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解读:时间、纳税地点规定(10)


     四、时间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会计一般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在具体确认时,应针对具体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工具)来确认。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和期限: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期限: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纳税地点

 

为了保证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搞活商品流通的特点以及不同情况,税法具体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如下: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回原地照章计税。对擅自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