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社保基金所得免税。对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证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的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5号)
71.储备业务所得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63号)
72.奖金免税。对“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奖学生所在学校或青少年科技馆获得的奖金,可视同捐赠,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2]1087号)
73.新办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的,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82号)
74.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15号)
75.青藏铁路建设所得免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以及临时管理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加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企业,凡按财税[2003]128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可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28号)
76.转制科研机构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国务院部门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37号)
77.香港中银集团股权转让所得免税。对中国银行所属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将其所属8家银行的香港分行及其2家的深圳分行、宝生银行、华侨商业银行、南洋商业银行、集友银行以及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的整体净资产,分步换取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中银香港(BVI)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股权,其上述以股权形式支付的整体资产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26号)
78.香港中银集团重组房地产评估增值所得免税。对在香港中银集团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予以免征。(财税[2003]126号)
79.中国银行投资收益免税。对中国银行在此次上市过程中,出售其所持有的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老股获得的投资收益,直接全额转增中国银行国家资本金,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26号)
80.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免税。凡在2005年底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财税[2003]192号)
81.资产评估增值免税。对中国华润总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予以免征。对该公司将增值所得再注入华润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可计提折旧或摊销。(财税[2003]214号)
82.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 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额×100%)×2. (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83.新办商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底止,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位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数×100%)×2. (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84.现有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年内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征30%. (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85.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208号、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收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86.批零兼营的商业零售企业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于从事商品零售业务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当年扣减不足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至2005年底止。(财税[2003]133号、财税[2003]192号)
87.中国奥委会及组委会取得收入免税。对中国奥委会取得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0号)
88.安置军转干部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26号)
89.国际航空电讯协会收费不征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向中国境内会员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信息处理费和管理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1]217号)
71.储备业务所得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63号)
72.奖金免税。对“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奖学生所在学校或青少年科技馆获得的奖金,可视同捐赠,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2]1087号)
73.新办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的,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82号)
74.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15号)
75.青藏铁路建设所得免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以及临时管理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加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企业,凡按财税[2003]128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可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28号)
76.转制科研机构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国务院部门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37号)
77.香港中银集团股权转让所得免税。对中国银行所属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将其所属8家银行的香港分行及其2家的深圳分行、宝生银行、华侨商业银行、南洋商业银行、集友银行以及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的整体净资产,分步换取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中银香港(BVI)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股权,其上述以股权形式支付的整体资产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26号)
78.香港中银集团重组房地产评估增值所得免税。对在香港中银集团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予以免征。(财税[2003]126号)
79.中国银行投资收益免税。对中国银行在此次上市过程中,出售其所持有的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老股获得的投资收益,直接全额转增中国银行国家资本金,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26号)
80.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免税。凡在2005年底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财税[2003]192号)
81.资产评估增值免税。对中国华润总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予以免征。对该公司将增值所得再注入华润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可计提折旧或摊销。(财税[2003]214号)
82.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 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额×100%)×2. (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83.新办商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底止,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位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数×100%)×2. (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84.现有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年内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征30%. (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85.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208号、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收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86.批零兼营的商业零售企业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于从事商品零售业务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当年扣减不足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至2005年底止。(财税[2003]133号、财税[2003]192号)
87.中国奥委会及组委会取得收入免税。对中国奥委会取得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0号)
88.安置军转干部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26号)
89.国际航空电讯协会收费不征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向中国境内会员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信息处理费和管理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1]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