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篇四章三节:国际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公约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涉外产品责任案例的增多,西方工业化国家都先后制定了各自的产品责任法。现在国际上已有三个地区性的关于产品责任法的公约:《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和《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草案》。

    一、《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

    1976年欧洲理事会讨论并通过了该公约。该公约共有17条,其主要内容是:

    1、工约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2、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人身伤害与死亡,不包括对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3、生产者不能以客观技术水平限制作为抗辩理由。生产者包括制造商,产品进口商或将其名字、商标等标志在产品上的人。

    4、公约规定了两个实效:一个是受损害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实效为期三年,从受害者的当事人发现或理应发现损害之日起算,另一个是“生产者对其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有效期为十年,从产品投放市场时算起。

    5、如果生产者能证明:A、该产品不是他投入市场的,B、他的产品在投入市场时,所造成损害的缺点或缺陷病不存在,而且是以后发生的,则生产者可以免责。

    6、公约附近中规定缔约国可以声明保留由国内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权利,但对每一死者或遭到人身伤害的赔偿限额不得少于相当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7万特别提款权的国内货币,有相同缺陷的同一产品造成的全部损害赔偿不得少于相当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1000万特别提款权的国内货币。

    二、《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

    又称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197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该公约包括公约适用范围,准据法的确定和准据法的内容等。

    三、《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草案》

    为了统一产品责任的法律,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76年通过了使成员国产品责任法互相接近的指令草案。该草案共有9条,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对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2、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对财产造成的损失。

    3、生产者是指:成品的制造者,零部件或原材料的供应者及任何将其商号名称或商标标志在产品上的人;任何把产品输入到欧共体的人都被认作是该产品的生产者,但流通环节中的卖方如批发商,零售商都不包括在内。

    4、该草案规定了与欧洲公约一样的两个实效。

    5、对生产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