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怎样理解“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一新的规定?
十六大在党章第二十九条中,增写了在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中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内容。这充分反映了新时期新阶段党建工作的新要求,有利于党的组织、党的工作切实有效地覆盖全社会的各个领域,不断增强党的社会影响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政府、企业及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逐步回归社会,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被打破,职工对单位的依存度削弱,“单位人”逐步向“社会人”过渡,社区日益成为人们重要的活动和生活场所;一些新的组织形式也不断出现,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不断涌现,而且越来越多,在人们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大批党员进入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必然要成为党建工作的重要载体。这就要求我们要根据当前社会基层单位变化的实际和党员的分布情况,对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进行及时调整,在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中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做到有群众的地方就有党的工作,有党员的地方就有党的组织,有党组织的地方就有坚强的战斗力。
117.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如何确定?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按照党章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当然,在一个基层单位里,党的基层组织如何设置,是设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还是设支部委员会,我们党有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或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可以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118.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是怎么规定的?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十六大党章把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改为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这样修改,可以使乡镇党委和其他有关党委的任期与上级党委的任期衔接起来,有利于地方党委统筹安排工作。
119.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怎样产生?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后,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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