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文化部联合国家版权局、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像协会三家单位宣布,从9月份起对于全国范围内的KTV娱乐场所征收音乐版权税,也就是说从9月份起,大家去卡拉再也不能FREE了。倘若再去KTV飙歌时,服务生问你收歌曲版权费,千万别大惊小怪,现在都什么年代了,知识就是金钱啊。另外,文化部还宣布:将对于KTV内的量贩歌曲进行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将形成一个3万首歌曲的歌曲数据库,并推广到所有KTV场所。再换句话说,天下的KTV都一样,没啥好挑的了。不过话又说回来,这里有几个问题,咱们需要好好商量一下,不然很有点不明不白的味道。
这钱该怎么收?谁来收?费用由谁来承担,消费者,还是商家?
据说,收费标准以包厢为单位,不论大小,一个包厢每天上缴15元。现在全国范围有10万家左右的KTV场所,按照平均每个KTV有包厢30个来计算,每天所要上缴的音乐版权税就高达450万元,全年更是高达160亿元以上,当然这个数字还是按照比较保守计算方法,据某些专业人士统计,更是可以高达1000亿元。如此丰厚的蛋糕,怎能让人不眼红。中国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是全世界都出了名的,盗版横行更是成了欧美人士病垢中国的左证,因而文化部的这项举措应该说是对于盗版业的一次非常致命的打击,然而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摆在文化部面前,这笔费用,你能收吗?
众所周知,文化部是国家性质的公务机关,是全国文化娱乐产业的领导者和监督者,是文化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如果由文化部或其隶属的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来收费,且不是给人一种“以权谋私”的味道,大大的不妥。国家版权局就更加不合适了,他只是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者和发布者,起到对于文化界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问题的监督职责,连领导的功能都谈不上,更不用说去谈收费,估计连根毛都收不回来。如此分析来,看来只有相对独立的中国音像协会有如此资格,第一它基本上属于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第二,中国音像协会与众多音像公司都签定了版权授权协议,具备了代理音像公司从事涉及音像制品版权业务的各项活动的资格。
既然确定了收费人,那么缴费人又在哪里啊?当然是消费者,你唱歌KTV,当然你要买单了。似乎很有道理,是啊,消费了人家知识产权的歌曲,怎么能白唱呢,不你买又谁买呢?但是别忘了,KTV娱乐场所作为歌曲的提供者和服务商,其难道就不应该承担吗?毕竟消费者只是知识产权的最终用户,而KTV娱乐场所确是知识产权的直接收益者,利用知识产权从事营利活动并从中获益,似乎不应该逃脱缴费的干系吧。如此看来,这里面就存在一个比例权衡的问题,即商家和消费者应该如何分担这笔知识产权费,这个标准该怎么设定。不然消费者很有可能面临着被收了钱,却不知道要被收多少,莫名当了冤大头的局面。如此以来很有可能会影响到KTV长久的发展。
这笔费用该如何分配的问题?
钱是收上来了,但是面对这么一块大蛋糕,该如何分配呢?首先需要做的是确定哪些人有资格参与分配:歌手、词曲作者自然是第一受益人,应该没有疑问,毕竟这是人家的原创;音像公司似乎也没有多少疑问,花几万甚至几十万拍一个MV,容易嘛;中国音像协会作为既然作为费用的代收方,以及整个KTV系统管理成员肯定是要切割一块的;相关监督部门作为整个系统正常运作的重要的维护者和参与者,自然也不能落下;文化部及其隶属的相关部门作为文化音像市场的领导者和监督者,似乎也很有资格来分上一杯羹。但是,关键的问题也随之而出:蛋糕分配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标准由谁来制定?谁来执行,谁来监督?按照正常的逻辑,制定标准者不应该是利益分配的受益者,否则很有可能因为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而存在偏颇和不公。然而现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块蛋糕的分割者很有可能正是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的文化部。不过这也无妨,如果能够选定一个好的监督来加以约束,公正公平性还是能够有所保障的。
缴了费还不能想唱就唱啊?
与收取音乐版权税同步出台的,还有另外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文化部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该系统中的数据库将收录3万首国内外歌曲,也就是说如果这个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广的话,那么全国所有的KTV场所都将使用统一的歌曲库。文化部给出的解释是旨在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KTV,并逐步解决唱片业、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关于著作权的矛盾。如果从市场维护管理、保证文化市场纯净度的角度来看似乎无可厚非,然而从中却能够发现明显的三个需要进一步论证和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一,垄断问题;将全国的KTV歌曲库进行整编统一,从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文化市场的一种带有垄断性质的政府行为。在如今市场经济渗透到全国方方面面的时候,文化部却要对于这种大众化的普遍娱乐消费的方式进行统一标准约束和管理,明显有悖于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市场垄断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垄断渠道、垄断资源,显然这个所谓的管理服务系统满足了这两条垄断特征,看来是难逃垄断的干系啊。
第二,审查问题;文化部在收录歌曲前要对进入数据库的歌曲进行重新审查,凡是不健康的歌曲一律将被删除。这里就有两个关键点需要讨论:首先,目前文化市场所发行的包括歌曲在内的音像作品在上市之前都已经通过相关文化部门的审查,文化部对于数据库所收录的歌曲再次进行审查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其次,就算有了依据,那么审查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所谓的“不健康歌曲”的概念和范围如何界定?另外,为了挤进词曲库势必会形成幕后交易和暗箱操作,这又该如何杜绝呢?
第三,公民消费选择权问题;对于KTV歌曲库进行统一整编,所带来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大众消费者失去了对于歌曲的选择权利,也就是说相关职能部门剥夺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审美权,侵犯了公民的消费权利;大家花了钱来到消费,结果所得到的是被打过折扣、层层递减的产品,其满意度可想而知。另外各个KTV之间原来竞争最主要的手段就在于比拼谁的歌曲库丰富、更新率快,而这也是消费者选择比较KTV场所最重要的依据,而所推广的管理服务系统显然扼杀了消费者的这一权利。
看来这付费不难,要收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还真是不容易。政府机关整治文化市场,监督不良风气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遵循市场规律、依法办事则是现代商业社会应该遵循的基本游戏规则,身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监督者更应该如此这般。下个月,几个多日未见的朋友要聚会了,难免又要去高歌一番,如果服务生乖巧的问我们加费,也不会见怪,只是希望你把费用解释的清楚点、合理点,这个要求应该不过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