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建议—立法保护公民监督权利


  我建议在宪法和党政机关管理条理以及公务员法中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监督权”的相关条文,以确保公民的权利履行监督。这样就解决了谁是"主人"和"公仆"的关系.

  尽管近段时间,国内从中央到地方的各大媒体,长篇累牍、长时间地报道兰成长案件的详情细末,呼吁对记者的采访权加以特殊的保护和我国《新闻法》的早日出台;但我一直以为,兰成长事件本身与记者的采访权不能相提并论。实质上,笔者认为,这还是公民人身健康权的保护问题。记者的人身健康权受到侵犯,即使新闻法已经出台,也是管不了的,那么,哪部法律能管呢,我认为,只能是我国《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在追究行为人刑事或行政责任的同时,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近年来,全国各省市有不少的记者进行批评性的采访报道过程中,受到阻挠,被殴打伤害,摄像器材受到毁损,各大媒体总是要大声疾呼,记者的采访权要给予特殊保护,呼吁新闻立法,而我国的《新闻法》又姗姗来迟!每届此时,一方面我的心总是很沉痛,另一方面,我就自然想到这样的问题:是否在我国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再增加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记者依法执行采访任务的,比照该条定罪处罚。罪名为妨害舆论监督罪。妨害舆论监督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新闻记者依法采访。这种犯罪的方法表明,本罪不仅妨害采访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威胁着记者的人身安全。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具体表现是,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采访任务的记者,为了阻碍他采访而对其实行暴力和威胁。具备这样一种故意,才能定为妨害舆论监督罪。构成妨害舆论监督罪,必须是妨害正在执行采访任务的人员。

  然而,随着我国政务的不断透明,加之我国新闻媒体的市场化程度将越来越高,众多的媒体会从先前的党的喉耳目而发生角色移位,新闻记者越来越成为社会新闻工作者而非国家新闻工作者。因而应将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妨碍公务罪”修改为“为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民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妨碍。如故意刁难、隐瞒甚至殴打、谩骂、诋毁或者利用职权动用国家执法机关、地方武装力量阻碍的、并造成事件的,给予撤销当地主要领导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双开”处分;并给予当事人刑事拘留;造成人命的,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