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党章学习200问(50)


106.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怎样产生的?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任期与党的中央委员会相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107.哪些组织是党的地方组织?

党的地方组织是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及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由党的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分别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
    108.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多长时间举行一次?它的职权是什么?
    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09.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是多长?对这些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党龄分别有什么要求?

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110.为什么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发挥全委会的决策作用和监督作用。我们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需要党组织及时拿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或办法。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成员分布较为广泛,接触面较宽,对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意见、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创造的经验比较了解,及时召开全委会,充分发挥全体委员的聪明才智,有利于做出正确的决策,也有利于决策的贯彻执行。由于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由常务委员会主持的,全委会应当经常监督、检查常务委员会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落实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审查常委会对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所作的决定,讨论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因此,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是适宜的。

111.党的地方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前,哪些问题需要请示上级党组织批准?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和中央组织部有关要求,党的地方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前,一般应向上一级党组织作两次书面请示,第一次是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第二次是关于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第一次请示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党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党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的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等。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两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第二次请示应将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一个月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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