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惊现中国最富的律师事务所 一纸诉状 暴出中国最富的律师事务所 2005年6月15日,国家二级企业石家庄市针织厂突然接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送达的原告为石家庄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的起诉状和财产保全裁定书。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要求石家庄市针织厂还款2677万余元,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查封了针织厂4317.26㎡的房产(价值约300万)、16835.42㎡的土地(价值约1000万元),总价值约1300万元的资产。石家庄市针织厂领导层一头雾水,失声震惊。一个仅有十三人的石家庄市的合伙型律师事务所,怎么可能对针织厂拥有数千万的债权?细细看过起诉状及有关证据后,针织厂才如大梦初醒。 2003年12月,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将对28家国有企业的2.09亿金融债权卖给了石家庄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经针织厂了解知悉,石家庄律师界广为流传着一个神话: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某律师以300万购买上亿的金融债权。针织厂领导层一测算300万与2.0957亿之间的比例,先是拍案而起,之后陷入极度震惊后良久沉默,人们均不敢相信国有资产出卖竟会如此廉价。也就是说,石家庄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现拥有2个多亿的资产!完全可以断言,石家庄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已成为中国最富的律师事务所。国有资产交易价格竟成商业秘密 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将针织厂卖给了一家仅有十余人的律师事务所,倒底自己值多少钱?翻开这家律师事务所提交给法院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债权转让合同》,这一合同共有十二条,过滤十二条每一个字,都看不到交易价格。再行过滤一遍,终于发现,第二条说的是交易价格:“双方同意以双方已经约定的价款转让第一条所述债权。根据双方达成的保密条款,该价款为双方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价款”。即,合同交易价格为“以双方已经约定的价款”,至于具体数字,是双方的秘密。交易双方怎么如此害怕“阳光”?所谓已经约定的价款是否公正?是否体现了国有资产应有的价值?其交易价格的确定经过了什么样的程序?所经过的程序是否是走过场?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在卖出债权一年半后仍在补交易必备的文件 2005年6月,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多次派人到针织厂,让针织厂在《关于对债务人石家庄市针织厂2677.05万元债务偿债能力分析的审核》文件上盖章。该文件需盖章的单位有:针织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和河北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后,又拿来名为《关于资产状况的有关说明》的文件,让针织厂加盖公章。经咨询有关专业人员,针织厂才得知,这些文件资料是进行偿债能力评测的依据,只有进行偿债能力评测后,才能由专业机构对欲出售的债权价格作出评估。也就是说,华融公司在出卖对针织厂的债权前,根本没有进行偿债能力评测,没有偿债能力评测就不可能作出合理、科学的债权价值评估,没有合理、科学的价值评估就没有合理、科学的出售价格。华融公司出售债权一年半 债务人全然不知 2005年6月,针织厂接到许多打着有关领导旗号的人打来的电话,同时有多个单位的人来厂,说想要购买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对针织厂的债权,要跟针织厂领导单独谈谈。同时,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派人多次来厂要针织厂在有关文件资料上加盖公章。此时,针织厂还认为这是华融公司想处置债权的征兆。针织厂至此还不知道华融公司对自己的债权早在2003年就已卖给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对处置资产实行公示制度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同等情况下,原则上投资者或债务人享有优先受让权。而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出售债权,根本不通知债务人国有企业,更不用说保障国有企业的优先购买权了。经石家庄市针织厂询问被出卖债权的27家中的部分国企,他们至今对此均一无所知。利润率是贩卖毒品利润率的35倍据有关资料,当今犯罪分子贩卖毒品的利润率一般为300%,而华融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超低价出售国有债权,购方如全部实现债权,则利润率高达10479%,是贩卖毒品利润率的35倍。世界上难道还会有比它利润率更高的买卖吗?!所有国企如知道出售价格如此之低,必定回购。如华融公司将此价格告知国企,由国企回购,既让国企摆脱历史债力的沉重负担,又利于国企改制,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如此低价出售债权,根本违背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目的。律师事务所超低价购买金融债权引发大量社会问题律师事务所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其常常有机会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与资产管理公司及会计、评估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关系密切;同时律师事务所又为国企提供法律服务,较为了解企业情况,与法院人员也较为熟悉,其完全可能通过职业优势谋取暴利,并极可能成为洗钱之地。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有多大的投资能力,其购买国企债权不是并购、投资目的,其唯一目的是:在最短的时间里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极限利润。为获得极限利润,其会采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起诉石家庄市针织厂申请财产保全时即以200万元财产保全标的,查封了针织厂1300万元的财产;而其提供的担保是四套未经评估的房产,该四套房产不可能有每套平均50万元,即其提供的担保物根本不合法律规定。此显见其在恶意行使财产保全申请权。从此案中,亦可见律师事务所为自己打官司时,系以实现极限利益为唯一目的。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保障国企优先受让权的情况下,以象征性价格出售债权后,国企会被迅速“窒息”。为实现极限利益的律师事务所只要发现国企的生命线、输血管,即会立即掐断,就会动员一切力量,将国企的脂血榨干、吸干;留下的只有国企干瘪的尸体,围在尸体周围恸哭的是长期领取低工资、曾经为国家经济发展无私奉献的工人们。只要国企不破产,以超低价买债权的律师事务所一发现有可供执行或保全的财产,会立即动员法院的法官将其查封、拍卖;而国企欠工人的工资及其他一切保险福利费用,就会丧失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国企改制也将无法进行。此必将造成社会不稳定隐患。律师事务所系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购买金融债权根本不是律师法律服务业务。律师事务所购买巨额金融债权系一种商业经营活动。据有关资料,关于律师从事商业经营营利等的限制原则,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在从事出庭律师的同时从事其他职业,不能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原则上不能担任公职或政府官员以及顾问(公职律师出于义务性目的除外),特别是禁止从事公证鉴定及其他有报酬的职业,其目的在于保证律师的独立,并通过对执业律师的限制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可避免律师从事有损律师职业声誉或将会使之处于极为低下的地位,以至影响执业的自由和独立。经查阅我国法律法规,未发现限制性规定,实为一大立法漏洞。律师事务所从事债权经营活动,因不是律师业务,其纳税应执行什么标准?至今亦未发现有此类规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民经济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保证交易公开和公正,国家应尽快对不良贷款债权处置,制定相应严格的规范和规则,应当出台有关不良贷款债权交易信息披露规定,应当明确规定保障债务人对不良贷款债权的优先受让权和知情权。可见,创建和谐社会,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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