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依法严惩一些不良、不法房地产开发商!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刘先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我们不难发现:一些不良、不法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是实施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中所列以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对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也提出了具体惩罚、处罚办法: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就应该这些不良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