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4日,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三部委联合发文禁止集资建房,这一规定虽然来得晚了一点,但也算“亡羊补牢”吧!
集资建房的形式在建国后曾长期存在,做为国家福利分房不足部分的一种补充形式,曾经又便宜又好地解决了居民的住房问题。只是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国家取消福利分房政策、住房实行市场化改革,很多城市自动停止了集资建房。但是,集资建房仍是政策允许的。建设部等部委2004年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集资建房的规定如下: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这里面的关键词一清二楚:工矿区、困难企业、经批准、符合规划、自有土地。
最近几年的集资建房已经完全变味了,所谓困难企业等等早已没有了集资建房的能力,取而代之的是有权有势的党政机关。据了解,目前集资建房主要集中在税务、财政、工商、银行、交通、土地、水利、电力、通讯、石化等等财大势雄的单位,标准也基本在160平米到300平米之间。明眼人应该不难看出其中的“猫腻”,说穿了就是一种变相福利,灰色收入。有些单位明发财、物的理由已经不是那么理直气壮了,于是采取了集资建房的手段,钻国家政策的空子,现价百八十万元的房产(由于各地房价差异很大,因此没有确定的标准),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就划到了个人名下,这种冠冕堂皇名义下的灰色收入难道不是腐败现象吗?更何况有的部门还要进行高档装修,大部分由国家“埋单”,归个人享用!这还是利益均沾的便宜。在这里面,领导人员还要有特殊便宜。曾有媒体报导,某电力部门集资建房,同样出资十万,领导干部分到别墅,按官职大小依次递减,到普通人员就成了一般住房了,尽管这一般住房也比普通老百姓要高得多。
笔者节选新华社记者郎秋红刊登在新华网的一篇报导中的一节:吉林省某机关工作人员小张近日正在忙着卖房子。25万到手的集资房,有人开价45万,小张不干,因为同事有卖到48万的。“如果我卖便宜了,别的同事会埋怨我把价拉下来了。”据记者了解,集资建房原本是国家对困难企业职工的一项住房保障措施,但是,目前在一些城市的集资建房已经演变成了某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一项“福利”。
问题一目了然,集资房一转手就是几十万元的利润,相当于一个普通工人几十年甚至一辈子工资的总和!这就是为什么有权有钱的部门对集资建房趋之若鹜的强大动力。国家制止了集资建房,自然会有一些人“骂娘”的,就连写这样文章的人们也可能受到他们的攻击!说是吃不着葡萄的人的怨言,但事实就是事实,国家资源被某些人无偿占有,良心何在,天理何存!对国家的这项政策,叫好的自应是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