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限速40公里,合法抢劫何时了?
文/樊涛
笔者周末驾车从昆明去昭通,返回时,出城不久就被交警拦下,在查看了驾驶证及行车证后,交警告诉笔者,“你的车速66公里/小时,超速58%,按交规,可以罚款2000元以下,扣留驾驶证,记6分”,问我想怎么处理。
在鲁甸县交警中队门前的公路上(国道213线,K1737+900M)不断有车被拦停,情形与笔者相同。公路上排起了等待处罚的
队长说,看到了,对你要按2000元罚款,一分也不能少。我说,给我看违章事实,是交警的义务,你可不能因此就对我加大处罚。他说没有加大,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我说,那还不是由你“灵活”掌握。最后笔者又磨了1个多小时,交纳了200元,延误了3个小时后,才拿回了驾驶证及行车证得以离去。
离去之后,总有些想不清楚,于是找出“交通
全国人大制定的“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在公路上的车辆限速,有一个“安全车速”的概念:
《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
以及“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由国务院发布的“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由上述法规可见,“实施条例”将“安全车速”进一步明确为“
“安全车速”的概念被明确取消了。
由此可见,国道“公路”的最高时速确实“为每小时40公里”。也就是说,所有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存在违法行为,其实只要去“抓”就是可以依法罚款,而一个pol.ice的说法更直接:只要轮子一动,就可以依法罚款。超速100%,也就是时速80公里,就可以罚款2000元以下,扣证及记分,剥夺驾驶资格。笔者经过说情被罚款200元,还真应该感谢交警的“枉法”,否则不被罚款破产,也会轻而易举地被剥夺经过千辛万苦费钱费力所取得的驾驶资格。
而几乎所有的驾驶员被罚款后,都会向交警“说情”,请求交警“枉法”,不仅无力抗争,也不愿弄懂法律的规定,只会报怨pol.ice是强盗,积怨在民。笔者开始的想法也是如此。但查阅了“法规”之后,笔者不在报怨交警了,其根源并不在于pol.ice的素质,而在于有这样的“罚款法”,pol.ice的素质还重要吗?
-----------这就是“安全法”演变为“罚款法”的路线图。