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
     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它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原则,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中国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是在50年代初期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其工作人员的诊疗、药品、住院费用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是一种免费医疗制度。
     国有企业单位实行劳保医疗制度,职工诊疗、药品、住院费用全部由企业支付,职工无收入的直系亲属还可以享受半费医疗的福利。这种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但也存在着弊端。
     一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职工不负担或负担很少的医疗费用,缺乏自我保障意识,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
     二是对医患双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浪费严重。
     三是医疗保障以单位自我保障为主,职工医疗费用社会互济程度低,新老企业之间、不同行业之间,职工医疗待遇很不均衡,影响了劳动力的流动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也使一些许多经济不发达地区和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得不到保障。
     四是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没有纳入社会医疗保障范围。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
     “基本保障”即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和中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筹资水平要根据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
     “广泛覆盖”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
     “双方负担”即改变过去职工医疗费由国家和企业包揽的状况,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
     “统帐结合”即分别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率随经济的发展作相应调整。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为职工本人所有,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对统筹基金的支付规定了起付标准(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和最高支付限额(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起付标准之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和个人帐户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的负担比例由各地区自行确定,不同等级的医院个人自付比例有差异。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满一定年限(北京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