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篇三章三节: 国际许可证合同


 第三节  国际许可证合同

    一、国际许可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许可证协议的含义

    这种协议的确切含义是工业产权的事业许可,因此可做以下定义:许可证是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其所有的或拥有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被许可方依照合同得到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合同。许可证合同的客体主要是技术使用权,具体地讲,即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

    国际许可证合同有如下三个特点。

    (1)合同涉及的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作为该合同标的的技术知识的所有权仍属于许可证卖方,而且,该使用权在地域范围和时间上都受到合同的限制。

    (2)一国当事人许可另一国当事人使用其所有的或拥有的工业产权。

    (3)专利商标权的主体处于不同国家。

    国际许可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1)客体的特殊性

    国际许可证合同的客体是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它们是无形财产权。

    (2)许可证买方是直接用户

    许可证买方一般都有能力在购证后实施该合同项下的技术,因此,买方须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及工业实施能力,以便吸收、消化所购买的技术知识,实现其经济价值。

    (3)许可证合同的买卖双方具有明显的合作性质

    许可证合同期限长,卖方必须履行义务,担保所提供的技术在买方工厂里实施后可以活必定达到合同所预定的经济指标。

    许可证合同兼有几种合同的特点:

    (1)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2)专利和商标把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割开,颇有些租赁合同的特点。

    (3)与高级劳务合同也有相似的地方。

    二、国际许可证合同的种类

    (一)按照具体合同的客体划分,国际许可证合同可分为:专利许可证合同;商标许可证合同;专有技术许可证合同。

    1、专利许可证合同

    例如,外商如果在华美取得专利权或未与我国当事人达成协议,允许中国当事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则这种专利产品不能出口,这种技术也不能出口,下面有一个实际案例:

    水胶炸药这一专利是美国的。我国技术人员在查阅资料时获得了这一专利的公开材料,于是闭门研究,破译了其技术秘密,生产出了合格水胶炸药。一位港商购买了该产品。因我方不知道美国专利在香港也受保护,就同意了向港商出售该产品。在天津装船后,被专利所有人通知不许销售。美国的专利权人在其请求中的要价很高,但我方不能不履行同港商的合同,就只好大幅度降价,以便港商在港支付专利权人的专利费用。这样,我方原来就比国际市场时价低许多的销售价格现在就更低了,造成很大损失。故我方研制厂家应向美方专利权人订许可证合同,方可研制生产。否则,就是违法的。

    2、商标许可证合同

    即以使用商标和商标项下的技术作为合同的标的。在国际许可证贸易中,商标许可证协议包含一定的技术贸易内容,假冒商标,一般都不能达到原商标的质量标准。

    在国际市场上,要开创一个名牌商标并非易事。单纯的商标许可证协议往往很少,而通常是引进专有技术的同时,结合引进商标的使用权。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单纯的使用对方商标的情况很少,往往是在此商标下写上“中国制造”字样,以便合同到期后,不能继续使用该外国商标时,中国厂商也会有立足之地。

    3、专有技术许可证合同

    实践中,专有技术在很多情况下被采用。可在引进专利技术的同时,一起引进专有技术。技术专利人往往保留了关键性的技术。凭专利公开的说明书,并不能使采用该技术的人顺利使用。所以只有引进专有技术,才能真正把生产需要的各项先进技术、经验和知识引进来,达到预期目的。

    (二)根据被许可方对许可方的技术使用权所享有的专有程序和范围,可将许可证分为: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交换许可协议。

    1、独占许可合同

    是指许可方许可对方在约定的某一地区内和合同有效期间,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独自站有权和使用权。在签订这种协议的情况下,不论任何第三者还是许可方都不得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在该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产品,尽管工业产权属于许可方。此合同可使受让方以合同项下技术产品垄断市场,故售价较高。

    2、排他许可合同

    又称独家许可证是指被许可方合同约定的某地区和合同有效期内,对许可证项下的技术享有的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在合同期间不再允许任何第三者拥有使用权,但许可方自己仍可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产品。由于被许可方通过该合同所获得该技术的使用权利比独占许可证要小,因此其技术使用报酬比独占许可低。

    3、普通许可合同

    其主要特点是,第三方可以取得许可证项下的技术使用权,因此它是指除了合同双方在约定地区内,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外,许可方还有权将该合同许可项下的技术使用权卖给第三者。该许可证的价格一般要比前两种低。

    4、可转让的许可合同

    不同于前三种,购证人可将许可项下的技术使用权或商标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人。其再转让的前提是经原售证人的同意。被转让的第三人亦称分售许可人。

    5、交换许可证

    双方可以按价值相等的技术,交叉取得双方的技术使用权,因此,在使用该许可证时,可以根据以上五种许可证的主权限,明确约定各方的责任范围和权利范围。

    三、许可证的选择

    被许可方在许可证种类的选择问题上应慎重考虑。不同的许可证有不同的价格。比如,独占许可证10万美元;排他许可证7万美元;普通许可证4万美元;除此以外,还需要考虑选择哪一种类型许可证更为合适。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潜在市场。被许可方在选择许可证种类时,首先考虑潜在市场问题。因为,潜在市场的大小同该许可证项下的技术的工业化程度成正比,或者是同该项技术的商品化程序成正比。许可证项下的技术有多大的潜在市场,需要对该技术的引进国的国内情况进行重点考察。该项技术对该国的机械工业及其它各部门有多大意义和作用,又多大的需求量,意即市场的接受能力和吸收能力的状态。这直接涉及到该技术引进的经济效果。

    第二,技术性质。被许可方在选择许可证的种类时。被许可方在选择许可证时,还应考虑,该许可证项下的技术属于哪一类,该技术能否代表最先进的国际水平,该技术引进国的受方对此技术的认识程度和接受能力,就这两个根本问题需该行业的专家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考察。

    第三,当事人双方的意图和风险的避免。如果该技术所引进的市场规模不大,为了避免竞争,就应该使用独占许可证。这样可以避免销售上的困难,否则,使用普通许可证,就会使本来容量就狭小的市场趋于饱和,这样就会产生投资难以收回的风险。

    如果该技术所引进的市场容量较大,则可使用普通许可证。被许可方也就不担心会出现由于强烈竞争而影响其购买的技术达到预期的效益。

    第四,体制上的限制。在现代西方的国际技术贸易市场上,独占许可证和普通许可证是最常用的。独占许可证具有垄断性质。故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为主题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技术引进中难以实施。但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独占许可证如同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样,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