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研究:回顾借鉴(3)


    五、回顾

基于增值额征税的税制设想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当时德国的卡尔·弗·冯西门子曾建议实行这样一种税以代替多阶段征收的营业税,西门子称他的建议是要推荐一个“精巧的销售税”;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S·亚当斯则将他的建议看成是经过改造的“企业所得税”。虽然很早就有在生产流通领域开征增值税的设想,但增值税的具体实践运用,却是近几十年的事,并且其发展极为迅速。自从1954年法国成功地把旧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其影响非常广泛。由于增值税是一个高效、中性的税种,因而倍受各国青睐,短短的40多年就风靡全球。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我国从80年代初开始引进增值税,进行了两个阶段的改革。第一个阶段是1983年的增值税改革,它是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是“变性”的增值税。第二个阶段是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它是我国增值税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增值税的相对规范阶段,努力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既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使我国增值税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相对规范的行列。增值税作为我国最大税种,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在财政收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现行增值税仍有一些严重的漏洞,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可行办法,进一步对现行税制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使增值税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六、借鉴

(一)增值税类型

国际上增值税的类型一般按对资本性货物的处理方法来分。增值税的课征对象是增值额,在计征增值税时,各国对资本性货物,即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存在几种不同处理方法,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

(二)抵扣制度与发票管理

    国际上对增值税的征收均采用税款抵扣制度,即以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计税方法基本有两种:发票法和帐簿法。因此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极其重要,它是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增值税得以规范实施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一般商事凭证作用,而且具有纳税凭证和扣税凭证的作用。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各个环节联系起来。我国现行增值税是采用凭票扣税的办法计税的,因此增值税源能否有效控制,关键在于凭票扣税中的能否如实反映经济活动,以票管税只局限于票面审核,而票面所反映的经济内容的真实性难以控制,从而造成的含金量高,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采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如前面“引子”中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根本的办法是降低发票的含金量,特别是进项税款的计算,不能仅用以票扣税,而且要凭帐扣税,既管票也管帐。管票以保证帐的合法性,管帐以确保票的经济内容真实性,从根本上杜绝低征高扣、无证也扣的情况发生。在以票管税条件下,由于以进、销专用发票计算应纳税额,忽略了相关帐目的反映监督作用,使得企业长期进大于销”“合法化。但是企业可以作出长期进大于销的假帐,却不能作出长期不支付工资、利息、保险费、折旧等属于增值额组成部分(V+M部分)的假帐,这就是设计帐票结合管税的实践依据。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运转和科学合理调度资金使用角度看,任何一个企业不可能出现存货的长期无限扩张,其增值额的创造是必然的,因此,应纳税额的实现也是必然的,这正是设计帐票结合管税的理论依据。在发票管理的实际工作中,也要借鉴其他一些国家对专用发票的管理经验,以保障增值税的正常实施和规范运作。俄罗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如下规定:销售商品和劳务必须在10天内开立发票给买方,并据以征税;没有付给买方的发票,应设专门日记帐登记,并由企业保存备查。在发票填写上,要求销方总经理、总会计师及经销人员签字,买方收取发票的人员也要签字。实行该办法,有利于对增值税的审计和抑制逃税。另外,在对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上,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韩国自1977年引入增值税后,就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交叉稽核,规定凡是交易额超过30万韩国元(236美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存入电脑进行购销交叉审核。这些年来,韩国通过计算机中心进行发票交叉核对比例大约占发票总额的40%,通过计算机的交叉审核收到了堵塞偷漏税效果。如1977年下半年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交叉核对,查出占总数7.2%的发票经销双方税额不符,到1982年复查时,下降到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