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是企业日常工作过程当中时有发生的业务。基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不同,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对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理也各不相同。本文就内资企业的接收捐赠行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别给予说明。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证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接受捐赠资产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一)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2003年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中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根据所处的情况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行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二)纳税调整及相关的税务处理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起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如果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按已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2)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额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案例] 长江公司系我国某内资企业,2005年10月接受捐赠A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00000元,估计折旧额为200000元,不考虑设备的运输、安装等费用,所得税税率为33%。
[解析]企业接受捐赠,应缴纳所得税=(1000000-200000)×33%=264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A设备 10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0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800000
年末,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时,做分录: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8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0
2006年1月份,长江公司出售该设备,售价1100000元,存入银行,出售时累计折旧300000元,无清理费用。
[解析]长江公司出售该设备,因售价大于原值,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缴纳增值税:1100000 ÷(1+4%)×4%×50%=21153.85(元)
因出售旧固定资产计算的增值税旧固定资产是应纳增值税,而不是增值税销项税额,故应以应纳增值税为基数,计算应纳城建税和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城建税=21153.85×7%=1480.77(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1153.85×3%=634.62(元)
账面清理收益=1100000-(1000000-300000)-21153.85-1480.77-634.62=376730.76(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累计折旧 300000
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
贷:固定资产——A设备 1000000
借:银行存款 1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269.2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1153.85
——应交城建税 1480.77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634.62
借:固定资产清理 376730.76
贷:营业外收入 37673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