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黑白不分 如此差异化令人失望


    日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交易规则,两所决定于8日起对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股票(即S股)的涨跌幅比例统一调整为5%,同时对该类股票采取与ST、*ST股票相同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沪深两市对未股改公司采取特别的差异化制度安排的第一步。

    另外,为促使股权分置问题尽快得到最终全面解决,督促未股改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加快股权分置改革进程,沪深交易所还将视市场情况,逐步对未股改公司采取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同时,在上市公司未实施股改前,证监会在审核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证券事务申请时,将继续对该上市公司实施股改的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该来的迟早会来!其实,管理层曾多次表示将对股改的“落后分子”实施边缘化。早在股改之初,管理层为了更好地促进股改,陆续出台了包括将再融资和股改挂钩的多项措施,以提高上市公司股改的积极性。而深沪交易所也纷纷表态,支持股改公司做大做强,从交易制度等方面边缘化拒不股改公司。

    毫无疑问,对不积极进行股改的上市公司采取相关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如S深发展。S深发展在启动首次股改时,竟然以近乎“零对价”的方案来蒙骗流通股股东,并且其董事长纽曼甚至还打出了“美国牌”,表示深发展的第一大股东新桥投资是一家美国投资基金,对其持有人负有信托义务,按照美国法律,是不允许将其权益无偿赠予他人的。然而,其股改诚意的不足凸显无遗。

    截至今年1月4日,沪深两市已有1303家公司完成股改或进入股改程序,家数比例达97.02%,市值比例达98.55%,其中有1143家公司已完成股改。目前有40家公司由于各种原因仍未进入股改程序。此次的“差异化”,其最终的实施对象为这40家公司以及那些股改未获通过的公司,总的来说,范围不算广泛。但尽管如此,监管层交易制度上的“差异化”还是令人非常失望的。

    一方面,股改是由非流通股股东提议进行,如果非流通股股东连股改的意向也没有,流通股股东又如何能进行投票表决?问题是,这40家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启动股改,或者非流通股股东股改诚意不足方案被否决,主要问题出在非流通股股东身上,现在却要将流通股股东来“埋单”,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笔者以为,实施所谓的“差异化”,监管层的板子应该打到非流通股股东身上,流通股股东不应该为其承担代价。而事实却是,差异化交易制度目前对非流通股股东没有丝毫的影响,但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监管层此项规定明显缺乏公正。

    另一方面,既然未股改的公司要实施交易制度的差异化,这也为那些毫无诚意的股改公司尽可能地少付或不付对价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毕竟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至少在一年之内是无法流通的,受影响的是流通股股东。那么,流通股股东就可能为了不被“差异化”在股改方案表决时违心地投出造成票,如此一来,非流通股股东反而因此规定受益,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却得不到保障。因此,差异化交易制度其实是一项损害流通股股东权益的规定。

    有鉴如此,笔者以为,监管层对未股改公司采取特别的差异化制度不应包含歧视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规定,不应将流通股股东作为“殉葬品”,其矛头应该对准非流通股股东。比如,对年后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持股延长禁售期的处罚,如现在对原非流通股所实行的是“锁一爬二”的政策,对今年才完成股改的不妨来个“锁一爬四”,增加禁售期限,以示对那些不积极进行股改上市公司的惩罚。与此同时,也达到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目的,可谓一举两得。

    http://finance.qq.com/a/20070108/0006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