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债务管理的4点政策建议
1、完善融资管理体制。一是实行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变多头融资为一头融资。所有政府性债务包括基本建设资金融资、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都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纳入预算,统一集中管理。二是实行政府性建设资金预算管理。根据重点工程安排及本年度资金来源,编制政府性投资的建设资金预算,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凡未进入预算管理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三是实行基建评审制度和财政直接支付。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程的概、预、决算实行专项评审和审计,突出工程概预决算、评审、稽核、变更、招投标等全过程监管。重点工程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实行直接支付。四是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2、对举借政府性债务实行票决制。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由其作为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审批机构,对政府各部门的举债方案进行审批,政府各部门在批准的规模内举债。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政府偿债准备金应当实行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
3、以市场机制控制政府性债务。只有“开正门”,才能“堵旁门”;只有开通规范、合法的举债渠道,才可能堵住各种隐形、违规的借债融资渠道。要从法律上允许地方政府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以规范的形式发债借贷,建议对现行《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债”修改为“地方政府经过有权批准机构可以发行地方债”。开通地方政府公开发债渠道,通过实行发债准入门槛控制和购买人控制,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建设或偿债制度,从而促进政府性债务的健康安全运行。这是因为,地方政府有偿还能力,人民才会去买,没有偿还能力,就少有人去买,也就发不了债。
4、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一是实行差别化控制标准。按照省级、地市级、县级的三级框架,制定分层级的负债率(负债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三项指标的不同控制标准;按照经济发达区域、经济较发达区域、经济中等区域、经济较不发达区域、经济不发达区域的五类框架,制定分类别的负债率(负债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三项指标的不同控制标准。二是建立风险评价监测制度。要从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债务展期率(展期债务余额与债务余额的比例)、债务拖欠率(到期未偿付债务余额与债务余额的比例)等方面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分级标准,如政府性债务风险评判为高、较高、一般、较低、低诸类等级的具体标准;政府性债务风险监测反馈至少要按季进行。三是建立风险化解预案。四是建立多层次联动的风险化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