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率、征收率和计税依据
(一)基本税率和低税率:
根据“中性”的原则,中国现行增值税的税率只设两档:一档是基本税率,为17%,一档是低税率,为13%。除了增值税条例规定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和另有调整规定以外,其他应税货物和劳务适用17%的基本税率。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除了另有规定外,可以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增值税条例规定适用低税率13%的货物,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人民生活必需品。其中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 、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民用煤炭制品。这些货物不仅个人家庭用,企事业等单位也用,有些还属于工业原料,但主要是人民生活所用。依照规定,不分使用对象,都适用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图书、报纸、杂志。
3.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其中“农机”,是指用于农业(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生产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诸如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不包括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业运输机械(不包括农用汽车)、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限3缸及其以下油缸数的)、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不包括机动渔船)、林业机械(不包括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以及犁、锄、镰等小农具等。上述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机动渔船和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以及农机零部件,不适用低税率,应按基本税率征税。
基本税率和低税率的适用范围,是按货物类别划定的,而不是按流转环节确定的。增值税条例所列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不论是生产环节还是批发、零售环节,都适用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适用不同的税率。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征收率及其适用范围:
增值税条例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按征收率6%、4%计算应纳税额(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及其应纳税额计算的有关事项,将在以后章节中述及)。这表明,增值税征收率的标准率为6%、4%。
征收率的适用范围,除了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目前还适用于:
1.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自1998年8月1日调减为4%。
2.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以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以下小型水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销售自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