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绝对不能自创权力


    官员的权力从何而来? 这似乎太容易了: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但事实上很复杂,而且一旦到实际生活中,就更是容易让人犯糊涂。

 

一、不管如何需要,法律都需要得到授权

 

    26日(20060626),去了趟外地,正在餐馆用餐的时候,接到了一家省报编辑的电话采访。他谈起国际禁毒日他们需要做个这方面专题。他说,现在除了一些我们认定的一些毒品之外,又出现了不少新的化学合成的“新型毒品”,对于涉及这些新型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犯罪,目前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因此严重地影响了对制贩“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如何打击这种违法犯罪就需要在理论上给予解决。听他的一番述说之后,这倒是触到了我的敏感神经,这个事我倒是早就想说说了。

    我的回答似乎令他有点失望。我说,我们的法律往往有一个“兜底条款”,也即是对新出现的情况,留下了一个空间。在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对毒品的界定除有明确的规定外,其实也有这种“兜底条款”,那就是“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其实,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犯罪的界定是需要“公布”才能成立的。因此,所谓“新型毒品”概念,事实上在法律上是一个“伪概念”,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界定之前,尽管它的对人的危害如何大,都不能因此就称其为“毒品”。那么如何才能使这种危害现象得到解决呢?那就需要立法或对法律进行修改或概念的扩大解释,以达到从法律上来得到解决的目的。

    这时,这位老兄有点急了。他说这样的言论如果在这样一个时间、在一个省报中出现,似乎不是太合适。因为,我们现在要谈的是如何来根治这种现象。我说,尽管我的提法不合时宜,但是确实从法理上只能如此来进行解释。

    我说,我为什么还要提这个呢?最根本的原因是,我们的法律,事实上就是一个对官员的权力的授予形式。既然是需要全国人民遵守的法律,那么必然是经过全体人民认可、授权才得以成立。因为负有社会管理职责的社会管理者(也即是官员),他们不能创造权力,而只有当人民给予其授权,然后才能“公布”。这种公布,其实包含着两层意思:对“权力来源”合法的“公示”;对全国人民行为规范的公示。这样,才可以形成合乎宪法的法律,成为全国人民不论官民、主仆,都应遵守的规范。

      看这位老兄急的,我也没有再继续说下去。


二、关于钟南山言论的诘问


    其实我还有很多话要说,我要说的是,特别是在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的时候,法之大者,必然更需慎之又慎。

    我们知道,在涉及到利益的分配上,我们就是想有所参与,只怕“公仆”们都不会让我们参与、甚至早就悄悄地他们就把什么都给“转移”了,我们还不知道呢。谓女不信,你只看《物权法(草案)》是经过我们“广泛讨论”了,那么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收购问题的相关法规,有我们讨论的余地吗?

    现在不是又出来个杜绝新闻监督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将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这样一个重要的法律,这样一个把官员直接充当媒体“监督者”的法律,是不是也让我们“广泛讨论”过呢?——人家可不是三步并着两步走,莫名其妙就“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

    因此说,在有限的空间之内,当我们还有发言权的时候,我们就应该讲实话、讲真话。特别是当我们和官员同样感同身受、很难得地达到“同仇敌慨”了的时候,更是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

    因为,只到这时候,一旦官员们顺势地夹入一些他们的“私货”,我们往往不但不会反对,反而会极力拥护。而无法无天,也往往就是在这样的时候出现的——毒品犯罪,谁不深恶痛绝?如果此时官员也违法地认定其为“新型毒品”,你就是把这些祸国殃民的涉案者,全抓了杀头了也好呢,只要根治得了,不是大好事一件?——殊不知,我们的法治,就是往往在这个时候给破坏的。而最终的受害者,却是我们自己。

    前几天,广州一家医院的名医钟南山先生,不就是因为其手提包被抢,就提出需要重拾“收容谴送制度”、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好人为本“吗?

    我不知道钟医生是不是真的是土生土长的广东人。不过,即使是真的一连数代都长居广州,却也并不能解决问题。比如,他出门在外,却忘带了《身份证》,就会不会也当作坏人抓起来,我看就说不定!

    或者,你会认为:在中国,谁不认识钟南山啊。确实如此,不过,你作为一个外地人,同时,年纪也与钟医生相仿,当收容制度又卷土重来之时,“人民警察”也要把你当坏人抓起来的时候,你是不是只说“我是钟南山”,就可以得以逃脱“重拳铁爪”呢?

    而且,久而久之,当真正的钟南山,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出现在广州街头,受到人民警察追捕的时候,当他说出“我是钟南山!”,会不会换来“我还是钟北山呢!”,然后一通哨棒,打得皮开肉绽,末了发现打错了对象,通知他们医院带300元(这可是当年广东省规定的程序)到派救护车去接人呢?

    ——恐怕到时候,钟医生会说:“就是打死我,也不是钟南山”了吧?
     
    ——不要以为法律是只管”坏人“的,她同时也管得了医生!


三、官员的权力何来?


    现在可以总结一下了。官员事实上是属于“公仆”的范畴,这似乎是没有疑问的。如果说国家的法律由官员自己制订、自己“创造”(设),甚至官员的一句话就是“法律”;官员官阶的大小,由官员自己相互私相授予;人民没有话语权、选举权,而官员却个个自称自己就是代表。。。。。。那么,这个国家就已经发生了一个根本的变化:这个国家,就只是官员的国家——官员就是国家的”主人“,而人民则是官员的“公仆”。因此,官员的大小,就是指管领了多少“公仆”、钱财甚至领土——官做得越大,管的“公仆”就越多、拥有的钱财就越多、他的领土的面积就越大了。也就是说,事实上这样的国家,只不过还是停留在“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的发展阶段。

    而如果是一个法治国家(还不提什么民主国家),人民就必然要有制订法律的权力。这种立法权,是权力,而不是什么“权利”!人民人口众多,只有通过自己选的代理人来行使他们的权力——最终就表现在众多的代理人合而形成“代表”(比如我们的“人大代表”),由这样的真正的”代表“,依人民的意志来制订法律。然后,由这些法律来管束代表们来挑选有着管理才能的人,来行使社会的管理权;由代表依法律规定来罢免、修理一些不称职、贪渎的官员——就象今天发生在台湾、正在进行的立法会罢免总统案一样。

    而所有这一切,就是归结到法律上来了。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的意志的体现就形成了法律。而官员的行为,也一切要来自于对法律的遵守,这种遵守,是人民的一种许可,是人民的通过法律对他们的行为的一种授权。

    ——法律如此重要,你说我能轻易地信口开河呢!不合时宜也得讲真话啊!

 

 (20060627写于大中华首次罢免总统案——台湾立法会表决罢免陈水扁案之夜,0628一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