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我们占有决定性的优势,能够以更大的胜利来打击竞争者,那么,最好是在这次竞争活动(如果它是相当重要的话)尚未结束以前就扭转不利的局势,而不是发动第二次新的竞争行为。 |
事实是在大竞争以前进行过分投入的竞争行为,只能看作是不得已而采取的下策,如果不是必要,是应该避免的。 |
这点是我们必须要注意的。 |
我们还要研究一下另一个问题。 |
如果一次结束了的竞争行为是一件完结了的事情,那么它就不能成为决定进行一次新的竞争行为的理由。决定进行一次新的竞争行为,必然是以其他情况为根据的。但是,这个结论同我们必须考虑的一种精神力量——复仇心是抵触的。上自企业家或企业的最高经营者,下至地位最低的普工都不会缺乏这种感情,因此,再没有什么比复仇心更能激起企业团队的斗志了。不过,在这里有一个前提,这就是被击溃的只是整个团队中不太大的一部分。否则,复仇心就会由于整个企业团队感到自己无能为力而消失了。 |
因此,为了立即挽回损失,特别是在其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发动第二次竞争行为时,利用上述精神力量是很自然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第二次竞争行为必然是进攻,这是事物的性质决定的。 |
在许多从属性的竞争活动中,可以找到很多这种利用复仇心的例子。但是,规模较大的竞争活动通常都是由许多其他原因决定的,而不是由这种较弱的精神力量促成的。 |
负有共同协作任务的几个子团队之间的距离,取决于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决定胜负的时刻。这种配置只要是为了进行同一个竞争活动,那就是战术部署。但是,只有当它们距离很近,不可能进行两个独立的竞争,也就是说它们所占的空间在战略上可以看作是一个点的时候,这种配置才能看作是战术部署。然而,在企业的饿经营活动中中常常可以看到,甚至负有共同协作任务的子团队之间,也不得不保持相当的距离,尽管它们的主要意图是共同进行一个竞争行为,但它们也可能分别进行竞争活动。因此,这种配置是战略部署。 |
属于这一类部署的有:分成几个部分的团队的的活动,派出几个前卫和侧方团队以及指定支援一个以上战略点的几个预备资源梯队,等等。人们可以看到,这类战略部署是不断出现的,它们在战略上好比是软件中的辅助工具,而大竞争(也就是我前面说过的大规模的营销和资本运作战)以及具有同样重要性的一切才是主要工具。 |
决定竞争行为胜负的时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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