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先生在评论文章中提到了“商鞅变法问题”,三晋法家阶段性的为中国远古文明提供了思想营养,他们自成体系。法家在整个千年文明的皇权与宗法的中国社会体制下始终处在“阳儒阴法”的“阴法”的地位。自荀儒、商、韩、李斯以降,后继者王安石举起“一条鞭”的改革——其社会效用仍然是有限的和阶段性的。我们在其中很难体味到“长远的”和“可持续的”特质(秦皇例外)。中国几千年稳定社会局面的形成,其思想源头并非荀儒、商、韩等之一支思想家力量作用所致,此不辩自明。
阶段性的社会变革作用是功不可没的。毛泽东在回答郭沫若的一首诗中这样写道:“——劝君少骂秦始皇,焚坑之事要商量——”。为什么要商量呢?首先,毛泽东认为秦王朝对中华大一统社会局面的形成是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的,这算是阶段性社会成果,秦皇此时用了法家之术;其二,据有关历史论点表明:秦始皇是坑了儒生的(400多人),但是他把当时最有价值的书全部收进了皇宫,交给了“庙堂学士(儒生)”。后来,项羽农民大军杀来,一把火烧了全部珍藏,庙堂儒生们也作鸟兽散——。汉儒再兴先秦文明,主要的是“儒学”方面,后来便有了“阳儒”,再后来又有了“孔家店”(“五四”时被打倒之后,便一味地媚上了西洋,不在话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