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的保障与投资功能不能总混为一谈


住房的保障与投资功能不能总混为一谈

 

    近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束克欣表示,国家应调整目前鼓励全民买房的住房政策导向,倡导中低收入家庭租房居住。这条新闻发表后,引起了各种媒体众多读者的群情激昂的讨伐。同样遭到抨击的还有国家统计局的新闻发言人郑京平。他表示,不能直接把商品房价格纳入居民消费居住类商品价格里去,因为商品住宅是一个很特殊的商品,它既具有消费功能,而更多地具有投资功能。评论认为,对大多数人而言,一房安居尚且难求,对多数人而言,住房怎能被视为投资品呢?

    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一些关于住房的基本概念,比如什么是住房,什么是保障性住房,什么又是投资性住房。而这些概念的背后则是政府的责任问题。在住房体制改革后,我国市场上主要有两种房源,一是商品房,二是所谓的“经济适用房”。除了在出售方面的很少区别外,这两种住宅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也可以说,两者都既可以说是投资品,也可以说是社会保障品,这种状况导致的是“经济适用房不经济”,使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条件无法得到有效改善。没有廉价的政府主导的租房市场,人们没有理由不砸锅卖铁去买房,因为每个人都是“经济人”。在北京等大城市,租房的惨烈甚至远远要超过透支贷款买房的“房奴”———房租并不比每月的分期付款少,还要经常面临搬家的麻烦和子女入学困难等问题。笔者以为,束克欣遭到众多的抨击的其实并不是他的观点,而是人们对他所代表的政府部门在房市调控中的无力的失望。

    在我国,长期计划经济时期使人们住房需求处于一种压抑的状态,近年的住房改革使这种几十年压抑的需求猛烈释放出来,也就有了房价的大幅攀升和各地楼盘的遍地开花。但即使如此,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房地产市场处于一个初级的发展阶段,而在初级发展阶段,在人们住房需求普遍没有得到很好满足的情况下,政府的责任是不能推卸的。以英国为例,虽然目前英国的住房自有率在欧洲还比较高,但二战以后的1946年~1979年间,政府建房占建房总量的比重分别为49%和45.3%。最高的1946年~1951年间,主要城市的政府建房量达建房总量的78%。政府建房极大地促进了英国的住房供应,对于解决当时的住房短缺问题,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较低问题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居民的普遍欢迎。政府建房也成为英国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英国福利社会的支柱之一。1980年,撒切尔政府开始通过公房出售的方式改革原有的公房使用制度,住房私有化水平才上升的。但英国的经验启示我们,在住房需求没有得到应有满足的阶段,政府要实实在在地去解决住房问题,而不是把矛盾都推给市场。也只有保障性住房充分发展之后,住房才真正可以称得上是投资品。

    市场是残酷的,房地产商牟取暴利是他们的本性使然。要真正把房价降下来,使人民群众真正有房可住,政府必须能拿得出房地产商相博弈的“真金白银”。可是,在目前我国政府提供的廉租房还非常有限,根本不足以在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方面发挥任何作用。根据建设部前不久通报的全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目前尚有70个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而已实施者情况也未见得很理想,主要表现为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廉租房覆盖面小、廉租房制度不完善等。如此看来,现在政府迫切应该做的应该是解决廉租住房的来源问题,而不仅仅是“倡导”和“建议”。对于国家统计局而言,我记得有一个笑话讲,有人去看病,医生照书判症,说这个男士得的是妇科病。病人质疑时,他不说他判断错了,反说病人生错了病。不结合国情照搬国外对物价指数的计算公式,一味满足于让政府自己满意的“高增长高通胀”结论外,与庸医又有何区别?(原出处:中国改革报2006-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