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党合作的和谐社会


多党合作的和谐社会

           孙津

  这是我的“和谐社会政治论”系列论文的第二篇,主要从政党政治的角度来讨论多党合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从普遍性来讲,政党的政治理念和运作机制对社会的和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或作用;从具体情况来讲,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和要求就是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来的。因此,和谐社会与多党合作的关系在逻辑上至少有三个主要层面。第一,中共是在既有政党政治的背景和基础上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这一要求的;第二,这种和谐社会的真实含义必然与既有政党政治的性质、结构、功能直接相关(比如正向促进、还是调整、改革、甚至否定等);第三,在引入第一和第二的因素以后,和谐社会与多党合作的状况如何。在这种逻辑关系的三个层面上,始终突显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多党合作,也就是说,这里的政党政治是以多党合作的机制来运作的。显然,对于理解逻辑关系的三个层面并不困难,或者说对“关系”本身的存在不会有太大的歧义,尽管对“层面”的具体内容可能有不同看法。因此,问题在于对多党合作的认识,而这正是本文要讨论的核心问题,即是说,多党合作既是把握和谐社会与政党政治关系的现实根据,也是这一关系本身具有和谐性的机制保障。

  1、合法性的要求

       毫无疑问,没有哪一个统治者、统治集团或统治阶级不希望社会是和谐的,至少在公开表述上是这样。由此说来,和谐社会作为一种政治要求其实是一个很古老的观念。但是,这种要求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含义是不一样的。比如,黑格尔就明确认为战争是社会进步(主要是通过并体现为民族精神的活力更新)的重要动力;中共在夺取政权的革命中也说武装斗争是一大“法宝”。一个存在和进行着战争或武装斗争的社会肯定不是和谐的社会,但由此并不能说这些战争或武装斗争不是“为着”社会的和谐的。又比如,政党政治、尤其是以政党的方式来统治或管理社会,是相当晚近才出现的事,在中国更是20世纪才有的事。因此,假定某个社会在政党执政(尤其是和平时期)情况下和没有政党的情况下都是和谐的,和谐社会的含义在这两种不同情况下也是不同的。

  以上从社会性质和运作方式的角度,说明和谐社会的含义确定是有各种前提的。那么,中共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是什么呢?简括地说,一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化,另一就是中共自身的执政地位和要求。需要指出的是,这两方面是密切相连、互为表里的,也就是说,这些变化是在中共领导下发生的。在此意义上讲,本节的分析实际上也为此后各节的讨论提供了基本背景和逻辑线索。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确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此,无论从中国人的经验感受,还是国际上对中国的了解和交往来讲,最明显的就是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幅度。比如说,中国已经实现了“翻两番”,并正在稳步实现以再翻两番为主要经济指标的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但是,为什么会有这些变化呢?从变化是在中共领导下发生的这一点来讲,就是中共正在两个直接关系到自身存亡的方面进行着转变,一是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另一是经济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任务的提出,既是这两方面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利完成这两方面转变的机制保障。

  作为启动改革开放的政治指导原则,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党的工作中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也就是“以经济工作为中心”。然而直到14年后的1992年,中共才正式确定并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期间当然有中共以及社会各种(主要是政治)势力的认识问题,即经历了围绕如何理解“姓资姓社”的讨论、斗争、大体共识、以及政策规范这一复杂的过程。但是,既然所有这些都是在中共领导下进行的,中共为什么不直接(或者尽快地)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或者更进一步说,能否或者何时做此宣布的基本根据是什么呢?诚然,对任何事物的认识都有一个过程,自觉的奋斗目标也总要有一个在区分敌、我、友的基础上逐步使自己的力量壮大到足以去实施和完成此目标的过程。但是,姑且不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相对(其实在大多数人看来这种相对就是对立于)过去的计划经济而言的,仅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中共领导下确立和实施这一点来讲,中共必需具有这样做的理由。从政党政治来讲,这个理由的终极根据就是政党执政的合法性,换句话说,这种合法性有两层含义。其一,不管后来的实践表明采取某项重大决策是否正确和是否可行,能够真实地进行这种“采取”必须具有合法性;其二,各重大决策的实际效果是合法性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全部因素,甚至不是必要因素)。“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合法性可以用一句极为简括的话来表示,即“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前一句话是自觉指定的原则,后一句话则是以逻辑形式表述了一个事实,但是这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和互为表里却是十分清楚的:正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和无产阶级(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实施提供了新中国由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正因为如此,重大决策(比如反右、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的失误或挫折才没有否定这个合法性,也就是说,它们不能作为全部或必要因素起否定作用。

  但是,合法性不能只由“能够真实地采取”重大决策来保证,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现实是,人民迫切要求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事实上,这一要求和中共执政的合法性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也可以用一句极为简括的话来表述,即“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正是这句话,要求中共用社会主义为人民带来的明显好处作为其执政合法性最根本的持续因素。于是,才有了不仅放弃以阶级斗争为纲,而且要求以经济工作为中心;不仅不争论“姓资姓社”,而且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在此意义上讲,经济体制改革不仅与合法性转变相一致,而且是它的物质基础。

  这是这种转变,带来了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作为中共来讲,执政合法性的具体内容改变了(比如以经济工作为中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但构成合法性的基本因素却保持着明显的延续性:在“能够真实地采取”方面,“三个代表”在政党的功能性质上具有排他性,即只是指中共当然、能够而且应该具有的功能性质;在决策实效方面,好的做法和成就真实地构成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据这个道理和判断,合法性转变和实现都要求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

  改革开放作为一项事业,在其实施上要求发展与稳定保持某种良性互动的关系,这已经成了人们的共识,也是中共要努力达到的。但是,无论从逻辑还是经验上讲,这种要求和行为都不具备天然的和充分的合理性。从逻辑上讲,稳定是发展的结果,因为人民尽管希望稳定,但这种要求的原因正在于发展无法实施、水平不高。所以,不仅不发展人民就达不到稳定,而且发展本身并不一定稳定(亨廷顿一个为人熟知的观点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程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即不稳定的原因并不在于现代化水平不高,相反,正是由于人们迫切要求并快速进行着现代化)。从经验上讲,稳定只是一种自然状态,如果发展状况不好,人民就缺乏保持稳定的理由。因此,无论实际情况如何(比如中国在各改革国家中是比较稳定的,或者说比较能够明智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的),要求人民保持发展与稳定良性互动关系的做法,只能是一种外在于发展和稳定的政策规范。所谓“外在”,就是指发展和稳定各自都不是作为某种要求的政策规范的构成因素。如果所希望的良性互补关系形成并得以保持,那么就表示政策正确了、执行对了;如果这个希望没达到,那么原因就出在发展与稳定本身(或各自一方),叫做政策没有贯彻落实到位。

  针对这种情况,中共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和任务。在这里,和谐社会并没有取代发展和稳定(如果再加上一个因素,就是改革),相反,它既是发展和稳定各自都应具有的运作机制,也是这两者良性互动关系的真实形态。一方面,发展不仅是手段,而且就是作为目的载体的文明形态(比如可持续发展、精神文明等);另一方面,稳定不仅是目的,而且就是作为手段与目的的统一体的动因和维系。从手段上讲,和谐要求发展和稳定,从目的上讲,和谐就是发展和稳定的维系状态。因此,和谐作为动词,表示某种社会的运作方式;作为形容词,则表征着某种社会的真实形态;合起来讲,就是构建和谐社会。

  事实上,并没有什么人对中共执政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且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和针对性也包括很多方面,比如决策层的意图、农村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及性质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新分化阶层的各种矛盾;等等。但是,从政党政治的角度讲,合法性是一个始终存在的核心问题,不仅在理论宣称上,而且在现实运作中,合法性的含义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些变化当然就会带来相应的要求。在此意义上讲,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合法性转变的一个自身要求以及实现这一转变的一种机制保障。

  2、政党体系

       从上节的分析可以看出,合法性包括理论宣称和现实运作两个方面,或者说是由这两方面的统一来体现的。因此尽管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据或原因并不都在于(真实情况也许不在于)政党执政合法性(或者合法性转变)的要求,但这两者有着直接的联系却是没有问题的。至少可以反过来说,这种合法性不仅包含着与和谐社会的一致性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而且这一要求在今天是十分适时的和有条件实现的。有了这个前提,就应该进入前述的第二个逻辑层面,即政党政治和和谐社会的关系。

  政党政治的含义固然不局限于合法性问题,而政党政治的不同性质和功能,却必然要求有与之相应的政党体系。在中国,政党体系指的就是多党合作体制。如果没有和谐的功能和益处,“合作”就不可能或没有必要;但要说明这一点,即什么性质的合作以及怎样合作,就必须了解这种多党合作是如何作为一种政党体系而确立和运作的。

  由中共领导,各民主党派参政,这是中国政党政治的基本格局。但是,如果仅仅说这个格局是历史地形成的,那还远不能说明为什么今天仍然要坚持这个格局,或者说,还没有说明多党合作制在今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事实上,这种多党合作的根据并不仅仅在于20世纪40年代末反蒋斗争和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的政治力量对比和合作共识需要,更加根本的根据还在于它是一种自觉的创造,即一种世界上任何国家和社会都没有的、新的政党体系。大体说来,这个体系在政党政治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

  第一,政党可以不必以执掌政权为其政治目标和法定资格。在所有的政治学理论中,政党的一个基本性质就是执政,尽管它实际上并不一定执政。就政党性质来讲,所有政党(一般要经过合法登记)都有执政的法定资格,无论它们是否真的执政;而且,即使是若干个政党执政,它们也是以同等的执政资格作为权力和行政机构的构成部分来执政的。因此,在法定资格和机构构成这两方面,其他国家的各政党之间都不具有合作的性质,尽管它们可以进行各种各样的合作或联合。相反,中国的政党体系在合作机制上创造了一个独特的政党类别(即民主党派),这种政党确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于它们以合作的身份和方式参加到政党的执政体系中来,而不在于它们具有执政的目标和资格。

  第二,某个政党可以领导其他政党。这也是中国政党体系的一大创新,而且同样也创造了一个新的政党类别,即对其他政党的领导不仅是它的能力,更是它的责任。这个政党就是中国共产党。有能力领导其他政党,这不仅是历史形成的,而且也是现实持续证实的;但是,负有领导责任才是这种政党体系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之所在,因为没有这个领导责任,正当体系的“合作”性质和功能就无从谈起。

  第三,政党合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在于政治力量的对比以及权宜性需要。根据第一项讨论可以看出,其他国家的政党合作和联合都是选择性的和随机的,而中国政党体系的合作性质和功能都是法定的。这种合作并不是联合执政的形式,而是一种政党制度,即领导与被领导政党之间的互相监督。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不在于处于领导党地位政党的正确性和能力(尽管它实际上可以一贯具有这种正确性和能力),而在于政党体系的自觉创造,即自觉维护并不断完善某种能够尽可能减少政治浪费以提高政治效率的模式和机制(关于这一点,下一节还要谈到)。

  第四,多党合作的政党体系本身具有排他性。根据第三项所提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个政党体系之所以具有排他性的根据并不在于它的惟一性,而在于没有必要,或者说,体系本身具有调整功能、修正错误、改革完善等功能,另外选择其他体系的做法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是违背第三项所说的减少政治浪费以提高政治效率这一原则的。这种排他性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整个政党体系,即这个体系是惟一的,它可以发展,却不允许其他体系对执政的分享,换句话说,合作不仅是体系的功能性质,而且是体系内部的分工。其二,中共作为领导党的地位和性质是排他性的。准确地说,中共是以领导和合作的方式来执政的,在此意义上讲,被领导党虽然不是执政党,但执政行为却是由完整的政党体系来实施的。正因为如此,“执政党”的含义在中共和世界上其它政党是完全不同的:其他国家的政党是以某一时期的执政(一般说就是组成政府)而成为执政党的,但并不因此排除其他政党所具有的执政性质及潜在(或准备)功能;而在中共,执政党是其固有的、合法的、排他性的性质和功能。其三,民主党派作为接受中共领导和参加执政体系的参政党也是排他性的。在这方面,历史的因素直接构成了现实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即不允许有其他新增参政党的存在,而这样做的根据基本上在于上述的不必要原则。不仅如此,参政党在性质和功能上也具有排他性,即是说,既有的参政党可已有自己的政治纲领,但其参政性质排除了它成为反对党和在野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从上述对中国政党体系的讨论可以看出,不管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和要求是否由中共提出,和谐社会的含义和作用都是内在于多党合作制的。这样讲的最主要根据并不在于和谐社会是人类文明的共同希望,而在于多党合作制度本身就是政党政治的和谐运作机制,也是政党政治的真实和谐状态。但是,对于正确理解和有效实施和谐社会的构建来讲,认识中国这种政党体系的必要性主要还是在于这个任务是中共提出来的。换句话说,社会和谐与否的一个最主要保证,取决于政党政治的性质和运作。对这一点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因为尽管各国都是以政党的方式来运作国家权力的执掌,但在中国却是由政党直接执掌政权和实施行政管理的。这里的“直接”并不是由中共来包办一切,相反,中共是通过一系列间接方式和程序来执政和行政的,也就是中共所说的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行政,然而又为什么说“直接”呢?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其一,“直接”中的“方式和程序”指的是中共如何把它的意志转化为法律;其二,中共不仅以党员身份参加权力和行政机构,而且以组织方式与这些机构平行地设置各级和各部门领导实体。比较说来,其他国家的政党大多是国家运作的工具,中共则是领导国家运作的组织实体。即使在形式上,中国政党政治的这种作用也是法定的。相反的情况可以俄罗斯为例,其政党法和选举法规定,政党的候选人一经当选为总统,也就随即失去代表任何政党的身份。这并不是说只有中国政治才有政党意志,而是说政党意志在中国政治中的特殊作用。因此,政党政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不仅在于后者是前者的要求,更重要的还在于前者在与后者形成理念共识的同时,以多党合作的政党体系为后者提供有效实施的机制保证。这样我们就进入到第三个逻辑层面,即具体说明多党合作的和谐社会。

  3、多党合作的和谐社会

       所谓多党合作的和谐社会,主要是指政党政治如何以多党合作制来领导和实施和谐社会的构建的。和谐社会包括很多方面,多党合作制在三个重要方面具有与和谐社会的一致性。

  第一是政党民主的形式创新。我们知道,存在各种各样的民主,而按照列宁的说法,“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为什么会有各种各样的民主呢?因为民主是一种形式,不仅不同的政治内容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形式,而且同样的内容可以程度不同地选择多种形式,当然同一种形式也可以程度不同地适应不同的内容。就中国政党政治来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基本的政治原则,也是一项基本的政治内容,因此有理由根据自己的需要创设或选择政党民主的形式。从第二节的讨论可以看出,合作当然是一种民主形式,就其政治内容来讲,则是理念和目标上的一致。各种政党在其内部都有它的政党民主(除非它本身宣称或就是一个不民主的政党),然而各政党之间的民主形式建立就复杂和困难得多。这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当然是意见不一致,或者说有利益冲突;另一个原因在于,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各政党不能认同某一个政党的安排,那么达成(如果能达成的话)政党民主的根据就只能外在于这些政党(比如大多数国家所谓的法律)。这两个原因表明,政党政治的民主不管能否达成和怎样达成,其本身并不包括和谐性质,或者说,和谐与否不仅是外在于政党民主的,而且是随机的。与此不同,多党合作制作为一种政党民主的形式创新,本身就具有和谐的性质,或者说,和谐是内在于政党民主的形式之中的。这里的道理并不复杂,因为这种“内在于”并不是指某种政治理念或意识形态,而是领导与接受领导、以及互相监督的形式关系。

  第二是减少政治浪费和提高政治效率的机制。尽管和谐可以用来表示某种实际状态,但它并不是无原则和无所作为的静止状态,而是一种运作机制。在这方面,多党合作不仅以和谐作为一种目标,更重要的是通过本身就具有和谐功能的方式来达致和谐社会。作为制度,这种方式的主要机制功能就是减少政治浪费和提高政治效率,这两者的统一就是政党政治的和谐状态。首先,中共领导、多党参政的合作机制是政党体系内部的分工。由于这种分工不涉及政党体系外部的政党政治,因此不仅相对容易达成,而且是自我完备的,因此可以把各种政治、尤其是政党政治的浪费减小到最低限度。其次,这种内部分工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依不同界别划分各参政党,并要求它们能够代表其所属界别的利益和智慧(也就是各民主党派的“代表性”)。显然,这种做法大大降低了由一个政党去协调各社会领域的利益和集中各方面智慧所需付出的代价,或者说大大减少了政治浪费;同样,从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来讲,这种分工最有利于政治效率的最大提高。再次,分工与合作的统一就是一种方法上的和谐机制。就法定规范和实际情况来看,中共的领导是在充分听取被领导党的意见及建议基础上进行的。不过,无论从逻辑合理还是现实需要来讲,中共的这种“听取”并不意味着必须和总是“接收”被领导党的意见及建议,但它所保证和运用的是一种协商机制,以此使中共将其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法律和政策)这一过程本身具有和谐性。

  第三是政治文明。政党政治的和谐当然是一种政治文明,但和谐社会的范畴含义比政党政治大得多。不过,由于我将另文讨论社会政治与和谐社会,这里仅从政党政治的角度来分析多党合作与和谐社会的政治文明关系。首先,尽管前述讨论说明了政党民主的形式以及减少政治浪费和提高政治效率的运作机制,但是,如果体系内的各政党没有内容上的共识,整个政党政治仍不能说是和谐的,至少这种和谐会由于某些政党的不同意而被打破。这个共识包括目标认同和规则遵守,显然,就现实来讲中国的政党政治是具备这两方面共识的(前此各项讨论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中国政党政治以形式、机制和共识的统一体现了一种具有和谐性质的政治文明。其次,这种政治文明不仅以示范的方式倡导着和谐社会的构建,而且具体实施着这种构建。这方面最能体现多党合作与和谐社会的政治文明关系的做法,就是合理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所谓合理,一方面指提出的解决方案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则是方案的可接受性。毫无疑问,这两方面的结合才能真正起到社会和谐的作用。正是在这里,多党合作制有着独特的优势:除了“第二”所说的可以顾及各方面利益和集中各种智慧,最重要的是有对象接受的针对性。比如,由某一政党来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大不利因素,就是被化解对象会对该政党是否另有其自身利益表示疑虑,而由若干政党以不同方式、从各种角度来做工作,就大大有利于这种疑虑的打消。又比如,由于领域的区别、知识的程度、以及情感的倾向等因素,不同社会矛盾不仅在政党工作的适应方面不一样,而且在接受化解方面也有情愿与否的选择差异。再次就是整体的政治文明。“整体”包括的方面也很多,这里指的是由多党合作制所集中体现出的和谐社会的政党政治取向。不管什么样的政党,包括中国的政党体系,它们实际上实施着对一定社会的统治和管理,中国政党在政治取向与和谐社会上的一致性并不在于它代表了这个社会的意愿或利益(尽管可以真的代表了),也不在于公众都认可了这种代表(尽管可以是认可了),而在于比较起来它提供了最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统治和管理形式。因此,即使不考虑中共已经宣称并是否实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等要求,政党政治的取向(主要由多党合作制为集中体现)也是最有利于促成社会和谐的政治文明选择的,所以说是包括政党政治和和谐社会在内的一种整体的政治文明。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