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周”违反了“劳动法”谁敢去维权?
今天,笔者在网上看到《国庆加班前三天三薪 后四天双薪》的报道后,感到非常可笑,也感到这是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无奈,更感到这是对我国制订法律的专家们的一种嘲笑,笑他们制订的法律不切实际,因而在实际的工作、生活中法律无法遵守的现象随处可见,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大家知道,当今的中国,在经济上是一个及不平等的社会,人们的收入差距很大。高收入者年薪可达几十万,甚至于是几百万。收入少者连饭也吃不上,靠国家救济生存。因而,也就造成了一个及大的贫富不均的社会。按照专家们的看法,我国当前的贫富矛盾已到了“警戒线”了,再这样下去国家就要出乱子了。
然而,就在这样的现实面前,我们的法律却显得如此非常的软弱无力,不要说“黄金周”劳动者们的加班费发不下来,就是发下来了,也不按法律的要求来发的,这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是个“小事”。而最重要的是我们有些工人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还要被拖欠,有的甚至还拖欠多少年不给。更有甚者,就因为这个工资的拖欠,子女无法上学,有的还要了工人的命。因此这“拖欠之事”也就惊动了中央高层领导,惊动了温总理。比如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不就是有了温总理的批示后,全国各级政府才重视起来的吗?要不然又有谁愿意来管这个“公开的秘密”的呢?
如今,“黄金周”期间的加班费,不要说不按“劳动法”的要求发放,就是不发放又会怎么样?又有那个敢去维权,去起诉,去要回法律规定的应得的劳动报酬?
如果你是有单位的工作人员,领导一句话:“现在单位经费困难”,没有钱发,谁还敢去告领导,说他违反了“劳动法”。除非不想在这个单位工作了,不想进步了那还可能有这个胆量。
如果是企业单位,一样不敢起来反对。为这区区几百元小钱,而让自己下了岗,丢了工作值得吗?所以也没有人会去管这个事,评这个理的。“劳动法”那都是纸上的东西,有谁会把它当回事。
如果是打工者,那更不敢去维权了,老板能给点加班费,那是老板的“客气”,是恩惠。如果不给,谁还会有意见?想维权吗?明天就打背包回家了吧。不然怎么会有那么多的黑心老板见诸报端。他们中有用童工的、有造带毒的药的,有卖毒大米的、有制造“口水油”的、还有造黑心棉的等等,不一而足,他们这些伤天害理的事都敢做,不发加班费给工人对他们来说又算得了什么呢?
以上这种种现象,就是我们现实生活的普遍存在的问题,可以说违反《劳动法》的事,是经常的,也是人们司空见惯的。
所以笔者就问:“黄金周违反了劳动法谁敢去维权去上诉”。因此,这一社会问题也应该引起劳动部门和法学家的高度重视。
龚玉环
200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