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运输收入的征管(30)


     外国(地区)的海运企业和航空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从中国港口或机场起运旅客和货物到达目的地所取得的运输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外国起运旅客和货物抵达中国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不在中国纳税。
  
  一、应纳税收入额
  
  对外国海运、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以其在中国起运客货到达目的地的客票收入和货运收入的总额,为应缴纳营业税的收入额。也就是说,对外国海运、空运企业来华从事国际运输的应纳税收入额,以起运地为原则,用单程法进行计算。客票收入包括行李运费、餐费、住宿费等,货运收入包括货物、邮件基本运费及各项附加费收入,不得扣除机场使用费、港口使用费和佣金等项支出。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国航空公司,采取联程经营航空运输,应以其从中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的第一承运人仓单,计算其应纳税的运输收入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
  
  对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采用国际税收通常作法,用核定利润率的方法,计算其应在中国缴纳所得税的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7条的规定,对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按中国境内主管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垢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运输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不低于同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其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
  
  外国海运、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在中国起运客货的运输收入应依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外国海运、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在中国深圳起运客货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按核定利润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照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简化征纳手续,中国对外国海运、航空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采取按应纳税额占运输收入总额的比例为综合税率计算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航空运输,应仅就从中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额,依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应汇总境内外所得,按照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如果合作经营合同规定,中、外双方分取运输收入,除了中方分得的运输收入,应按其所适用的税收法规计算纳税以外,外方分得的运输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合作经营合同规定,中、外双方分取运输利润,应由合作经营企业按运输收入额缴纳营业税。双方各自分得的利润,应分别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包机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其租用外国航空公司飞机所支付的包机费,应视为外国航空公司取得的租金,依照税法规定扣缴所得税。但对外国公司将集装箱租给中国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免征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在采取核定利润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采取综合计征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下,对其支付给出包方的包机费,在计算征税时不得扣除。
  外国航空公司委托中方代售机票而向中方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在按综合计征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下,不得从航空运输收入中扣除。
  
  四、纳税申报与税款扣缴
  
  外国海运、航空企业从中国装载起运客货取得的运输收入,除中国同对方国家签订有互免税收的协定、协议或换文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外,都应当按每次在中国起运客货的运输收入,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综合计征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以承运人(即运费收取人)为纳税义务人。其中,期租船以租船人为纳税人,程租船以船东为纳税人。
  外国海运企业在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应在船舶离开起运港口以后,及时向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最迟不得超过轮船离港后30天。
  外国海运企业委托中国港口外轮代理公司或船务代理公司代为结算收取运费的,应由上述代理公司在结算运费时,直接从承运人的运输收入中扣缴税款。
  外国海运企业从中国起运货物如果是采取按离岸价格结算收取运输费用的,外轮或船务代理公司应在船舶抵港前向该外国海运企业(即承运人)索汇港口使用费备用金的同时,通知其将预计应缴纳的税款一并汇达。船舶离港后,外轮或船务代理公司应将所运载的货物(或旅客)数量(或人数)及时电告承运人回电电报运输总收入和应纳税额时,及时办理纳税手续。各港口外轮或船务代理公司代收税款,不论是从代为结算的运输费中扣缴的税款还是由承运人申报缴纳的税款,都应给纳税人填开征收机关为当地税务局的完税证。外国海运企业的同一艘船舶在中国几个港口运载旅客及货物,应按其在各港口起运客货的运输收入,分别在各个起运港纳税。对外国公司、企业程租外国籍船舶到中国几个港口装运货物,其运费,有的采取净包干的办法,也有的采取包干和增港附加费的办法付给船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无法计算每个港口所装载货物的运费,可以分别彩用以下方式处理:
  1.在采取净包干运费的程租外籍船舶,可以在抵达中国起运货物的第一个港口纳税;
  2.对采取净包干运费外又加收增港附加费的程租外籍船舶、其全部运费收入,可以在最后起运货物的港口纳税。
  外国航空公司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或者虽然设有驻华办事处而没有自办业务权的,对其取得从中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中方协议者或代售机票单位代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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