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尼:只有重罚才能改变我国目前市场的混乱
在我们这种并轨时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人能够保证我们企业和企业家能够按照市场化来操作,这也是不太现实,就是在西方发达法律国家,在面对利益的面前,照样有人敢于博傻,何况我们尚在接轨中的经济发展过程中。
追逐利益是人和企业家的天性,我们不能只拿道德去度量这些企业家和商人,我们今天之所以会有这么多的案件发生,包括我们涉及百姓的食品等等问题的发生和屡禁不住的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成本的问题,既然在追逐利润,那么我们就要用这个利润尺度,来惩罚哪些伤害了社会公众的人,让他们在这种追逐利润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这个成本。
这个成本既可以用钱来处罚,也可以在罚不出钱的时候用自己的自由来抵押,其实这些想通过不法手段来获取暴利的人,不就是为了使自己拥有财富和更充分的自由吗?那么当我们用这种代价去打击这种犯罪,就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我们现在不要去责怪哪些不法分子,是因为我们的法律在惩罚这种犯罪行为的时候太轻了,其实这种行为是在怂恿更多人在侵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一个的国家法律关系到这个国家的现状,并不是我们经济发展过程所一定要付出的代价,只要我们对任何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处罚,有足够的威慑力,我想也不会有那么多的人会去冒这种风险。
这在美国这样的西方国家都是如此,日前处理的几件案件,就是动辄上亿的处罚,而且这种处罚是直接给消费者的赔偿,例如美国杜邦案和微软案以及美国的烟草赔偿案,无不反映出这种社会公众的权力,就是在这种重罚下,也依然会出现这种案件,更何况我们没有重罚的中国经济中。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大对哪些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和商人的重罚,无论这些人的背景是谁,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一步,那么我们今后的市场上依然会有这样和那样恶性案件发生,包括我们的矿难以及危及社会公众安全的食品事件,因为在利益的面前仅靠我们的道德和这种关注是没有作用的。
这跟我们建立更多的法律没有关系,法律不在于多,而在于执行的力度,因为法律总是落后于犯罪,我们不可能制定还没有出现过的犯罪行为,法律是一种防范的武器,仅仅起到的作用是威慑,正真能够阻止这种犯罪行为的一定是重罚。
对于犯罪分子的宽容就是对社会公众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