中主要采用“四制”模式,即业主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业主在投资过程中,如何有效利用“四制”模式来协调和激励参与投资建设的相关利益主体如勘设单位、监理人和承包商,按照业主意愿提高效率,努力实现在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成本)等方面的多任务目标,已成为困扰业主的重要问题。
一、 水电投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及相关主体行为分析
(一)委托代理理论
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在信息经济学中将拥有私有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agent),不拥有私有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principal)。非对称信息可从两个角度划分:从非对称信息发生的时间看,事前非对称的是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事后非对称的道德风险 (moral hazard)代理问题;从非对称信息的内容看,可能是参与人的行动或知识等的代理问题。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代理人存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趋向,委托人想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到代理人的行动,而只能观测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因素决定的反映代理人行动不完全信息的一些随机变量,这种行动和信息也会具有事后的不可验证性。委托人不得不对代理人行为后果而产生的代理成本承担风险。委托代理理论的两个结论是:一是在任何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约束而使委托人预期最大化的激励合约中,代理人都必须承担部分风险;二是如果代理人是风险中性者,可使代理人承受完全风险(即成为唯一的效用收益者)来达到最优激励效果。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是指代理人从接受委托中得到的期望效用收益不小于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是由其所面临的其他市场机会决定的);激励相容约束是指代理人愿选择能获得自身效用收益最大化并符合委托人期望的行为。[5]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实质是两者围绕着风险和效用收益分配所做出的一种契约形式的制度安排,委托代理理论的目的是分析不对称信息下的激励问题,所以,委托人主要考虑如何设计优化的合同来激励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期望的行为,以达到或实现帕累托效率改善的目的。[6]
(二)水电投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业主一般将计划投资建设的水电项目按照时序和市场竞争的需求,获得最终的电力产品及销售的实现,委托勘设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并依据勘设的结果,将水电站委托给承包商进行建设以使业主形成电力产品的生产能力,委托监理人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在此过程中,业主将投资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和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承包商及其监理人,这样业主对外委托项目的建设内容成为参与建设相关主体的“公共信息”,而除业主之外的其他参与人在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并不包含在“公共信息”之内的信息就成为“私有信息”。就此,将在建设过程中不拥有私有信息的参与人—业主称为委托人,而将拥有私有信息的项目建设参与人如勘设单位、监理人和承包商称为代理人,由此形成了一个委托人(业主)与多个代理人(勘设单位、监理人和承包商)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业主与承包商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业主与多代理人间委托代理关系的主线,业主与勘设单位和监理人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围绕这条主线而展开的(如下图示):
业主与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图示
(三)委托人、代理人行为分析
1、委托代理关系中相关主体的行为分析
(1)业主
业主作为委托人存在追求综合经营绩效最大化的内外约束,为达到多任务投资目标,将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成本)的多任务向与此相关的多代理人进行委托,由于委托人与各代理人之间的效用收益的不一致,委托人与各代理人之间必然存在着以合同交易体现的博弈行为,在博弈中,委托人期望代理人以委托人可接受的成本实现委托的多任务目标,而代理人则希望在实现自身效用收益最大化导向下,从多任务委托中获得最大利润,同时自身付出相对较小的成本,委托人与各代理人在围绕风险和收益的均衡实现问题上,进行着一次或多次重复的博弈(合同交易)行为。本特•霍姆斯特罗姆(Bengt Holmstorm ,委托代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和保罗•米尔格罗姆(Paul Milgrom)从激励代理人角度分析认为,委托人有几项不同任务交给几个代理人(或一个)去做,激励报酬不仅能配置风险和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也能指导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可表现在实际投入的资源状况及效率)在其所承担的各项责任中的配置,而激励合同的设计是控制激励的一个重要工具。[4]同时,由于多代理人的存在,各代理人之间也存在的不同程度合作或串谋行为,将降低委托人在各代理人间进行协调所付出的成本,或将影响委托人实现多任务投资目标的成本。
业主对代理人委托的多任务目标有效性依赖于下面问题的解决:一是其代理人—勘设单位所提供勘察设计内容所包含非对称信息的完备程度和准确性等问题。如果信息完备程度较低,则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委托目标和内容的不确定性如改变委托内容等,同时,也为代理人签约前逆向选择即隐瞒信息获得委托权利,签约后产生道德风险(或机会主义),并不按照业主的意愿选择行动提供了条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给业主带来风险波动,致使代理人将风险波动所产生的风险成本转化为其效用收益(如利润),同时成为业主在水电投资过程中内生风险的重要来源,是风险管理的重点之一;二是委托人实施多任务委托目标的能力。如委托人内部组织的激励机制存在缺失,则可能发生委托人代表与各代理人间的串谋行为。三是委托人也是需要激励的。如果各代理人基本上都能如约实现委托的人的多任务目标,这对委托人来说也是一种激励。
(2)勘设单位
在当前的水电投资市场中,由于强化了业主对勘设单位的需求,使业主与勘设单位的市场供求关系严重不平衡,勘设单位难以按照业主的要求在较短时间内进行全面、细致和准确的勘设工作,其为业主进行投资委托所需的公共信息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完备性。同时,由于电力体制改革前历史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勘设单位因较长时间对一些流域进行勘测调查,相对其他单位而言就具有一定的信息垄断优势,加大了业主获取公共信息的成本。由于勘设单位在市场中相对于业主的强势地位,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使本应通过业主对其他代理人委托的公共信息,部分的通过勘设单位与承包商等其他代理人的串谋行为而弱化或虚化业主的委托人地位(如图中勘设单位与承包商间的虚线箭头),这就是一般说的承包商认勘设单位而不认业主的现象,是逆向选择或机会主义行为。当然在如业主与勘设单位的市场供求关系较平衡或其他适宜的条件下,也可能在经业主的许可下,产生设计—承包商施工于一体的项目建设(EPC)模式(如图中虚线箭头示),可缩短委托代理链,降低交易成本。
所以,业主对其的激励将不仅要考虑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即勘设单位拒绝业主的委托而从其他业主处获得收益的条件下,高于其机会成本损失的激励报酬,还要权衡这种激励报酬相对于业主所具有的有限信息程度下预期合同交易后的风险成本大小,即大于市场平均的激励报酬,小于业主可承受的风险成本。
(3)承包商
承包商是在业主委托下完成多任务目标的主要承载体和实施者,其行为后果决定了业主的投资目标实现能力和程度,所以,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业主与多代理人间委托代理关系的主线。在合同交易中,承包商就显性或隐性的风险和效用收益分担问题进行一次或多次的博弈,其行为即可减少委托人风险成本,也可将委托人的信息租金转化为自身收益。所以,承包商如何如约遵照业主的激励条件下执行合同,是业主重点关注的问题。
承包商为完成委托人的多任务,一方面可能与业主和其他代理人进行合作,努力完成任务,另一方面也可能刻意营造或保护自身的私有信息来形成垄断优势,成为与其他代理人进行串谋行为的主要发起者,人为增加业主的成本来提高自身的收益。
(4)监理人
业主与监理人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是业主不能完全观察承包商在合同交易中的全部行为是否按照业主的多任务要求行动,因而委托监理人这样的专业化组织来代表业主对承包商的合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以此提供更多的有关代理人的行动选择信息(如图中监理人与委托人和承包商之间的箭头所示)。这种监督形式,也是业主对承包商可能带来的成本增加与监督成本间比较的结果,其中也包含了监理人市场的供求关系给业主带来的较低监督成本预期。但是,监理人作为代理人也存在追求自身效用收益最大化的趋向,当业主所愿付出的监督成本低于其预期收益时,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机率就较高,特别是在此情况下易迎合承包商的串谋行为。反之,则有助于降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交易成本。
2、 代理人之间的行为关系
委托人想监督或观察到代理人的全部过程变量特征,委托人要付出高昂的信息成本,用代理人监督代理人,则可以降低委托人的监督成本。Hal varian 也认为,在多代理人的关系环境中,代理人监督或观察代理人的特征或努力水平的成本则相对较低,同时也有助于揭示和比较代理人的劳动生产率。[3]
因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即可能成为一种激励机制,也可能因他们的串谋而增加委托人的代理成本。代理人间可能形成几种行为关系:(1)代理人间的合作行为可降低代理人的私有信息的垄断程度,增加合同交易中业主与各代理人间的信息对称度,减少业主的信息租金支出。如勘设单位增加设代力量和工作强度,监理工程师尽职的代表业主行使监督职能,及时协调和解决现场问题,承包商及时诚信的反馈信息。(2)参与业主项目投资的各细分代理人市场内的相互排他性竞争,以及内部市场与潜在外部市场间的竞争,则可能以显性或隐性的监督形式降低了业主的代理成本支付。(3)代理人间或多或少的串谋活动,人为加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事后不可验证性来获取自身收益,增加业主的代理成本支付。
二、 多代理人激励合同的选择和设计
上述分析可见,在一个委托人(有多任务委托)与多代理人情形下,不对称信息不仅影响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也会影响到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如多任务委托下代理人的努力程度问题;代理人间的合作即减少代理成本,也可能形成相互搭便车的问题;代理人间的相互竞争即减轻了委托人的信息约束并减轻了代理人的信息租金,又可能形成串谋等问题。此时,委托人需要考虑选择和设计可观察各任务的变量进入激励合同来使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达到委托人的期望目标。这种激励合同不仅要对代理人个体进行激励,还要考虑串谋所形成的显性或隐性的团队激励问题。[4]
在考虑信息不对称、外部环境和风险分担等约束条件下,委托人要选择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激励合同,按照帕累托效率改进即在不降低对方的效用收益水平条件下获得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多种激励合同机制以激励代理人按照业主的意愿选择相应的行动,在达到和满足代理人的预期效用收益的同时,也最大化委托人的期望效用收益。据此,下面尝试从建立在代理人业绩信息对称基础上的激励合同着手,在多任务委托、代理人个体激励和代理人团队激励方面对激励合同机制进行选择和设计:
(一) 多任务委托下的激励合同
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中,各任务目标间可能存在互补性或互替性,同时,代理人对实现各任务所采取的努力水平取决于可能获得的预期效用收益分布和成本分布。努力水平有三种程度:对所有任务都施加高努力,或只对个别任务努力,或完全不努力。当任务是互补的,代理人将努力完成每个任务,相反,如是互替的,则可能仅侧重选择执行对自己有效用收益的个别任务,或其他的任务就完全不努力,并将不努力完成的任务归咎于外部环境的影响,从而导致多任务委托中的资源配置扭曲。这样,委托人就要根据多任务间的关联性,考虑较优的激励合同来激励代理人进行较优的努力组合。
水电投资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成本)多任务目标组合,从业主的投资目标分析,目标的达成是这些任务互补所形成的整体效应,但从代理人角度来看,这些任务之间是具有相互替代效应的,如果在质量方面投入努力,可能导致进度减慢,投资增加,不仅增加了代理人的成本支出,而且还可能影响代理人实现业主的委托目标,其结果是代理人从效用收益角度评估后,可能只选择和努力完成个别的任务后,对其他的任务就缺乏努力。所以,激励合同的选择和设计可从将业主互补任务目标也转化为代理人的互补性任务,激励代理人在多任务间进行努力组合而选择业主希望的行动。这样,激励合同机制的设计可考虑从几个方面进行:
(1)显性激励机制。就是业主将要委托的多任务目标如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选取并形成可观测的综合多任务衡量指标体系,来衡量代理人全面完成多任务目标的绩效,并根据代理人的行动结果来奖惩代理人。合同设计上可采用:一是分项分解在可执行的交易合同中,当代理人达到约定的衡量指标,其可获得相应的分项激励报酬,二是合同交易结束时评价代理人如果全部达到约定的综合多任务绩效指标,则获得多任务整体完成的整体激励报酬。
(2)代理人市场声誉机制激励。就是利用代理人市场对代理人行为的约束,使其在面临市场供求关系的条件下,通过现期的努力对终期业绩的影响来改进市场对代理人能力的判断,即要努力实现显性激励合同所带来的现实收益,又要为不断改进自己在市场中的声誉,获得未来收益而努力实现委托人的意愿。业主一方面可根据代理人执行显性激励合同的绩效水平,使其成为业主流域开发投资市场中一定条件下的优先合作伙伴,另一方面通过在外部市场对代理人执行合同绩效的披露,潜在增加或降低其在外部市场的声誉及获取交易合同的机会,抑制其偷懒的动机。
(3)“棘轮效应”激励机制。这种机制可建立在一个合同内和业主的流域投资市场内。在一个合同中,可将业主的多任务目标进行多层次的价值分解和设计,在不同的时间阶段,达到多任务目标将在下一阶段实施多任务时得到一定的补偿,反之,不能达到阶段性目标则需付出较高的违约成本;在流域市场内,当代理人一个合同交易后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将获得在业绩和信誉方面的积累,同时,也增大获得下一个合同的机率,形成多次动态合同交易(博弈)方面的累进式分段激励效果,逐渐也降低了双方的交易成本和专用性资产投资。
所以,对多任务目标下的激励合同,主要是通过正向激励机制的建立,促使代理人为可实现的预期目标任务而依委托人的期望努力,但也应注意需要代理努力的程度与达到的目标有适宜的匹配,否则会弱化激励。
(二) 代理人个体激励合同
代理人参与水电投资建设,一般是基于自身可投入的专用性资产程度、专业能力在水电投资建设中的角色和地位、以及预期的风险和效用收益分配在外部市场中的机会成本比较等多种因素,所以,委托人从投资目标的可实现程度出发,根据需要选择各代理人并针对不同的代理人特点,通过对代理人个体激励合同的设计和实施来达到目标。
代理人个体激励合同的设计包括:(1)由于勘设单位处于较严重的供小于求的不平衡关系中,其可参照的激励约束相容的外部市场机会成本较高,同时,其提供内部市场交易所需公共信息的完备程度决定了委托人的风险成本和合同执行成本大小,因而,在现阶段对勘设单位的激励应是强激励的,应高于其在外部市场可参照的影子成本,但是,如果内部市场的市场容量和增长潜力而导致较长的潜在可交易周期,固定加分成制的长期合同也是一种较有效的激励方式。(2)监理人市场可比较的外部市场机会成本比勘设单位较低,其激励可选择略高于外部市场的激励报酬的中等强度激励,较关键的是在合同中不仅要明确其代表委托人行使的监督职能和角色,还应在合同执行中充分体现其作用,否则,将增加委托人重复监督的成本。(3)承包商可选择中等强度的激励。如对一次性交易且又是关键项目的承包商,可用较高强度的激励;对需要进行多次合同交易的承包商,可采用阶段式激励合同;对专业能力较强,可实施横向或纵向一体化项目建设的承包商,可采用总承包制方式的激励,通过增加其可交易的范围来实现预期效用收益。
(三) 代理人团队激励合同
当不同的代理人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存在一些共同的因素影响如供求关系、产业政策、流域投资市场内的公共信息环境等,且具有较足够的统计量条件下,使用“相对业绩比较”机制,即代理人的激励报酬不仅依赖于自己的业绩而且也依赖于其他代理人的业绩,这样,可弱化代理人对自身业绩评价上的虚高作用,强化激励机制,减少委托人的交易成本。
勘设单位提供的公共信息是投资建设和合同交易的基础,其业绩与承包商、监理人的业绩也是相互密切关联的。信息的完备程度决定了业主的风险成本大小,同时也决定了承包商将业主的风险成本转化为收益的机率,以及增加了监理人监督的难易程度。所以,如在评价承包商或监理人执行合同的绩效时,也应厘清与勘设单位提供公共信息完备程度的关联性;如非勘设单位的原因,则承包商的业绩就与监理人的监督效率相关,等等。故对代理人团队的激励合同可考虑通过制定公共的激励合同如合同绩效评价体系或在个体合同中说明代理人之间的业绩关系,来激励代理人共同努力去完成目标。
由于代理人之间的业绩的相关性,也可考虑引用“相对业绩比较”的特殊形式—锦标赛制,其作用是可剔除更多的不确定因素而使业主对代理人努力水平的判断更为准确,充分利用对代理人的可观测变量所包含的信息。如将代理人的相对业绩排序与其个体绝对业绩变量结合起来,达到委托人的绩效评价标准,即可获得直接的激励报酬,又可获得潜在的内外部市场交易机会。
三、 结论及启示
综上分析,本文的结论是:
1、由于水电投资中非对称信息的客观存在,业主多任务投资目标委托与参加水电项目投资建设的多个代理人形成较复杂的一个委托人有多个任务委托给多个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形式,增加了业主要求多代理人按照其意愿选择行动和努力的激励难度。
2、多代理人的激励合同的选择和设计,应在多任务目标委托的框架下,设计和实施有效、合理和有针对性的对代理人个体和代理人团体的激励合同机制,最终即使它们按照业主期望的行动和努力去实现多任务目标,又实现自身的效用收益预期。
3、本文的分析也隐含了业主与代理人个体及其团队的激励合同实质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的制度安排,如果这种制度安排能够在业主所具有的流域投资市场范围的制度环境如公共激励合同相结合,两者形成良性的互动或合理的匹配,不仅使单个投资项目的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和提高,还促使业主在流域投资市场内整合资源能力的提高,有效降低单个投资项目内和流域投资市场内的交易成本,间接提高流域投资市场整体的竞争力。
籍此,可得到如下启示:
1、合同管理的绩效应体现在对内外部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方面,在实现业主多任务目标的同时,还能降低交易成本。
2、勘设单位提供公共信息的完备程度决定了业主与代理人间的信息非对称程度,是产生内生风险的源头,因而,风险管理的重点之一应是对设计的管理问题。
3、公共激励合同机制的设计,可观测变量及绩效目标选取是重点和难点,它即是一种代理人绩效评价体系,也是对代理效率的反映。
4、委托人内部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将抑制可能存在的委托人作用弱化或委托人缺位问题,与此相对应,代理人团队激励也不可缺少。
参考文献:
[1] Bengt Holmstorm和 Paul Milgrom,“Multitask Principal-Agent Analyses:Incentive Contracts Asset Owenershop,and Job Design,”Journal of Law,Economic,and Organization7(1991):PP.24—52. 译载《企业的经济性质》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 本特•霍姆斯特罗姆(Bengt Holmstorm) 《管制代理人间的交易》 埃瑞克•G•菲吕博顿 鲁道夫•瑞切特编 孙经纬 译载 《新制度经济学》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Hal varian 《用代理人监督代理人》摘自 (同上)
[4] 让-雅克•拉丰和大卫•马赫蒂摩著 陈志俊 李艳 单萍萍译《激励理论—委托代理模型(第一卷)》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2年6月
[5] 张维迎,1996 《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经济研究》第9期
[6] 张维迎 《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P397-408 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