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时间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会计一般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在具体确认时,应针对具体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工具)来确认。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和期限: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期限: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